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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 阅:  转:  |  分享 
  
恪守法规正身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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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云:“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也就是说“学高”“身正”者,方能为教师。

惜乎教师队伍庞大,“学”不“高”、“身”不“正”之滥竽充数者充斥其中不可避免。这不是我信口雌黄诟病咱们自己的队伍,一直紧抓不放松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便足以证明这一论断。倘是我们教师全“学高”“身正”了,师德师风建设岂不是多吃一举了?县官省官甚至独一无二的皇帝皆有昏庸乱纪者,何况人数众多之教师?

其实,道德乃没有强制性的自觉行为,非有高素质者不能忠实践行。前边说了,庞大的教师队伍并非人人皆“学高”“身正”者,可见,仅靠师德师风建设来规范其行为,显然是不够的。还得运用法律法规这一强制性武器,方能最大限度地规范教师行为,促其“正身”,进而为人师表。

先秦韩非子曾云:“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人多溺(火的形态看起来是严酷的,所以很少有人被灼伤;水的形态看起来是柔弱的,所以经常有人淹死)。”此言可谓一语中的:这里的“火”则等同于法律法规,而“水”则等同于师德师风。亚里士多德也曾说:“法律法规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法规才有好的秩序。”作为教师,我们肩负着教育下一代的重大责任,我们以塑造学生灵魂为职责。我们很大程度上是为国家前途人类未来而工作而活着,有异于一般人为一家人甚或一个人活着。所以我们尤其应注意恪守法律法规,并运用法律法规正已之身,以做他人学习之典范。一言以蔽之,就是要“恪守法规,正身为范”。

勿庸讳言,我们教师受尊重的程度正在日益下滑,社会对我们教师的言行颇有微词。这不是社会对我们有所偏见,也不是个别教师信奉“我的地盘我做主”;而是因为我们教师队伍中一部分人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确实在校内校外皆存在一些不良表现。

在校外,也谓之在社会上,我们教师不乏赌博嫖娼者、参与作弊者、公款吃喝者、行贿买官买头衔者……部分教师在赌场或公众场合一掷千金,通宵达旦,甚至连上课也交给他人去管或让学生自习,学生作业也让学生干部去看;义乌教育系统甚至曝出了校长带头、多名教师嫖娼被抓现形的丑闻;2009年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陕西一教师竟在黑板上板书写答案……

如此种种,不只折射出教师理想与现实的失落,更是反映教师不恪守法律法规之现实。这不是单往教育部门脸是抹黑,其实各部门皆有。只是其他部门人员的不良影响永不及教育行业危害严重而已。虽然我们教师也是自然人,也七情六欲俱有,但我们教师被社会扣上了为人师表的帽子,其他部门似乎还没被扣上这顶帽子的资格。社会把我们教师看作是有“神力”的群体,以为教师是万能的,甚至认为有了教师连国家的公检法部门都没必要了。这固然是夸大了教师的功能,但也至少说前咱们教师应有更强的法律法规意识,有更高的情操。家长之所以把子送到学校交付给我们,是对我们的信赖!如此这般胡作非为,我们不被信任,不被尊重,谁之过欤?

在校内,也即在我们的工作中,违法违规者也为数不少。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者有之,有意歪曲校规校纪甚至法律者有之,师生恋甚至奸污学生者有之,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有之,侮辱学生人格尊严、泄露学生隐私者有之……07年江苏49所中小学查出乱收费7000多万元;武冈师范竟以违反学校规定对学生处以高达1500元的罚款;通渭县常河镇某中学老师成某,采用暴力、诱骗等手段将18名女学生(16名为幼女)奸淫70余次;广西桂林市一小学英语老师翟某,对该学校二年级学生吴某进行体罚时,竟然用绳子将其勒死……

目不忍睹耳不忍闻之事不胜枚举,不一而足。这些事例不只说明部分教师完全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更说明他们目无法纪,无法无天,良知丧尽。

试想,老师奸污学生,此作为与父女母子乱伦何以异?与禽兽何以异?试想,处理学生纠纷时,或因情感亲疏,或因某方有权有势,便践踏法律法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又焉能让学生遵规守纪,信任他人?你莫不是要教他混淆黑白指鹿为马的强盗逻辑么?…

公益广告上有这么一句话:“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这句话真精辟,我这辈子怕是忘不了。作为教师,我们没“为政”,我们也没什么一饱“贪欲”的舞台,可“常怀律已之心”于我们绝对是适用的。我们的言行举动务必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之要求,尤其是要合于《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之要求。

我们不是都希望尊重么?然而我们往往借口不受尊重,因而不好好工作,因而违法违规。这样,他人的尊重从何而来?其实,唯有遵规守纪,并好好工作,方能赢得他人尊重。先“正已”,而后才可能“正人”。自然有自然运行的法则,社会有社会运行的法规。教育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其法规。作为教师,恪守法规,正身为范,乃为既利已利人,又利社会利国家之举,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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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自由翱翔0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