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收账款催收的过程中,约谈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但是在实务中大家比较头疼的是:约谈的时候(尤其是在拖车赎回谈判时),欠款客户承诺的很好,蓝图描绘的很美丽,但是事后却往往不兑现承诺,甚至和之前说的存在天壤之别。这类的事情次数多了,会进而影响到大家对约谈工作的价值判断,索性对约谈工作不重视了。这里面存在误区,其实不是约谈工作没有用,是你没用好或者说深度不够。说三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1.要形成约谈记录 不怕对方瞎承诺,就怕他不敢承诺。把承诺的每一条都形成文字,并要求其在约谈记录中签字,便于以后大家有个载体可以说道一下,在进行外访或者张贴催收大字报时也可以把约谈记录给贴上。切记:在约谈的时候,不要不留任何记录,在那里瞎谈、空谈,事后连一张纸都没能留下。 约谈记录的意义在于,一份好的《约谈记录》甚至可以把前期合同签订的不完善或者说是缺陷都给充分弥补,这个东西可以在后续的民事及刑事办理中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还有,在合同诈骗罪的办理中,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除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使用了欺骗手段”。什么叫“使用了欺骗手段”?除了身份资料、资产资料造假之外,事实证据有时候不好准备,约谈记录可以是一个很好的补充,即:除了他事前使用了欺骗手段,事中依然还继续使用欺骗手段。 2.要有增加共还人的概念 约谈过程中,客户肯定会说下一步怎么怎么还钱。这个时候给他说,空说没用,企业要判断一下这个钱是否存在,问他钱将是从哪里来的?什么事情来的钱?对方付款人是谁?有没有联系方式或者电话? 这个情节下,对方的付款人,其实就是你这笔应收账款的共还人,虽然这个共还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共还人。但是你一旦掌握了相应的信息,下一步针对该笔应收账款清收的预判的准确性会提升很多。 还有一类的共还人可以是在客户承诺下一步回款的时候,将其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相关方,设定为该笔应收账款的共还人,如果能设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共还人更好,如果设定不了,起码可以摸清一些信息,便于下一步的选择试压点,进行强力催收。 3.强制读取手机通讯录及通话清单 公安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有“五个一律”的概念,其中有一条是“在侦查阶段,嫌疑人有手机的,一律采集其手机通讯录及通话清单”,这一招还是有效的,往往会发现意想不到的东西。 在实务中,一些小贷公司或者P2P的线下催收团队将这个招数发扬光大,强制读取借款用户的手机通讯录及通话清单,就是为了逾期后给借款人的通讯录打电话,“所有的人都知道他欠款不还了”。 在催收约谈的过程中,大家也可以尝试这种方式,兑现不了约谈承诺的话,对其手机通讯录的电话进行发短信或者电话催收,但是切记次数不要频繁,一两次就够了。 强制读取的技术已经很成熟,强制读取的时机可以在业务开展之初,也可以在贷后管理过程中。但是要有相应的授权,不能在客户不知道的情况下强制读取,否则就是犯法。对于被强制读取通讯录这个事,客户要是自愿的或者从事实证据上看他要是自愿的,在实务中,可以传递一些压力,逼着他签订一个授权书,以证明他的确是自愿的。 后附:一个《约谈记录表》,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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