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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暴秦”时代的法律究竟有多严苛?

 鱼向阳 2016-12-18

睡虎地秦简:“暴秦”时代的法律究竟有多严苛?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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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

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战国后期一批秦国竹简,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问答》《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日书》等。

这批秦简中法律部分的内容,记载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几种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记载法条六百条;记载了秦律的多种形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序;还包括一些类似现代的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的制度(《为吏之道》)等。

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云梦秦简中也有明确的记载,其中有一篇秦国南郡颁发给本郡各县、道的文告,文告发布于秦王嬴政二十年(前227年),主要是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要求所属各县、道严格守法、执法。在其文告中明确指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即运用法律的手段,强行限制和规范人们的言行,严厉惩治危及统治和危害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

但要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单凭法律的严苛,靠高压式的统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使法律具有公正性,以便于人们接受和遵行,因此对于违法后能自首,或自己认识错误者,秦律有减轻处罚的规定。管理财物的官吏如出现账目错误,有专门的处罚规定,若系自己查出错误,可罪减一等。以上这些说明秦律对于能自己认罪和自查问题,与拒不认罪是区别对待的。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秦律》首现保护罪犯人权的条款。《封诊式》规定:审讯罪犯,必须保证罪犯说话的权利。先让嫌疑人述说情况,要将嫌疑人说的话都记录下来,要让其把话说完。审讯嫌疑犯,应尽量不用鞭打刑讯来获取口供。

至今人们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即睡虎地的秦简所载。这些法律体现出虽严且公,虽苛且正的特点,其体现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之先进,让后人叹为观止。

从古人的记述可以得知,竹简的制作是先将竹截成一定的长度,再劈成一根根一定宽度的竹简,还要在火上烘烤,以去掉竹中所含的水分,这就叫作“杀青”或“汗青”,这样既便于书写(易上墨),又可以防止变形和虫蛀。“杀青”“汗青”两词在古时又被用来作为著作已写成脱稿的名称,“汗青”两字又引申为“史册”。南宋右丞相文天祥《过零丁洋》一诗的名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中的“汗青”一词,即是比喻“史册”。

简册书的分量很重。司马迁用了17550枚竹简写成的一部《史记》,大概需要由12名武士来抬才能移走。秦始皇日批奏牍重达60公斤。惠施是战国时期一位著名的学者,宋国人,曾做过魏相,在《庄子·天下》中记述有惠施的这样一句话:“惠施多方,其书五车。”多方的“方”指方术,说惠施在治道上方法甚多。“其书五车”说的是惠施好学而又博学多才,每次外出都要用5辆车装载简牍,以便随时取阅。这便是成语“学富五车”的来历。

20世纪中期以来,在日本、朝鲜、中亚地区、埃及、英国及欧洲其他地区,都有古代的简牍出土。可见古代以竹木为书写材料的书,不仅我国古代曾长期存在,还曾在世界其他一些地方存在。

原标题:简册书(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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