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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乘客未握扶手摔伤 担责6成 |地铁|乘客

 gzdoujj 2016-12-14

地铁乘客未握扶手摔伤 担责6成

2016年12月13日17:19 法制晚报
地铁上乘客玩手机不握扶手的场景很常见   摄/实习生 杨雪地铁上乘客玩手机不握扶手的场景很常见 摄/实习生 杨雪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王岗 实习生 杨雪) 地铁急停,低头看手机的小丽(化名)摔倒,致10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担责九成,赔偿11万余元,地铁公司提起上诉。今天上午,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地铁方无过错,但仍需要承担责任,小丽有重大过失,改判担责6成,地铁方赔偿小丽5.6万元。

  案件回顾 乘地铁未握扶手被摔伤 乘客索赔24万

  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的小丽家住东城区工体附近,每天乘地铁上下班。去年1月14日早上,27岁的小丽在早高峰乘坐被告所属的地铁列车,行至东直门至雍和宫区间时,因列车发生信号故障,列车紧急制动导致其摔伤。

  事发时的录像显示,小丽站立在列车车厢中,低头双手握手机,未扶车内的扶手,致倒地受伤。

  据小丽说,经医院诊断,其为颅底骨折,后住院治疗。此次受伤还导致其精神抑郁。去年11月,小丽被鉴定为10级伤残。为此,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地铁公司辩称,公司通过在车厢内张贴安全提示、循环播放注意安全的广播已尽到提示和管理义务,小丽作为成年人应有注意义务,本次事故其有重大过错,地铁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愿意对原告有证据支持的损失部分按照20%进行赔偿。

  一审判决 地铁被判担责九成 不服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小丽在乘坐地铁列车时,因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地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丽作为成年人在乘坐地铁列车时应尽到相应的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在乘车时未握扶手,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据此确定地铁公司承担90%的责任,应赔偿小丽11万余元。

  对于原告提交的北京安定医院因抑郁产生的医疗费票据,法院认为,被告地铁列车紧急制动不能必然导致原告抑郁的状态,故没有支持。

  地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1月15日,该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在法庭上地铁三分公司表示,一审认定公司承担九成责任不合理,应对承担的责任比例改判,“小丽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能够预见到紧急刹车这样的情况发生”。

  地铁方还再次强调,通过监控录像显示,小丽自从上地铁后一直双手玩手机,没有握扶手。因此地铁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而且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伤残赔偿金了,精神损失已经包含在里面,不应该再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此,小丽的父亲表示,女儿乘坐地铁时,因为列车紧急制动导致受伤,女儿是没有责任的。

  小丽方表示,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当时地铁车厢内有很多人都没扶扶手,因此小丽没有过错,地铁方应该承担全部或较大赔偿责任,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予以认可。

  二审判决 认定乘客有重大过失 改判担责6成

  上午9点半,宣判开始,小丽今天来到现场,但是并未进入法庭,而是选择在法庭外边等候。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地铁运行的物理速度、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等特点,地铁列车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对于乘客因列车紧急制动摔伤的后果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此案中,地铁列车在运行中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稳站好”,已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涉案地铁紧急制动系因信号故障所致,即因地铁运行中通过信号无法对周边环境作出判断而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鉴于涉案地铁采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无其他证据证明紧急制动行为构成安全运营事故或系人为误导操作所致,地铁公司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小丽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属重大过失,此种过失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从紧急制动时众乘客严重摇晃、小丽长时间未扶扶手、专注于手机且只有其一人摔伤等状态可知,列车紧急制动行为与小丽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大程度上可因小丽手扶扶手行为而中断或降低危险。因此可认定地铁列车的紧急制动行为和乘客未扶扶手的行为相结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后者是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原因力大小的比较,减轻地铁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比例由地铁公司承担40%的责任。据此,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地铁公司赔偿小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千元。

  现场探访 低头族不握扶手很常见 自称经常站“练出来了”

  此案中,乘客坐地铁要不要抓扶手的问题引发争议和关注。今天上午8点30分许,《法制晚报》记者来到地铁2号线,从东直门行至雍和宫站的过程中,走访了多个地铁车厢。

  车厢内已不太拥挤,不少立姿乘客双手拿着手机,未握扶手。随着车厢的运行,这些乘客的身体不断摇晃,为求平衡不断调整站姿。车身晃动较为剧烈时,这些乘客才会抓住扶手或依靠在扶手上。

  记者随机采访了10名乘客。超过半数的被访者说,为了自身的安全着想,在坐地铁时一定会抓住扶手。“地铁运行不平稳,紧急刹车也经常发生,不抓住扶手很可能会摔倒。”乘客李先生说。

  少部分乘客称自己之所以不抓扶手,是因为“经常在地铁里站着,时间长了平衡能力也练出来了,一般都能保持平衡,除非晃动比较剧烈才会去抓扶手”。

  针对这起低头族遇到紧急制动导致受伤的案件,乘客们也有不同的看法。侯女士认为,地铁公司应该保证乘客的安全,发生这样的情况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小丽自己作为成年人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不抓扶手,但我也会时刻关注车的运行状态,提防紧急刹车。”侯女士说。

  另一位乘客认为,坐地铁的人应该知道地铁常常会出现剧烈的晃动或突然停车,所以每个人乘坐地铁时都需要抓住扶手,地铁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通报 5年审理22件地铁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庭审后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审理地铁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据介绍,二中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每年均有。2011年至2016年共审理地铁乘客人身损害纠纷案件22起,均为二审案件;该院管辖的基层法院审理的此类一审案件有63件。

  从原因看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地铁运营方责任侵权类,较为常见的包括地铁运营方未尽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乘客人身损害后果发生,如乘客乘坐地铁扶梯时摔伤、进出车厢时被车厢门挤伤等。

  二是第三方责任损害类,指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在地铁设备设施系统内争吵、斗殴等过激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受伤。因存在第三方故意侵权行为,地铁运营方承担的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赔偿责任,甚至不需承担责任。

  三是地铁运营方与第三方共同责任损害类,通常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期间客流大、乘车空间拥挤的时候,被侵权人以站在屏蔽门或通道、楼梯附近的人,因候车或车厢拥挤所致。该类损害发生后,侵权人和地铁运营方承担共同责任。

  四是被侵权方责任损害类,指因被侵权人自身原因造成损害的发生,如乘客故意违反安全规章造成损害的情形,地铁运营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后果看,伤害性强、赔偿金额大。从发生时点看,早晚客流高峰期事故多发。上下班高峰期各线路客流量急剧增多,车厢内非常拥挤,极易发生挤伤、踩踏等事故。

  案件反映相当一部分乘客安全风险意识淡薄

  发生此类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客流量上升,对地铁安全运营管理带来挑战。

  二是自动化设施使用不当成潜在风险。由于快速、高效疏导客流的需要,地铁使用了大量自动化设备设施,如自动扶梯、升降电梯、自动屏蔽门、自动售检票系统、无人驾驶技术等。乘客乘坐地铁、进出车站需多次使用上述自动化设备设施,使用不当或者设备故障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人身损害风险。尤其是对很少乘坐地铁的乘客,对于如何购票、换乘等情况比较陌生,不了解相关设备的应用,容易造成事故发生。

  另外,乘客规则意识和风险观念淡薄。相当一部分乘客缺乏规则意识和安全风险观念,对潜在的风险视而不见,对于乘坐地铁的各种安全要求选择性无视。尤其早晚高峰期,人群拥挤,前后推搡;挤进车厢后则专注于手机、iPad等电子化阅读工具,对周围环境不管不顾,完全忽视了基本的注意和自我保护。

地铁乘客未握扶手摔伤 担责6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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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3日17:19 法制晚报
地铁上乘客玩手机不握扶手的场景很常见   摄/实习生 杨雪地铁上乘客玩手机不握扶手的场景很常见 摄/实习生 杨雪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王岗 实习生 杨雪) 地铁急停,低头看手机的小丽(化名)摔倒,致10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担责九成,赔偿11万余元,地铁公司提起上诉。今天上午,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地铁方无过错,但仍需要承担责任,小丽有重大过失,改判担责6成,地铁方赔偿小丽5.6万元。

  案件回顾 乘地铁未握扶手被摔伤 乘客索赔24万

  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的小丽家住东城区工体附近,每天乘地铁上下班。去年1月14日早上,27岁的小丽在早高峰乘坐被告所属的地铁列车,行至东直门至雍和宫区间时,因列车发生信号故障,列车紧急制动导致其摔伤。

  事发时的录像显示,小丽站立在列车车厢中,低头双手握手机,未扶车内的扶手,致倒地受伤。

  据小丽说,经医院诊断,其为颅底骨折,后住院治疗。此次受伤还导致其精神抑郁。去年11月,小丽被鉴定为10级伤残。为此,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地铁公司辩称,公司通过在车厢内张贴安全提示、循环播放注意安全的广播已尽到提示和管理义务,小丽作为成年人应有注意义务,本次事故其有重大过错,地铁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愿意对原告有证据支持的损失部分按照20%进行赔偿。

  一审判决 地铁被判担责九成 不服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小丽在乘坐地铁列车时,因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地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丽作为成年人在乘坐地铁列车时应尽到相应的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在乘车时未握扶手,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据此确定地铁公司承担90%的责任,应赔偿小丽11万余元。

  对于原告提交的北京安定医院因抑郁产生的医疗费票据,法院认为,被告地铁列车紧急制动不能必然导致原告抑郁的状态,故没有支持。

  地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1月15日,该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在法庭上地铁三分公司表示,一审认定公司承担九成责任不合理,应对承担的责任比例改判,“小丽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能够预见到紧急刹车这样的情况发生”。

  地铁方还再次强调,通过监控录像显示,小丽自从上地铁后一直双手玩手机,没有握扶手。因此地铁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而且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伤残赔偿金了,精神损失已经包含在里面,不应该再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此,小丽的父亲表示,女儿乘坐地铁时,因为列车紧急制动导致受伤,女儿是没有责任的。

  小丽方表示,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当时地铁车厢内有很多人都没扶扶手,因此小丽没有过错,地铁方应该承担全部或较大赔偿责任,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予以认可。

  二审判决 认定乘客有重大过失 改判担责6成

  上午9点半,宣判开始,小丽今天来到现场,但是并未进入法庭,而是选择在法庭外边等候。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地铁运行的物理速度、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等特点,地铁列车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对于乘客因列车紧急制动摔伤的后果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此案中,地铁列车在运行中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稳站好”,已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涉案地铁紧急制动系因信号故障所致,即因地铁运行中通过信号无法对周边环境作出判断而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鉴于涉案地铁采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无其他证据证明紧急制动行为构成安全运营事故或系人为误导操作所致,地铁公司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小丽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属重大过失,此种过失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从紧急制动时众乘客严重摇晃、小丽长时间未扶扶手、专注于手机且只有其一人摔伤等状态可知,列车紧急制动行为与小丽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大程度上可因小丽手扶扶手行为而中断或降低危险。因此可认定地铁列车的紧急制动行为和乘客未扶扶手的行为相结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后者是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原因力大小的比较,减轻地铁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比例由地铁公司承担40%的责任。据此,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地铁公司赔偿小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千元。

  现场探访 低头族不握扶手很常见 自称经常站“练出来了”

  此案中,乘客坐地铁要不要抓扶手的问题引发争议和关注。今天上午8点30分许,《法制晚报》记者来到地铁2号线,从东直门行至雍和宫站的过程中,走访了多个地铁车厢。

  车厢内已不太拥挤,不少立姿乘客双手拿着手机,未握扶手。随着车厢的运行,这些乘客的身体不断摇晃,为求平衡不断调整站姿。车身晃动较为剧烈时,这些乘客才会抓住扶手或依靠在扶手上。

  记者随机采访了10名乘客。超过半数的被访者说,为了自身的安全着想,在坐地铁时一定会抓住扶手。“地铁运行不平稳,紧急刹车也经常发生,不抓住扶手很可能会摔倒。”乘客李先生说。

  少部分乘客称自己之所以不抓扶手,是因为“经常在地铁里站着,时间长了平衡能力也练出来了,一般都能保持平衡,除非晃动比较剧烈才会去抓扶手”。

  针对这起低头族遇到紧急制动导致受伤的案件,乘客们也有不同的看法。侯女士认为,地铁公司应该保证乘客的安全,发生这样的情况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小丽自己作为成年人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不抓扶手,但我也会时刻关注车的运行状态,提防紧急刹车。”侯女士说。

  另一位乘客认为,坐地铁的人应该知道地铁常常会出现剧烈的晃动或突然停车,所以每个人乘坐地铁时都需要抓住扶手,地铁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通报 5年审理22件地铁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庭审后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审理地铁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据介绍,二中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每年均有。2011年至2016年共审理地铁乘客人身损害纠纷案件22起,均为二审案件;该院管辖的基层法院审理的此类一审案件有63件。

  从原因看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地铁运营方责任侵权类,较为常见的包括地铁运营方未尽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乘客人身损害后果发生,如乘客乘坐地铁扶梯时摔伤、进出车厢时被车厢门挤伤等。

  二是第三方责任损害类,指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在地铁设备设施系统内争吵、斗殴等过激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受伤。因存在第三方故意侵权行为,地铁运营方承担的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赔偿责任,甚至不需承担责任。

  三是地铁运营方与第三方共同责任损害类,通常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期间客流大、乘车空间拥挤的时候,被侵权人以站在屏蔽门或通道、楼梯附近的人,因候车或车厢拥挤所致。该类损害发生后,侵权人和地铁运营方承担共同责任。

  四是被侵权方责任损害类,指因被侵权人自身原因造成损害的发生,如乘客故意违反安全规章造成损害的情形,地铁运营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后果看,伤害性强、赔偿金额大。从发生时点看,早晚客流高峰期事故多发。上下班高峰期各线路客流量急剧增多,车厢内非常拥挤,极易发生挤伤、踩踏等事故。

  案件反映相当一部分乘客安全风险意识淡薄

  发生此类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客流量上升,对地铁安全运营管理带来挑战。

  二是自动化设施使用不当成潜在风险。由于快速、高效疏导客流的需要,地铁使用了大量自动化设备设施,如自动扶梯、升降电梯、自动屏蔽门、自动售检票系统、无人驾驶技术等。乘客乘坐地铁、进出车站需多次使用上述自动化设备设施,使用不当或者设备故障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人身损害风险。尤其是对很少乘坐地铁的乘客,对于如何购票、换乘等情况比较陌生,不了解相关设备的应用,容易造成事故发生。

  另外,乘客规则意识和风险观念淡薄。相当一部分乘客缺乏规则意识和安全风险观念,对潜在的风险视而不见,对于乘坐地铁的各种安全要求选择性无视。尤其早晚高峰期,人群拥挤,前后推搡;挤进车厢后则专注于手机、iPad等电子化阅读工具,对周围环境不管不顾,完全忽视了基本的注意和自我保护。

地铁乘客未握扶手摔伤 担责6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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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3日17:19 法制晚报
地铁上乘客玩手机不握扶手的场景很常见   摄/实习生 杨雪地铁上乘客玩手机不握扶手的场景很常见 摄/实习生 杨雪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王岗 实习生 杨雪) 地铁急停,低头看手机的小丽(化名)摔倒,致10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担责九成,赔偿11万余元,地铁公司提起上诉。今天上午,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地铁方无过错,但仍需要承担责任,小丽有重大过失,改判担责6成,地铁方赔偿小丽5.6万元。

  案件回顾 乘地铁未握扶手被摔伤 乘客索赔24万

  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的小丽家住东城区工体附近,每天乘地铁上下班。去年1月14日早上,27岁的小丽在早高峰乘坐被告所属的地铁列车,行至东直门至雍和宫区间时,因列车发生信号故障,列车紧急制动导致其摔伤。

  事发时的录像显示,小丽站立在列车车厢中,低头双手握手机,未扶车内的扶手,致倒地受伤。

  据小丽说,经医院诊断,其为颅底骨折,后住院治疗。此次受伤还导致其精神抑郁。去年11月,小丽被鉴定为10级伤残。为此,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地铁公司辩称,公司通过在车厢内张贴安全提示、循环播放注意安全的广播已尽到提示和管理义务,小丽作为成年人应有注意义务,本次事故其有重大过错,地铁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愿意对原告有证据支持的损失部分按照20%进行赔偿。

  一审判决 地铁被判担责九成 不服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小丽在乘坐地铁列车时,因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地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丽作为成年人在乘坐地铁列车时应尽到相应的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在乘车时未握扶手,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据此确定地铁公司承担90%的责任,应赔偿小丽11万余元。

  对于原告提交的北京安定医院因抑郁产生的医疗费票据,法院认为,被告地铁列车紧急制动不能必然导致原告抑郁的状态,故没有支持。

  地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1月15日,该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在法庭上地铁三分公司表示,一审认定公司承担九成责任不合理,应对承担的责任比例改判,“小丽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能够预见到紧急刹车这样的情况发生”。

  地铁方还再次强调,通过监控录像显示,小丽自从上地铁后一直双手玩手机,没有握扶手。因此地铁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而且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伤残赔偿金了,精神损失已经包含在里面,不应该再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此,小丽的父亲表示,女儿乘坐地铁时,因为列车紧急制动导致受伤,女儿是没有责任的。

  小丽方表示,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当时地铁车厢内有很多人都没扶扶手,因此小丽没有过错,地铁方应该承担全部或较大赔偿责任,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予以认可。

  二审判决 认定乘客有重大过失 改判担责6成

  上午9点半,宣判开始,小丽今天来到现场,但是并未进入法庭,而是选择在法庭外边等候。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地铁运行的物理速度、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等特点,地铁列车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对于乘客因列车紧急制动摔伤的后果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此案中,地铁列车在运行中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稳站好”,已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涉案地铁紧急制动系因信号故障所致,即因地铁运行中通过信号无法对周边环境作出判断而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鉴于涉案地铁采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无其他证据证明紧急制动行为构成安全运营事故或系人为误导操作所致,地铁公司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小丽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属重大过失,此种过失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从紧急制动时众乘客严重摇晃、小丽长时间未扶扶手、专注于手机且只有其一人摔伤等状态可知,列车紧急制动行为与小丽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大程度上可因小丽手扶扶手行为而中断或降低危险。因此可认定地铁列车的紧急制动行为和乘客未扶扶手的行为相结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后者是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原因力大小的比较,减轻地铁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比例由地铁公司承担40%的责任。据此,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地铁公司赔偿小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千元。

  现场探访 低头族不握扶手很常见 自称经常站“练出来了”

  此案中,乘客坐地铁要不要抓扶手的问题引发争议和关注。今天上午8点30分许,《法制晚报》记者来到地铁2号线,从东直门行至雍和宫站的过程中,走访了多个地铁车厢。

  车厢内已不太拥挤,不少立姿乘客双手拿着手机,未握扶手。随着车厢的运行,这些乘客的身体不断摇晃,为求平衡不断调整站姿。车身晃动较为剧烈时,这些乘客才会抓住扶手或依靠在扶手上。

  记者随机采访了10名乘客。超过半数的被访者说,为了自身的安全着想,在坐地铁时一定会抓住扶手。“地铁运行不平稳,紧急刹车也经常发生,不抓住扶手很可能会摔倒。”乘客李先生说。

  少部分乘客称自己之所以不抓扶手,是因为“经常在地铁里站着,时间长了平衡能力也练出来了,一般都能保持平衡,除非晃动比较剧烈才会去抓扶手”。

  针对这起低头族遇到紧急制动导致受伤的案件,乘客们也有不同的看法。侯女士认为,地铁公司应该保证乘客的安全,发生这样的情况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小丽自己作为成年人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不抓扶手,但我也会时刻关注车的运行状态,提防紧急刹车。”侯女士说。

  另一位乘客认为,坐地铁的人应该知道地铁常常会出现剧烈的晃动或突然停车,所以每个人乘坐地铁时都需要抓住扶手,地铁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通报 5年审理22件地铁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庭审后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审理地铁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据介绍,二中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每年均有。2011年至2016年共审理地铁乘客人身损害纠纷案件22起,均为二审案件;该院管辖的基层法院审理的此类一审案件有63件。

  从原因看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地铁运营方责任侵权类,较为常见的包括地铁运营方未尽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乘客人身损害后果发生,如乘客乘坐地铁扶梯时摔伤、进出车厢时被车厢门挤伤等。

  二是第三方责任损害类,指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在地铁设备设施系统内争吵、斗殴等过激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受伤。因存在第三方故意侵权行为,地铁运营方承担的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赔偿责任,甚至不需承担责任。

  三是地铁运营方与第三方共同责任损害类,通常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期间客流大、乘车空间拥挤的时候,被侵权人以站在屏蔽门或通道、楼梯附近的人,因候车或车厢拥挤所致。该类损害发生后,侵权人和地铁运营方承担共同责任。

  四是被侵权方责任损害类,指因被侵权人自身原因造成损害的发生,如乘客故意违反安全规章造成损害的情形,地铁运营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后果看,伤害性强、赔偿金额大。从发生时点看,早晚客流高峰期事故多发。上下班高峰期各线路客流量急剧增多,车厢内非常拥挤,极易发生挤伤、踩踏等事故。

  案件反映相当一部分乘客安全风险意识淡薄

  发生此类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客流量上升,对地铁安全运营管理带来挑战。

  二是自动化设施使用不当成潜在风险。由于快速、高效疏导客流的需要,地铁使用了大量自动化设备设施,如自动扶梯、升降电梯、自动屏蔽门、自动售检票系统、无人驾驶技术等。乘客乘坐地铁、进出车站需多次使用上述自动化设备设施,使用不当或者设备故障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人身损害风险。尤其是对很少乘坐地铁的乘客,对于如何购票、换乘等情况比较陌生,不了解相关设备的应用,容易造成事故发生。

  另外,乘客规则意识和风险观念淡薄。相当一部分乘客缺乏规则意识和安全风险观念,对潜在的风险视而不见,对于乘坐地铁的各种安全要求选择性无视。尤其早晚高峰期,人群拥挤,前后推搡;挤进车厢后则专注于手机、iPad等电子化阅读工具,对周围环境不管不顾,完全忽视了基本的注意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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