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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 | 民政部 工商总局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全文范本

 低血糖喝啤酒 2016-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养老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签订对规范服务行为、保护老年人权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养老机构服务全过程的内容,能更充分表述当事人的意愿,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加强工作宣传。《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据我国合同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反映了在养老机构服务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推行和执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各地应当积极推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把它作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工作宣传,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养老机构服务中的有关法律知识,以及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检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民政部和工商总局联系。


GF-2016-2001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6年11月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

  3.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 在签订本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联系人的不同情况,将“专用条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条款”中。

  5. 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目       录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说明:由于文件比较长,多达18页,为方便浏览保存,可通过扫一扫互添微信好友或后台留下邮箱,以便今日19:00之前统一发送给大家,方便查看。



课程时间:

2016年12月24-25



读而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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