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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财政局购买公共服务

 hygmy 2016-12-12

  附件1:

  建湖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或公益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提高财政资金和社会效益,更好地服务与保障民生,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提供的专门服务,并按程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新要求,将市场竞争机制与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和公共财政建设结合起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分类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引入政府采购公开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科学履行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管理职能,调动社会力量在公共服务市场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会力量承接公共服务能力,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购买范围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分为以下几类:

  (一)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类。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公共就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服务;

  (二)社会事务服务类。主要包括:社区公益、社区文化、社区事务、社会工作、社会养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法律援助、救灾救助、人民调解、宣传培训等服务;

  (三)社会技术服务类。主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准入、行业投诉、行检行评、资格认定、科研调查、信息技术、专业技术、商务等服务;

  (四)社会劳务服务类。主要包括:公共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养护、河道养护、污水处理、环卫保洁、市政维护、公厕管理、路灯管理、停车管理等服务;

  (五)其他类。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公共服务项目。

  第五条 政府重点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就业、公共设施、社区公益、社会工作等领域逐步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

  第三章 购买形式

  第六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市场机制效用强弱分为两种形式:

  (一)独立性购买,即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相互独立,有明确的购买目标,有可选择性的竞争市场和竞标程序。适用的公共服务领域有:

  1.能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承接主体的公共服务,如公共卫生、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信息技术、城市道路养护、河道养护、园林绿化等。

  2.只能通过非招标方式产生承接主体的公共服务,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保洁、社区文化等。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邀请招标等方式采购。

  (二)非独立性购买,即由政府设立非营利组织,承接自身的部分服务或管理职能,并以项目或其他形式给予一定资金和资源补偿。主要采用定向委托、承包等方式采购,适用的公共服务领域有:

  1.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如文物保护、扶贫等。

  2.专业性和特殊性较强的服务,如戒毒、水文水质监测、地震监测等。

  第七条 政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企业、机构作为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逐步扩大公开招标范围,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八条 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购买。

  第四章 定价方法

  第九条 购买主体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科学的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价格。

  第十条 定价原则:

  (一)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重在引导公共服务健康发展。

  (二)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生活水平、居民收入状况、财政支付能力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定价。

  (三)适当维护公共服务供给者的利益,以损益平衡或微利为标准。

  第十一条 定价方法:

  (一)全额补贴法。即以服务项目的劳务成本为依据确定购买公共服务的价格,公共服务的劳务成本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主要适用于社会福利性公共服务等项目。

  购买价格=人员基本工资+材料消耗费用+社会保障费用

  (二)差额补贴法。即由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基本生活水平状况进行差额补贴。主要适用于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基本建设且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成本难以全面准确核算的项目。

  购买价格=差额补贴价×服务数量

  (三)平均成本法。即购买价格与平均成本相等,财务收支相抵,损益平衡。主要适用于政府不擅长或为完成该服务必须专门负担人员经费的项目。

  购买价格=该服务的社会平均单价×服务数量

  (四)微利法。即根据当地社会平均成本加上经营者的合理收益来确定,使公共服务供应者能获得微利。主要适用于同类公共服务的供应主体较多、已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且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

  购买价格=(成本+利润)×服务数量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一上”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由购买主体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和预算,明确购买需求。

  第十三条 项目审定。在购买主体上报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社会需求等因素,根据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方法,提出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和预算。

  第十四条 目录公布。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服务项目和预算确定、公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购买主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购买公共服务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一)采购计划审批。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采购方式选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经批准可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组织采购。

  (三)采购项目公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面向社会全面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数量、质量标准、资质要求、购买方式、项目论证和评审结果等。

  (四)采购文件制定。县招投标交易中心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科学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准确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五)采购活动组织。县招投标交易中心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接受购买主体的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服务。

  (六)合同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检查验收,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绩效评价,出具书面报告。财政部门会同县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对购买主体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监督购买公共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对购买公共服务中的重大、重点项目或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民生事项可进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财政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县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监督各方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本行业、本系统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建湖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暂行)

  一级目录

  序号

  二级目录

  一、商务服务

  1

  法律服务

  2

  审计服务

  3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4

  物业管理服务

  5

  印刷和出版服务

  6

  政府委托的其他商务服务

  二、公共设施服务

  7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8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9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10

  城市市容管理及环境服务

  11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设施服务

  三、公共卫生服务

  12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服务

  1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4

  政府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四、社会事务服务

  15

  社会救济服务

  16

  社会养老服务

  17

  助老助残服务

  18

  就业服务

  1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事务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20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文物、文化设施保护服务

  21

  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服务

  22

  体育活动与体育场馆服务

  23

  居民休闲健身服务

  24

  政府委托的其他文化体育服务

  六、其他公共服务

  25

  信息技术服务

  26

  专业技术服务

  27

  维修和保养服务

  28

  租赁服务

  29

  监理设计服务

  30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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