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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修改简述

 gzdoujj 2016-12-15

汉坤律师事务所 金文玉︱吴楷莹 ︱林芳璐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进行了修改,该等修改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对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简介如下:


1. 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为认缴登记

此次公司法修改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并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按章程约定执行。

此次修改涉及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重要变更,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由此赋予了股东间订立的包括章程在内的认缴文件更强的法律效力。原首次出资比例的删除则简化了公司设立和增资时的登记手续,对于设立而言,公司不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办理出资、验资手续即可获得登记,公司进行增资时也将不再受到增资部分的百分之二十需要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实际缴付的限制。


2. 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此次公司法修改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的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有限公司具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条件可申请设立登记。

此外,此次修改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及货币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规定的删除使得非货币出资不再受到限制,将有利于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而不必再相应缴付一定比例的现金。


3. 简化登记事项和申请文件

根据本次公司法修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营业执照除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外,将不再载明公司实收资本数额。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强制要求需经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亦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根据上述公司法修改,现行的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办事流程将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也将在后续逐步进行修改,对于这些政策的变化及修改后新公司法的实际实施效果,我们将持续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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