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侠 几个同乡聚在一起喝喝酒,聚个餐, 这本没什么。 不过,你可要注意了! 喝完酒,不但自己不要开车, 你也得劝劝喝了酒的朋友不要开车。 要不然啊,你可能就得吃官司了。 这......还让不让人活? 聚餐饮酒成祸端 在2016年9月22日的时候,原告的家属杨某和被告廖某等5人在陈某家中聚餐饮酒。 下午16时,杨某在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车祸死亡。 当日,三明清流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予以确认,并组织死者杨某的家属和共同聚餐的5人协商赔偿事宜。 后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参与聚餐的5人共补偿死者亲属,人民币22.3万元。 被告原已同意赔偿2.4万元 却最终反悔 原告方面诉称,协议约定,被告廖某需支付2.4万元,在协商过后,陈某等4人已按照协议支付了部分补偿金。但被告廖某却反悔了,不按约定,履行其支付补偿金的义务与责任。 原告说,由于被告廖某未按约定支付2.4万元补偿金,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向法院起诉廖某。 被告认为承担责任过重 对此,被告廖某这样辩解。 被告廖某说,聚餐是陈某组织的,那天中午12点左右开席,自己因为身体不舒服,1点左右就先行离席了,所以他认为杨某的死跟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些责任。 此外,被告方面还表示,廖某当时并没有去考虑太多,就糊里糊涂地签下了协议,事后觉得自己不该赔偿,所以,一直没有付钱给杨某家属。 最终索赔1.5万元 对此,原告方面认为,被告廖某是一个智商健全的人,当时调解过程也是在非常和谐、积极的过程中,达成共识的。而且调解协议已经充分考虑到被告提早离席,以及他的经济情况等因素。 经过庭审,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由被告一次性支付1.5万元,双方和解。 法官提醒:应提醒朋友喝酒不开车 法官提醒,朋友聚会,免不了推杯换盏。但在畅饮之时,莫忘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要做到自我约束,而且要尽到提醒和劝阻他人的义务,这才是朋友的真谛。 同饮者有安全注意义务,但是要强调的是,这种法律义务不是无限的,而是在一定限度内的照顾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已尽到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义务,在饮酒之后,也有注意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伤亡过错,没有过错,就可以避免承担侵权责任,但依照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精神,还是可以判令共饮者应承担补偿责任。 那么同饮者在哪些时候需要承担责任呢? 网友们来关注一下哦~ 这都是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呢! 第一种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如果共饮者不了解醉酒人的身体状况仍然劝酒,导致醉酒人出现人身伤害,应当视劝酒多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 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 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出事,共饮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共饮者对醉酒者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者不听劝阻,共饮者则可以免 责。 第四种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这种情况应结合醉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加以判定。如果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无法支配行为。此时共饮者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导致意外,共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漫画图来源于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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