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相关法院和部门的解释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分公司,分公司虽不是法人,但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当然可以作为被诉人。要是分公司不能作为被诉人,那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没有案件管辖权;那只能由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劳动者要跑到外地(甚至外省、国外)去告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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