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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re-import & re-export

 bunny2er 2016-12-20

转口贸易(re-export)

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或再输出贸易(Re-Export Trade),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品的生意,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贸易的货品能够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通过加工(转换包装、分类、选择、收拾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能够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贸易。由于中国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所以这种贸易形式,也几乎变成躲避贸易制裁的专用方式之一。
从统计上来看,原本A与B之间100单位的贸易经转口贸易后变成A与C的100加上C与B的100总共200单位贸易,从数据上来看“扩大”了贸易规模。
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名词解释】国货复进口,是指在本国生产制造,并已实际出口离境的原产于本国的货物,在未进行加工改变货物状态的情况下,因某些原因需要重新中转复运进境。 
  统计数据显示,从1980年至今,国货出口复进口增长3056倍,2006年度累计达到733.6亿美元,已经超过了我国全年从美国的进口额。 
  【背景】中国外贸顺差在去年高达1775亿美元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快速增长。一季度的外贸顺差达到46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31亿美元。 
  国家发改委在今年《一季度贸易顺差分析》中指出,由于出口退税、加工贸易、关税倒挂、鼓励出口等政策造成国货复进口大量增加,既虚增出口,也虚增了进口,造成物流等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我国外贸出口连年快速增长、贸易摩擦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出口贸易量的虚增,无疑对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有明显的不利影响。加之外界普遍认为,国货复进口将造成国家巨额税收流失,并且是导致我国外贸顺差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解决国货复进口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然而,无论是在国货复进口的成因、危害程度,还是在其解决方式上,不同的部门之间的观点不尽相同,导致难以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决策,已经影响到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个误区 
  对于国货复进口迅速增长的原因及其危害,许多人将其直接与“利”和“税”挂起勾来,不是说为了避税就是图谋优惠政策,认为是企业利用政策,特别是加工贸易政策“漏洞”来谋利,客观上不仅 “堆高”了贸易顺差数字,更造成了国家大量的税收流失。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下面选取3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加以分析。 
  一是认为可以规避内销增值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理由是原来内购的料件通过出口可以先获得退税,而国内买方再以加工贸易形式保税进口,这样卖方就规避了内销料件的增值税。 
  事实上,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在现行政策状况下,国货复进口不但不会减少、反而可能增加内销增值税,国家税收不会因此流失。试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内购料件的出口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从国内采购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二是以深加工结转方式从国内采购后采用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两种方式出口后又由买方复进口回流到国内,复进口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海关是按进口货物处理,征收关税和17%的增值税,而企业当时一般贸易出口时只享受到≤17%的退税率,所以正常情况企业是不会操作的;二是以投资设备方式复进口,享受减免税政策,这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应该加以限制。当然,这种情况目前不是主流;三是以加工贸易方式复进口。海关凭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由海关继续监管其加工成成品后最终出口,此时下游企业同样可以在该环节实现退税,退税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所以从监管制度上而言是没有漏洞的,不存在企业有规避增值税的问题。 
  其次,企业早退税反而存在着一定的利益损失,从而增加国家税收。从目前退税率设置看,一般而言产品越处于上游,加工程度越低,所享受的出口退税率也就越低,而通过产品的不断深加工,在下游环节出口实现退税的话,可享受到较高的出口退税率。试举例说明,如果上游卖家的成品价格为100元人民币(设定价格构成为:原材料70元,企业生产增值部分30元),该产品退税率为13%;下游买家加工成品出口价格为150元人民币,其出口退税率为17%的话,做以下分析: 
  (1)买家(下游企业)国内采购加工后出口方式。应退税额:150元×17%=25.5元,而企业进项税:100元×17%=17元,由于17元<25.5元,所以实退税17元。根据出口免抵退政策规定,该企业增值部分是免税的,即(150-100)×17%=8.5元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所以企业通过出口实际得惠:17+8.5=25.5元。 
  (2)卖家(上游企业)出口,买家(下游企业)进口方式。 
  卖家应退税额:100元×13%=13元,而企业进项税:70元×13%=9.1元,由于9.1元<13元,所以实退税9.1元。由于该企业享受的退税率是13%,所以该企业增值部分也只能享受13%的免税政策,即30元×13%=3.9元。所以上游企业通过出口实际得惠:9.1+3.9=13元。 
  买家由于是改成保税进口上游企业的原材料了,所以就没有进项税可以退了,产品出口使其可以享受到该企业本环节增值部分的免税,即(150-100)×17%=8.5元增值税是不用缴纳的。 
  上下游企业通过该方式共同可得惠:13+8.5=21.5元。 
  (1)和(2)两种方式比较可知,企业采用方式(2)提前实现退税,将损失4个百分点的出口退税率差(4元/100元=4%),所以很明显选择第一种方式对企业更有利,企业之所以选择第二种方式操作,是由退税以外的其他因素决定的。 
  二是认为企业是为了争取享受优惠政策。认为上游企业为享受某些优惠政策而将原本国内销售产品出口,提高出口比例,再由下游企业保税进口。我们认为这一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首先上游企业是供应商,下游企业是客户,按贸易惯例而言,供应商一般是听命于客户的,反过来由客户为满足供应商的出口业绩而改变自身的采购模式,并且徒增许多物流成本和时间,其可能性微乎其微;其次下游买家以保税方式进口,如果其加工产品最终没有返销出口的话,该企业将承担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于说关税的成本是多增加的,如果增、退税率间有差异的话,其还将承担这差异部分的成本。所以说这种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有可能的是买家以保税方式复进口国货,其加工产品最终返销出口,这就又回到第一个问题了。 
  三是认为国货复进口是造成外贸顺差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理由是其将引起外贸顺差虚增。实际情况是,国货复进口不但不会增加,反而可能减少顺差。 
  众所周知,贸易顺差通过贸易统计数据来反映。首先澄清一个概念,对于国货复进口的一出一进两个环节,无论是一般贸易还方式是加工贸易(统计数据显示,这两种贸易构成了国货复进口的主体),海关都是计入贸易统计的,不存在某些媒体所称只计出口不计进口的情况;同时,国货在出口后复进口时的价格一般是比原来高的,这点不难理解,无论是因为物流、税收、还是贸易的因素,都会形成这一结论。由此可见,国货复进口在贸易统计上体现出来的是逆差(出口价格<进口价格),因此我们得出一个有趣的结论,国货复进口的增长反而能起到遏制外贸顺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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