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模板 × × 市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会 计 鉴 定 报 告 书 xx审鉴字(2009)0000 号 司法鉴定机构:xx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报 告 日 期: ××年××月××日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 宏昌天圆审鉴字(2010)第号 Xxx人民法院: 新疆宏昌天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院委托,根据贵院xx年xx月xx日对本所的委托鉴定函中委托事项内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规定,对贵院审理的xxx纠纷一案,在原告和被告提供的相关鉴定资料基础上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原告和被告应对提供本所的相关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本所的责任是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对鉴定证据发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现将鉴定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委托日期 1、委托方:xxx人民法院 2、委托日期:xx年xx月xx日 二、委托鉴定事项 1、 2、 3、 4、 注:与法院委托鉴定书委托鉴定内容一致; 三、委托鉴定送鉴的相关资料 (一)原告送鉴的相关资料: 注:资料比较多可概括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资料少可详细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 (二)被告提供证据资料 注:资料比较多可概括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资料少可详细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 四、鉴定依据 1、行为依据: Xx人民法院 年 月日《xx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函》; 1、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5)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6)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3、资料依据: (1)原告提供的资料 (2)被告提供的资料 五、鉴定原则 本次鉴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本所及参加此次会计鉴定的全体人员依据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相关会计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受被鉴定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与被鉴定各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六、鉴定过程 (本段描述鉴定过程,主要包括得出鉴定结论而已执行的主要鉴定程序) 七、鉴定结论 1、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审计查明并经原告、被告确认: 注:叙述鉴定结论 2、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审计查明原告确认: 注:叙述鉴定结论 3、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审计查明被告确认: 注:叙述鉴定结论 八、特别事项说明 1、无法认定事项的理由; 2、提请使用人注意的事项;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鉴定报告法律效力 1、本鉴定结论是依据证据资料提供人所提供资料的内容真实的基础上出具的,若因证据资料提供人提供虚假鉴定资料以及提供内容虚假的鉴定证据资料,导致鉴定结论失实及产生的后果应由鉴定证据资料提供人承担全部责任。 2、本鉴定结论反映鉴定资料并为本次委托鉴定目的服务。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确定本鉴定结论。 3、本鉴定结论仅供xxx人民法院审理xx纠纷一案作为参考依据之目的而使用,本鉴定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或超出本委托目的,第三人不得使用,鉴定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除外)。 4、本鉴定结论系鉴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具有法律规定效力。 附件: (说明:附件包括我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鉴定许可证书复印件、3名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鉴定报告提出日期: xx 年xx 月xx日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 篇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和审计报告模板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一、绪言: 1、案情: 原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出纳员张强,采用提取现金和收取营业收入不入账的方法,贪污公款50 000元。 2、鉴定要求: (1)确认财务会计资料中有无张强贪污公款50 000元的会计事实; (2)确认张强所经管的库存现金损失数额。 3、检材: 送检员送来检材: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会计凭证、收款收据存根。 二、检验: 鉴定人对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由张强经管库存现金所涉及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会计凭证、收款收据存根进行了检验。 经检验发现: (一)张强同时经管本公司飞跃旅馆、工程服务部、综合服务部等三个部门的库存现金,并分别建有现金日记账。 其中: 1、飞跃旅馆现金日记账到2007年3月底,余额为24126.49元。 2、工程服务部的现金日记账2007年到4月底,余额为1942.30元。 3、综合服务部的现金日记账到2007年12月底,余额为718.43元。 (二)飞跃旅馆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下列业务未记账:1、2006年12月31日,签发1631039#现金支票提取现金7000元。 2、2006年3月1日,签发00302210#现金支票提取现金5000元。 3、2007年4月12日,签发0030216#现金支票提取现金8000元。 另外,综合服务部2007年3月2日使用0399551#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18000元现金未记账。 上述提取现金未记账金额共计38000元。 (三)检验有关凭证、账簿和收款收据存根发现: 200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收款收据》所列营业收入现金共计20399.25元均未记账。 (四)经检验,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2007年2月共有6笔现金支出,共计21968.50元均未记账。 (五)经检验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2007年4月已编制记账凭证但尚未记账的现金收入为21336.24元,尚未记账的现金支出为23821.16元。 三、论证 根据前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检验结果可知: 某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由张强经管的现金账面余额为26787.22元。 未入账收入为79735.49元(38000、20399.25、21336.24) 未入账支出为45729.66元(21908.5、23821.16) 张强经手的现金实际余额应为60793.05 (60793.05=原账面余额26787.22+未入账收入79735.49-未入账支出45729.66) 四、鉴定意见 经检验鉴定得出张强担任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出纳员期间,2001年末现金日记账实际余额应为60793.05元,但账实核对时张强现金实际库存数仅为1774.4元(1774.4元数字来自司法会计检查),从而短缺现金59018.65元。 ××市人民检察院 司法会计师:××× 司法会计师:××× 年 月 日 审计报告 天职京审字[200×]第××号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0×年度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范围段 )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说明段)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说明段) 三、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所述,××公司的(来自:WwW.zaiDian.com 在点网: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模板)长期股权投资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公司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将减少×万元,净利润将减少×万元,从而导致××公司由盈利×万元变为亏损×万元。(说明段) 四、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公司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20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合并财务状况)、20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合并经营成果和合并现金流量)。(意见段) 中国·北京 二○○×年×月×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篇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XXXX司会鉴字[2006]第2号 根据XXX公安局税务案件侦察支队的委托,对XXXXX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涉嫌偷税数额及偷税比例犯罪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和相关的证据是贵支队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查并发表鉴定意见。 一、鉴定概况 为按时完成本次鉴定任务,本所指派了司法鉴定人员和 助理人员组成鉴定组,鉴定工作于2006年7月3日开始,3月31日完成。鉴定资料:XX公司记载经营期间全部收入(含税)的“帐外帐”以及各个液化气经营企业2005年—2006年的会计帐簿、记帐凭证、纳税申报表,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相关各个企业纳税情况的书面证明。鉴定地点:XXXX会计司法鉴定所办公室。 二、鉴定过程 审核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同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县XXX液化气站等单位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或协议以及营业执照 和税务登记复印件,证实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和合伙人XXX、XXX、XX地对上述各个液化气经销部门缴纳租金、独立经营、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租赁经营事实,应承担纳税义务纳税人的主体资格。 审核了XX公司经营者XX、XXX、XXX、XXX等人在讯问笔录上的供述,证实XX、XXX、XXX、XXX等人具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主观故意。 审核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雇用的会计XXX登记的XX县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等单位以及XXX、XXX等人以各站每日销售明细表方式上报而登记的销售收入总账和销售收入明细账;XXX统计填写的2005年9月至12月,2006年1月至3月的利润情况;XXX的询问笔录证实了XX、XXX、XXX、XXX等人经营各个液化气取得真实收入的事实。 审核了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液化气站、XX县XX液化气站、XX市XXX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财务账簿复印件和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证实了XX、XXX、XXX、XXX等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事实。 审核了从税务机关提取的XX县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等单位的纳税资料证实了XX、XXX、XXX、XXX等人利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 审核了XX县XX液化气站的统计员XXX、站长XX;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统计员XXX;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统计员XXX、站长XXX;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的站长XXX;XX市XX液化气站的统计员XXX、站长XXX;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的统计员XX、站长XXX;XX县XX液化气站的统计员XX、站长XXX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各个液化气经营单位填写各站日销售明细表的情况和各站取得的销售收入情况。 审核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和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的会计XXX;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会计XXX;灯XXXX液化气站的会计XX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远航公司经营者XX、XXX、XXX、XXX等人在对外销售液化石油气、丙烷过程中,只将销售过程中开具了发票的发票记账联交给各站会计记帐,没有将超出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收入以上的销售收入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 三、鉴定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国税发[1997]101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国税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租赁经营XX县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后在2005年9月至12月共计取得了20,249,338.46元的商品销售收入,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976,513.30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19,272,825.16元。在2006年1月至4月共计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4,423,548.06元,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1,101,407.55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13,322,140.51元。 四、鉴定结论 鉴定确认, 1、2005年9月至12月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共计取得了20,249,338.46元的商品销售收入,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976,513.30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 19,272,825.16元。应纳增值税809,973.54元,实际申报缴纳了38,639.35元,少缴增值税771,334.19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3,993.39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780.6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1,212.7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67,759.72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575.8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65,183.83元。 2005年9至12月,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应纳税款总额1,350,645.77元,实际缴纳了62,915.00元(含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4,661.45元、房产税14,181.73元、印花税75.94元,计18,919.12元),偷税总额为1,287,730.77元,偷税比例为95%。 2、2006年1月至4月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共计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4,423,548.06元,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1,101,407.55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13,322,140.51元。应纳增值税576,941.92元,实际申报缴纳了44,056.31元,少缴增值税532,885.61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385.93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733.3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7,652.5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33,183.96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331.21元,偷企业所得税330,852.75元。 2006年1至4月期间,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应纳税款总额951,511.81元,实际缴纳了51,189.31元(含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1,740.00元、房产税140.00元、印花税18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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