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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

 lgzlawyer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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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无疑可以防止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视为贯彻预见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和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本期法信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相关问题梳理了相关法律、案例、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


法信码 | A3.E3479

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正)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信 · 相关案例

1.从事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业的企业在投产前未办理环评手续且存在排污行为的,可依法予以处罚——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企业从事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业,但在未取得任何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生产;其生产过程中存在排放污染的现象,且并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2.对未取得环评批准文件但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可直接处以罚款——慈溪市掌起镇经纬汽车配件厂诉慈溪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未取得环评批准文件但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处罚设定权范围内作出的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处以罚款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可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案号:(2010)浙甬行终字第2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3.环境保护部门对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有权依法予以处罚——邵阳市建筑材料总厂不服邵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及罚款处罚案

本案要旨: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否则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1993)行终字第43号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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