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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缺的是通家

 高山水长流 2016-12-20

 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出现了法学院专业设置越来越细的新情况,把原来一个法学院拆分为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法律学院、行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侦查学院、应用法学院等。这样的设置所培养的学生很难避免知识领域不够广泛的弊端,教师长期在这样的专业分工下从事教学和研究,也很难避免学术视野愈来愈狭窄的缺陷。

  著名法学家杨兆龙教授在《新法学》月刊1948年第1期上发表了《法学界的贫乏》一文,分析法学界存在严重的营养不良、精神萎靡的衰弱症,其中就指出了法学研究范围狭窄的现象。他在文章中指出:中国学法律的人最容易犯两种毛病:一是对于与法学有关的非法学科目缺乏必要的了解。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伦理学等与法学都有密切的关系,由于时间与精力的限制,我们当然不能希望各个学法之士对于这些科目都有相当研究,但一个专业的法学家至少应该对与他的法律专业有关的几种科目有适度的认识。例如,教公司法的人至少要对于经济组织有相当研究;教票据法的人至少要对于银行界、工商界运用票据的情况有相当认识;教海商法的人至少要能了解航业界及海上运输的实况,不然他们对于所教法律之立法政策及其规定之得失,便不会知道很清楚。但在我们所知道的法学教员中能够符合这一条件的人并不多见。二是对于法学科目仅有局部的研究。法律的分门别类,本为研究之方便,并不是彼此间有何严格的界限存在而各自独立。学法之人应该对于整套法律有全面的认识。

  杨兆龙先生对上个世纪40年代法学界的批评,仍有借鉴意义。尤其是他指出的如下情况今天并未绝迹:“一般法学专家有只懂公法而不懂私法者,有只懂私法而不懂公法者,有只懂刑法而不懂民法者,有只懂民法而不懂刑法者,有只懂民法而不懂商事法者,有只懂商事法而不懂民法者,有懂国内法而从未学过国际法者,有终生致力于法学的教学工作而未尝一窥法理学或国际私法之门径者。这些法学专家对于法学的认识真担当得起‘管窥蠡测’四个字。”

  由于目前法学教育分工过细,杨先生过去批评的“法学界的贫乏”更有可能愈来愈严重。我觉得,近代法学教育过分注重细致的专业分工,20世纪以来的社会发展变化已要求在学科分工基础上培养法学通家,即“古今通”“中外通”“交叉通”“名实通”等。

  所谓“古今通”,就是要打通中华法系到今日中国依法治国的隧道,寻求中国法治的历史脉络。所谓“中外通”,就是要进行中国和西欧法治的比较研究,通过比较,试图弄清楚中国和西欧的法治究竟是一种文明类型的差异,还是一种发展阶段的差异。即便是“条条大道通罗马”,那也不是“一条大道通罗马”。而且,西欧的历史在世界范围才是特殊的,希腊罗马那样的奴隶制社会,在其他地方找不到;西欧中世纪采邑分封制、城市制度和教权、王权二元并立制度,在其他地方找不到;西欧资本主义社会从封建母体里正常“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道路,在其他地方也很难找到。正是因为如此,近代复制西欧模式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富强起来、跻身于发达国家的成功者甚少。所谓“交叉通”,就是打通法学与其紧密相关的经济学、政治学、宗教学、伦理学、历史学等隧道。所谓“名实通”,这里的“名”指理论,“实”指实际。“名实通”就是强调要从实践中提升理论。西方法学总体上给人一种重视逻辑假设、忽略历史论证的感觉,比如,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假设,“人生而平等”也是一种假设,但这些缺乏实证。

  因此,我觉得我们应该借鉴史学家“通古今之变,究天人之际”“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的研究精神,把历史和逻辑相统一,对那些不能被历史证明的逻辑假设,虽不能轻易否定,但也不能盲目推崇,只能把其视为一种理念,而非历史事实。从实践中提升理论,比逻辑推理更可靠一些。

  (作者:上海文史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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