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欧文·费斯 | 历经风雨,疯狂依旧

 蜀地渔人 2016-12-16
题图 | 耶鲁法学院
历经风雨,疯狂依旧*


欧文·费斯** 撰
阎 天*** 译

当前浏览器不支持播放音乐或语音,请在微信或其他浏览器中播放 3:26 Paul Simon - Still Crazy After All These Years.mp3 来自雅理读书


成年人不该公开表露爱意,特别是当他爱上一个机构,更别提一座法学院了。可是,我担心这是最后一个机会来真诚面对自己和你们了。

我到另外那所法学院[1]读书不久,就发现自己犯下了错误。我没能转学,但是公开表露了心迹。我第一次到耶鲁应聘教职的时候——那仿佛是上辈子的事情了,拉尔夫·布朗(Ralph Brown)[2]率先向我提问——那是怎样一个问题啊:“你在哈佛的教授说,你属于耶鲁。这话是什么意思?”

耶鲁法学院毕业典礼一景


我从1974年开始在耶鲁任教,而直到今天,我才充分认识到自己有多么幸运。耶鲁的教员们享有他人梦寐以求的自由。我们可以自由决定教什么、什么时候教,以及怎样教。至于这种自由的风险,学生只要花费一个月,不、是两个月,不、是三个月来剖析哥德伯格诉凯利案(Goldberg v. Kelly),[3]就都心知肚明。

我的教学生涯始于1968年,不是在耶鲁,而是在芝加哥,当时我被指派讲授一门叫作“衡平法”的课程。我在从教之前曾经参与民权诉讼,为了履新之需,我干劲十足地整理出一门课程,命名为“禁制令”。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无法接受这门课的名称,由于课程表归他控制,他坚持要我管这门课叫“衡平救济”,这忽悠了我的学生,因为我只懂一种衡平救济而已。

转赴耶鲁工作时,我本来以为要和院长就课程名称展开新一轮拉锯。当时的院长是艾比·戈尔斯坦(Abe Goldstein),[4]他也是历任院长之中最为仪表堂堂的一位。他表示对这个问题完全没有兴趣,这让我大吃一惊,但正合于这所学院的传统。于是,在教了六年课、出版了一本案例书以后,我终于获准按照自己的想法命名这门课程。

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5]也是1974年入职耶鲁的。我们都抵达纽黑文后不久,他在一次午餐时问我秋季开什么课。我非常骄傲地说:“禁制令。”他说:“这是我听过的最糟糕的课程题目。它完全不适合耶鲁法学院。在耶鲁,必须命名为‘后新政时代的能动司法部门遭遇官僚国家’。”那说话的神气我们都熟悉,也都喜欢。

布鲁斯·阿克曼
经过这次邂逅,以及其他许多次类似的邂逅,我很快对于同事们的风格有了更准确的理解。我悄悄地给耶鲁的教员们选了首主题歌,那首歌取自保罗·西蒙(Paul Simon)当时刚刚推出的新碟。歌的名字是:“历经风雨,疯狂依旧(Still Crazy After All These Years)”。[6]

是的,耶鲁的教员们是疯狂的,不过这里的疯狂是褒义的:在智识上永不停歇,不愿意接受关于法律的任何定见,大胆地公开抵制并洞穿一切学科间的界线,并且坚定地、不懈地推动法律发展,有时甚至超越了一切可以感知的局限。正是这些准则支配着我的前辈——耶鲁法学院的巨擘们,也正是这些准则定义了这个地方的文化。在这些年里,正是这种文化——把创新和特立独行看得比一切都珍贵的文化——滋养了我,帮助我理解了担任耶鲁法学院教授的含义所在。

一个由心智如此强大(这当然是委婉的说法)的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随时可能陷入失控状态。我们需要一位领导,但是他必须能够治理一个无政府的共同体。在这一点上,我同样是幸运的,虽然直到眼下,我仍然顽固地拒绝承认自己对执教期间历任院长的感激——其中三位就坐在你们面前。

我对这所学院的爱是改变信仰者的爱,正如圣奥古斯丁(St. Augustine)[7]所教导的,这是最热烈的一种爱。于是,在将近四十年间,我为每一位院长带来了无法释怀的头痛,给他们发去了无穷无尽的备忘录,指责他们背叛了这座学院最神圣的传统。这些备忘录以“费斯的化石”而闻名,它们最后无疑进了院长的纸篓,但是院长接受它们的时候总是礼貌可亲,而这当然鼓舞我再接再厉了。

有一位院长[8]拼命想要找到办法,应付我和其他自封的信仰守护者。他创下了先例:在每位教员过生日的时候,都要打电话给他或她,用略带意大利腔的调子唱“生日快乐”。你能想象吗?这位院长给他的每位教员唱“生日快乐”,至今未变,而他早在十五年前就已经离职去担任联邦法官。

耶鲁法学院的立院准则之一,便是由教员个人决定需要教什么,而院长有责任寻求支持并实现教员个人计划所需的资金。对于负责财务的人来说,这个准则很古怪,也确实如此。然而,这个机构珍视每个教员的自治,要求以大胆的、创造性的方式运用这种自治,不受院长甚至同侪的审查;既然如此,这个准则就完全合理了。

在这一准则的指引下,1974年,法律理论工作坊(Legal Theory Workshop)的设想一经提出,艾比·戈尔斯坦就马上拨款建立;1990年代,托尼·克朗曼(Tony Kronman)部分是被我们的友谊所诱导,循例扶持了全球宪政研讨班(Global Constitutionalism Seminar)和与拉美及中东有关的项目,这是我近年来关注的中心。

我亲爱的学生们,我还对有机会成为你们老师的一员而充满感恩,不仅感恩于你们的才智,更感恩于你们的学习态度。让我感动的是,你们愿意抛弃自己关于法律是什么或应当是什么的成见,全力投入眼前的课程——起初感到困惑甚至抵触,但是仍然开放而包容,最后起而创造出自己对于法律的全新看法。你们很快就喜欢上了回应——或许太喜欢了。每当你们那样做时,你们就把129教室[9]里的交流转化为每个人的学习经历,包括授课者在内。

教员们喜欢互相取笑。根据这一精神,我们经常公开宣称:耶鲁法学院的最佳之处便是学生。这经常是教员聘用过程的一部分。这被认为是个自嘲的笑话,但是和一切好笑话一样,它的内核是真相。几天前,我们聘用的新人之一穆尼尔·阿麦德(Muneer Ahmed)[10]确认了这个玩笑中的真实一面,用很有说服力的方式重新表述了出来。他说,耶鲁法学院学生的特殊之处,源于他们并不觉得受到法律拖累或限制,而是将自己视作法律的主人,认为自己有权重塑法律,使之成为更完美的、实现正义的工具。



《黑暗年代——再造耶鲁法学院》

劳拉?凯尔曼 

阎天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1月版


去年秋天,我又一次在耶鲁讲授一年级的程序课程。这是将近第四十次了。当学生们察觉到终点将至时,我被一个又一个学生小组请到莫利氏(Mory’s)餐厅,[11]在下午晚些时候喝上一杯。这些场合很特别。它们带来了129教室所无法带来的亲密感。学生们询问我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不动声色地打探我的家庭生活,还挖出了一些我对程序法的异端见解。那里的炸薯条棒极了。

一位学生转向我,非常简洁地问道:“费斯教授,您最引以为傲的成就是什么?”我顿了一刻,时间大概足够在脑海里检索一遍自己的发表目录,然后我突然意识到:答案在于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领域里。我异常清晰而坚定地答道:“你们。”是的,你们是我最引以为傲的成就。

是你们一直占据了我职业生涯的中心。你们是我写作的对象。你们是我每天清晨坐在图书馆里准备课程时心心念念的人。在上午剩下的时间里,你们是我谈话的对手,而我半心半意地想着下午的另一堂课该如何开场。你们是我经常想起的人,甚至当我的子女甚至孙子孙女扯我的衣襟时也如此。我也指靠你们去实现我对法律最深沉的梦想与希冀。

我毕生致力于让世界变得稍微公正些,但我始终清楚地明白,作为一名老师,我唯有通过你们才能实现这个目的。今天你们迈向世界,当你们出发的时候,记住你们不仅带着自己、家人和父母的梦想,也带着你们老师的梦想。

我深知,想要在这个时代实现那些宏大的目标十分艰难;相当一部分法律混乱不堪,需要拨乱反正。我们的生活与理想相距如此之远。你们前方的挑战十分巨大。但是在为此而奋斗的过程中,耶鲁还有另一课要教给你们——这一课最初是格兰特·吉尔莫(Grant Gilmore)[12]传授给我的。

格兰特·吉尔莫(Grant Gilmore)
格兰特·吉尔莫是这座法学院最伟大的教师之一。他的领域是契约法,准确地说是《统一商法典》第9条。我在哈佛求学时,他曾经来访;而当我于1968年加入芝加哥法学院时,他也在那里任教——他在芝加哥的经历是一段短暂的、自愿的放逐。1970年代初,他返回耶鲁,我不久后也追随他来到这里。

人们曾经请格兰特界定哈佛与耶鲁的差异,他回答说,关键的差异在于一种对待法律的思维框架或者态度。在哈佛,黄金时代总是在当下;而在耶鲁,黄金时代存在于过去,又在未来等待着我们。

美国法律的黄金时代始自1954年5月17日,持续到1970年代中叶,直至大换血后的最高法院开始采取一系列令人沮丧的行动,掏空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3]充满生机的内涵。就在反攻倒算的过程开始时,我来到耶鲁,并在这里度过了整个职业生涯。正如你们经常听到我在课堂上所宣称的,这绝非美国法的黄金时代。然而我知道——我最深切地、发自内心地知道——就在不远的未来,美国法律的黄金时代终将再次降临,只要你们肩起责任,勇敢奋斗,把在这座殿堂里的所学转化为活生生的现实。

注释:
* 本文原题A Confession,是作者在耶鲁大学法学院2011届毕业典礼上发表的演说,演说时间为2011年5月23日上午,地点为耶鲁大学法学院后院。作者于同年退休,这篇演说既是毕业致辞,也是告别演讲.
** 欧文 M. 费斯(Owen M. Fiss),耶鲁大学思特灵讲席荣休教授.
*** 阎天,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耶鲁大学法学博士(J.S.D.)和法学硕士(LL.M.),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学学士。作者发表这篇演说时,译者作为2011届法学硕士毕业生在现场聆听。本文注释为译者所加.
[1] 指哈佛大学法学院.
[2] 拉尔夫·夏普·布朗(Ralph Sharp Brown, 1913—1998),美国著名法学家。生于马里兰州,毕业于耶鲁大学,后获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LL.B.)学位。曾在华尔街律师事务所、联邦物价管理局工作,并在海军服役,参加太平洋战争。1946年回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生前为西蒙 E. 鲍德温(Simeon E. Baldwin)讲席荣休教授。布朗教授是著名的版权法和公平竞争法专家,曾参与编辑这一领域的首部案例书。曾任耶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3] 哥德伯格诉凯利案(Goldberg v. Kelly, 397 U.S. 254)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判决的一宗案件。该案主要涉及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最高法院认为,政府福利构成该条款所保护的新型“财产”,其剥夺应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该案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成果,也因为涉嫌过度保护穷人而备受争议。费斯教授开设程序法课程时,往往全程以该案为中心,故有此说.
[4] 艾比·戈尔斯坦即艾布拉姆·萨缪尔·戈尔斯坦(Abraham Samuel Goldstein,1925—2005),美国著名法学家。在纽约市长大,毕业于纽约城市学院。二战时参加美国陆军,任爆破专家和反间谍探员。战后毕业于耶鲁大学法学院,并担任哥伦毕业特区联邦巡回法院的法官助理,在华盛顿从事律师业务。1956年回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后为思特灵讲席法学教授。艾布拉姆·戈尔斯坦是杰出的刑事法学者,在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体制、检察裁量等问题上均有建树。1970年至1975年担任法学院院长.
[5] 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美国当代著名宪法学家和政治理论家。生于纽约州,毕业于哈佛大学,后获耶鲁大学法学学士(LL.B.)学位。曾任最高法学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的助理,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哥伦比亚大学任教,现为耶鲁大学思特灵讲席法学和政治科学教授。阿克曼教授的著作有许多翻译成中文,收入田雷主编的《阿克曼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6] 保罗·弗莱德里克·西蒙(Paul Frederic Simon,1941—),美国当代著名音乐人,歌曲作者、演唱者、吉他手。1975年推出唱片《历经风雨,疯狂依旧》,收入同名单曲,曾获多项大奖.
[7] 圣奥古斯丁(Saint Augustine, 354—430),基督教神学家和哲学家。著有《上帝之城》《忏悔录》等.
[8] 指前院长卡拉布雷西。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1932—),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官。出生于意大利,随父母迁至美国纽黑文。先后毕业于耶鲁大学本科学院、牛津大学麦德林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并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胡果·布莱克的助理。1959年回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思特灵讲席法学荣休教授,兼任教授级法学讲师。卡拉布雷西是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尤以侵权法的经济分析而闻名。他的门生极多,仅最高法院就有托马斯、阿利托和索托马约尔三位大法官是他的学生。他于1985年担任法学院院长,1994年担任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法官,2009年成为资深法官.
[9] 129教室是耶鲁大学法学院里面积最大、座位最多的一间教室.
[10] 穆尼尔·阿麦德(Muneer Ahmed),2009年起任耶鲁大学法学院诊所教授。毕业于哈佛大学,后获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学位。研究国际人权法、移民法等.
[11] 莫利氏(Mory’s)餐厅坐落于约克街(York Street)306号,是一家面向耶鲁大学社区的俱乐部,学生、教职员工、校友等均可成为会员.
[12] 格兰特·吉尔莫(Grant Gilmore,1910—1982),美国著名法学家。先后毕业于耶鲁大学本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国文学专业)和法学院,后在纽约州从事律师业务。1946年起任教于耶鲁,担任法学院和本科学院教授。1965年转投芝加哥大学,1973年回归耶鲁法学院并出任思特灵讲席教授,1978年赴佛蒙特大学法学院任教。吉尔莫教授在财产法、海商法、商法、契约法及法律史等领域均建树颇丰,他是《统一商法典》第9条的主要起草人.
[13] 布朗诉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54年5月17日判决的一宗案件。该案主要涉及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最高法院认为,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天然不平等,应予废除。布朗案吹响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号角,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重要的判决之一。对于司法的政治和社会角色,以及宪法平等的内涵,布朗案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