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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熊猫阅读 2016-12-19

四川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

评估办法(试行)

 

20115月)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与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政府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第三条  开展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的目的:全面检查全省各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掌握各级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检验改革成效,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

第四条  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务实推进,规范管理、强化责任,优化资源、提高效能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评估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工作计划,报请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估的对象是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

第七条  评估分为机构改革评估和日常管理评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评估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机构等如需作较大调整的,可以事先对其进行专项评估。

第八条  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职责调整是否到位,部门间、部门内设机构间的职责分工是否合理,协调配合机制是否健全完善。

(二)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落实,在完善和创新部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三)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设置是否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是否相对应,部门是否定岗定员。

(四)部门全部职责是否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行为。

(五)部门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三定规定,取得了哪些成效。

(六)部门对优化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评估的工作步骤:

(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成立评估工作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二)向被评估部门送达评估通知书,告之评估的内容、方法、程序、时间和要求等;

(三)熟悉、研究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四)被评估部门按照评估内容和有关要求做好自查工作;

(五)评估工作组在被评估工作部门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资料查阅、现场查看等方法听取意见和建议,开展民主测评,了解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

(六)评估工作组汇总分析收集和掌握的情况,起草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

第十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被评估部门书面反馈评估结果;被评估部门接到反馈后,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部门工作实绩考核、评优表彰奖励、制定部门新三定规定和对部门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也可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责任审核报告。

第十二条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普通性问题,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研究并提出对策措施或政策建议;对发现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问题或者线索,应当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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