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2016年第二期(下半年)居住证积分分数网上查询与复核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12月16日17:00。逾期不再受理复核申请。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 2016年12月16日
2016年第二期(下半年)居住证积分分数 12月14日、15日、16日可网上查询 今年第二期居住证积分受理已全部结束,各单位、各申请人可于12月14日(周三)至16日(周五)登陆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查询分数,具体网址为http://www./jzz。公布期内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持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请表》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受理窗口地址为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河东区红星路79号,咨询电话:24538071);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于家堡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咨询电话:66898160)。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 2016年12月13日
通 知 根据工作安排,2016年第二期居住证积分将于10月30日24时起停止预约,请有居住证积分入户需求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预约,特此通知。 2016年10月28日
紧 急 通 知 2016年第二期居住证积分公安窗口,收取《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的要求通知如下: 1.2016年8月31日前办结受理的申请人,将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补交《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的时间; 2.预约日期在2016年9月1日以后的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在预约日期前2日不能开出《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请至少于预约日期前24小时取消网上预约(过时将无法取消预约),待《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其他申请材料齐全后进行二次网上预约; 经积分窗口受理后,仍需补交申请材料的,依据津政办发〔2016〕32号文件规定:“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完成受理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 2016-8-25 特 别 提 示 申请人应通过用人单位(申报单位)申报积分入户,对于“申报单位”具体解释如下: 1.申报单位应是当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注册的经办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由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需要申请落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申请人,申报单位应是集体户口所属的人才市场,注册的经办人应为此人才市场的在职人员且由此人才市场缴纳社会保险,经办人负责为申请人网上报名预约并到积分入户受理点申报。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 2016-8-25
关于收取《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的 情况说明 2016年下半年积分入户工作开展一个月以来,有群众反映,市区和滨海新区公安窗口关于收取《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不一致,现对此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 目前公安窗口考虑到申请人开具《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所需时间问题,为避免申请人错过预约时间,保障申请人顺利申报积分手续,公安户籍窗口在前置审核过程中不要求群众必须提交《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二、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要求,居住证积分入户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服务窗口提交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必须在本次打分结束前将《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送达公安窗口。若申请人在打分结束前未提交,公安窗口将不予积分。
温馨提示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电话58874841 地址:津沧高速公路津静收费站南侧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点半到11点半 下午1点半到4点
通 知 2016年第二期居住证积分将于 特别提示: 1、 申请人提交非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包括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其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请认真填写《异地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网站内下载),经职能部门审核后,将电话通知参加复核考试时间、地点,请申请人按时参加,成绩合格予以确认积分; 若申请人提交非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因未提交《异地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导致无法考试,则视为考试成绩不合格; 2、职业(工种)需求程度积分核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标明的职业(工种)名称,与现行天津市《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相比较,二者名称一致,并且与当前工作岗位相符,则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计算积分。 职业(工种)需求程度项目积分的核定,本期以7月25日执行的需求程度目录为准; 申请人工作岗位由申请单位提交《承诺书与证明书》(网站内下载),经核实后予以确认积分;若申请人未提供《承诺书与证明书》,则无资格获取本项积分; 3、申请人需落户在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机构的集体户口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详见材料清单)。 4、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在职证明》(网站内下载); 5、申请人在前置审核时应提交《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公安常住人口信息核实预审表》(网站内下载)。 受理地址: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河东区红星路79号二层大厅;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裙房二层大厅。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 特别提示 申请人如需开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社会保险部分)认定表》-开发区附表,请持以下材料办理: 一、所需材料: 1.《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积分专栏网站下载,单位盖章,经办窗口留档) 2.参保缴费证明或查询清单(凭居民身份证在分中心打印) 二、经办流程: 1.留存《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进行登记(对于 曾经清户的职工,还留存缴费证明或查询清单复印件)。 2.登记三个工作日后,职工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前来领取。 注:非职工本人前来办理,需携带该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地点: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分中心经办服务大厅咨询服务窗口。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滨海金融街东区E4AB座。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 201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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