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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古跡——河南南陽知府衙門(二)【圖文】

 還舊樓主. 2016-12-18
 
        南阳府署始建于何时不详。自秦昭襄王设置南阳郡直至隋代以前,南阳皆有郡守(西汉景帝时改称太守)治所,即郡署。金正大三年(1226年)于南阳设申州(刺史治),为州署。元至元八年(1271年)升申州为南阳府,为府署。但元代修建情况与形制已不可考。
        明代府署是洪武三年(1370年)同知(府佐官)程本初即原故址修建的。正统五年(1440年),同知汪重重修。当时的府署有正堂、后堂,左右列六房,前竖戒石亭(按旧时规制,地方官署大堂前皆立有戒石碑,上刻戒石铭,作为官员箴规,并建亭保护。
        南阳府属所属机构,元代不详,明清基本相同,主要有:同知通判属:同知、通判都是知府的佐官。元明清南阳府均设有同知。通判元代称判官,明代改称通判,清代因之,与同知分掌巡捕、粮运、河防与农田水利、屯田等事。军厅、粮厅:在府属东,清顺治十六年(1659年),军厅裁并入粮捕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复设于淅川县。推官署:即李署(李是古代法官的名称),后称理刑厅。元、明时南阳府皆设有推官,掌勘问刑狱,协助知府掌理刑法与典章制度。经历司:明代原在府大堂东,后迁出。照磨所:原在府大堂西,后移至李署南,后废。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司狱司:清《康熙府志》载:“司狱司在府仪门西,今废”。府儒学:元至元八年(1271年),改州学为府学,后毁于战火,明初重建,清初又移建城内明唐王府故址,即今王府饭店。税课司:明洪武初年建,愿在府署后,后迁府署内。宛城驿:明正统四年(1439年)建,其故址在东门外邮驿街,即今新生街。此外,尚有阴阳学、医学、僧纲司等。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府衙大门用黑底锡环,显示着南阳知府作为四品官的等级和地位。大门建筑采用硬山式,三间五架,屋面筒瓦,脊饰吻兽,檐用异型替木。大门上方高悬“南阳府署”四个大字,两侧楹联为:“看阶前草绿苔青无非生意,听墙外鹃啼鹊噪恐有冤民”。东梢间置“喊冤鼓”,是告状人击鼓鸣冤之处。大门两侧为八字墙。过去老百姓讲的“八字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说的就是这个地方。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照壁,谷称“影壁”,通常有一安形和八字形,是古代官署衙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影壁”二字由“隐避”二字变化字来,在门内为“隐”,在门外为“避”,后来统称为“影避”。南阳知府衙门照呈八字形,青灰砖砌成,两端撞头外各为八字短墙。照壁下砌须弥座,背面青砖上有“南阳府城”、“南阳府”砖铭。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古建筑照壁的出现,反映了封建时代社会制度和风俗习惯,在建筑环境上起到了屏蔽作用,在建筑气氛上起到了庄重、森严、神秘和至高无上的效果。另外,照壁还具有一种极其特殊的功能。那就是服务于统治阶级,“整治吏治,警戒官员”。这可以从照壁正面的画面内容上得以说明,古代官署衙门照壁正中通常画一神话传说中的怪兽“谈”,龙生九子,谈为其一,其性贪婪。画面上,“谈”的四周和脚下遍布金银珠宝,却仍仰头向上,四蹄踩踏文书案牍,张口要吃太阳,岂不知早已身临万丈深渊。古语云:”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似水,不榭则滔天"。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千百年来,谈的狂妄,谈的悲剧给人们以明鉴和昭示。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多次颁布严刑重典,惩治贪官污吏,发明了剥皮实草只刑,即将贪官以酷刑处死之后,剥下整张人皮罩在草人身上,放在衙门前作为进出官员的警戒,此刑推行到洪武2昭旨8年,已是晚年的朱元璋自悟到重典治吏只是权宜之计,剥皮实草之刑后人切不可沿用,隧颁布昭旨废除此刑,钦定该为各级衙署照壁必须绘”谈“吃太阳的图案,以达到警戒的目的从此衙门照壁绘谈成为定植,一直沿用到清末。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府衙照壁、大门、八字墙构成了府衙的第一进院落,根据历史记载:在这一院落中,照壁两端与八字墙两端正以处建有过街牌坊两座,即召父坊、杜母坊。“召父”、“杜母”分别指的是召信臣和杜诗,这两人都是汉代有名的南阳太守,召信臣在白河支流上引建了著名的水利灌溉工程,被人敬称为“召父渠”,该渠在今南阳市新野县白河故道上还留存一段:杜诗发明了著名的水排,改进了汉代的治铁技术,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这两位太守都为古代南阳的经济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因而被后人尊称为召父、杜母。清代知府将古代衙门前的东西辕门改为牌坊,以示效仿,“父母官”也由此而来。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河南南阳知府衙门(清.国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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