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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2011.10.25.)

 新屏轩 2016-12-21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公布两批被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后,向社会公布了十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力求进一步震慑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1、唐德愉、唐革英与桂林市临桂环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唐德愉、唐革英与桂林市临桂环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判决桂林市临桂环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唐德愉、唐革英赔偿款165744.5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一审判决后,桂林临桂环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桂林市临桂县法院申请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期限内未能执结。20118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永福法院执行。执行法院接受指定后,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申报的内容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帐上只有1000多元的存款,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在执行过程中,经了解到被执行人为当地纳税大户,名下又有二百多辆出租车在正常运营,且在银行有千万元的贷款,理应具备履行能力。执行法院决定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及财务人员个人的存款情况进行调查。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务总监吴玫玫名下有上百万元的个人存款,经法院从银行调取该账户的交易明细,可以看出账户每月的流动额巨大,而且均汇入被执行人环宇公司账户,每笔都是上百万元,而且几分钟后便用于归还该公司的银行贷款,或者均用于代被执行人环宇公司交纳各种税费,且其金额度巨大,远远超出存款人个人的能力和用途。大量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其公司财产以数个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除必须用公司名义交易的账户临时短暂地汇入使用外,公司账户内永远保持为1000元左右的余额。此种行为是典型的规避执行的行为。为此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罚款的处罚,同时下达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以吴玫玫名义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拟决定对吴玫玫本人进行拘留。被执行人环宇公司当时即向执行法院承认了以公款私存达到规避债务的错误行为,并于第二日主动将所欠债务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中,被执行人“公款私存”极为普遍与隐蔽,执行法院依职权对公司相关个人存款进行查询,对个人存款明显超出其能力的,进行深挖细抓,最终找到其实际为公司的财产,使案件得以和解执结。
 
2、汪建芳与韦礼强离婚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韦礼强与汪建芳离婚纠纷一案,经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定韦礼强补偿汪建芳25000元。法律文书于2009430日生效后,韦礼强只给付10000元后,余款15000元经汪建芳多次催促仍未给付。汪建芳见自行催促无果后向荔浦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韦礼强在荔浦县银行营业网点存款情况,发现其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均有不少存款账户,但均无过多存款。房管局查实无房产登记。经调取被执行人韦礼强的联系电话,但韦礼强以无还款能力且在外打工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拒绝到法院接受询问。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困境。
20113月,经村级联络员提供线索,查实被执行人韦礼强在南宁工作,其财产可能隐匿于广西南宁市内。荔浦县人民法院通过集中执行方式,将一批可能在南宁市隐匿财产的案件提取出来,成立专案组,专程来到南宁市,通过采取地毯式的搜寻,在金融机构的协助配合下,及时查控了韦礼强在中国银行南宁市民生路支行的存款两万元余元,该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严格落实财产调查制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发挥执行联络员人缘广、地形熟、信息灵的“执行卧底”的优势,多渠道、多方式了解被执行人的动向及收入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适时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3、陈勇兵与人保北京顺义支公司交通赔偿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20094222130分,陈勇兵从国道322线灵川段由西往东横过公路时,被刘继东驾驶的曲世利所有挂靠北京峥峥日达货运有限公司名下营运的重型货车撞伤,造成一级伤残。陈某诊治出院后因未得到赔偿诉至灵川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由人保北京顺义支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12万元,曲世利、北京峥峥日达货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23.5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陈勇兵于201041日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庭审信息了解到肇事车辆在人保北京顺义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此执行法官迅速扣划交强险赔付款12万元,支付给陈勇兵以解其燃眉之急。同时基于曲世利系吉林辽东人,为便于该案顺利执行,依法将该案逐级委托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在委托半年去函催办没有任何回复,而申请执行人陈勇兵又因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夫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经排查到交警部门了解到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曲世利也与保险公司联系过,但保险公司找各种理由不办理保险理赔,一拖再拖。同时通过区高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沟通,利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平台,查询到曲世利、北京峥峥日达货运有限公司在北京不同区域有银行开户信息。执行法院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后经请示,赶赴北京异地执行。
在北京有关法院的大力支持下,灵川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的商业险理赔款,并阐明若不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将起诉保险公司、到时保险公司既花精力又花钱,现在将商业险理赔清楚,就是为了一案结两事。经过耐心说服,保险公司把理赔款10万元核算清楚后汇入我院帐户。随后执行法定又查实到北京峥峥日达货运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执行法官迅速将15万余元扣划至本院,该案最终全部执行完毕,达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多个被执行人,执行地域广,办案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与保险部门理顺关系,并化解与此相关连的各种矛盾,达到一案结两事、结多事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4、黄日批、黄日祥与苏清泉债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苏清泉与黄日批、黄日祥债权纠纷一案,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329日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清泉于20115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513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执行法院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账户、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经济来源等方式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发现两被执行人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有十余个资金账户,但账户内的资金多数不超过百元,总额亦不能清偿债务。执行法院随后责令被执行人到庭说明为何没有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以自己不服判决为由拒不履行。
在执行调查过程中,执行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有向某金融机构贷款的线索,随即展开多方查询,最终得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源县中锋储蓄所将向被执行人黄日批发放贷款若干。执行法院迅速对该银行账户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201195日,执行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苏清泉放弃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的主张,债务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在被执行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加大调查财产线索的力度,及时准确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掌握,通过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5、蒋金生与唐小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蒋金生与唐小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唐小兵给付蒋金生赔偿款4343元。唐小兵不服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被执行人唐小兵没有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金生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后,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小兵一直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唐小兵的银行账户查询后,也一无所获,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时隔六年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信息,第一时间通过法院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留下的24小电话向主办法官反映情况,法院立即召集警力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找到了外出躲债多年的被执行人,顺利执行了该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外躲债多年,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信息后,通过“执行110”热线电话向法院反映情况,以便法院找到被执行人,顺利执结了该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广大申请人提示:密切注意被执行人的最新消息,并及时向法院反映,有利于债权的及时实现。
 
6、廖南艳与唐小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廖南艳与唐小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瓯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由唐小凤向廖南艳支付赔偿款52728元。
由于被执行人唐小凤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廖南艳向浙江省温州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法委托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
全州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唐小凤饲养的一批生猪共43头,即对该批生猪予以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保管、看护,但不得擅自处分。20115月初,据申请人廖南艳反映,被执行人唐小凤不顾法院查封裁定,开始陆陆继继卖掉生猪32头,价值约50000元,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立即调查情况,但被执行人唐小凤与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电话关机,传票不理。510日中午,执行法官赶到唐小凤家时,早有准备的唐小凤一家人外出躲避,至傍晚七时仍未归家。第二天凌晨6时,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采取突击行动,到达唐家,才找到了唐小凤及其家人。面对唐小凤的拖延推诿,执行人员严肃地指出唐小凤此种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是违法行为,如不交出卖猪所得款项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并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被执行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付清了赔偿款。案件执行终结。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擅自处理法院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法可对被执行人实行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廖子伦与桂林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廖子伦与桂林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安康物业公司支付廖子伦加班工资1450元、失业赔偿金1548元、经济补偿金1005元。后安康物业公司不服本裁定,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市中院驳回了安康物业公司的申请。
由于安康物业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廖子伦向秀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随后向安康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安康公司申报财产情况。安康公司负责人李清国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收条作为凭证,称该公司已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将款项全部支付给了廖子伦,有廖子伦亲笔签名的收条为证,并承诺愿意对收条的真伪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廖子伦辩称在仲裁后从未收到安康公司任何款项,称收条上的签名系伪造的,并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秀峰区人民法院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收条》上的“廖子伦”签名字迹与廖子伦本人签名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收款凭证”字迹形快实慢,运笔中途有停顿,并存在重新起笔的现象。鉴定结论证实为虚假签名。桂林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再无狡辩,随即将欠款如实交给廖子伦,物业公司负责人还写了一份检讨书,向法院承认错误。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严格落实证据的真实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当运用司法鉴定方法调查案件的真实情况,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8、钱红英、奉春丽、李秀娟、奉细发与李松柏、梁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摘要】钱红英、奉春丽、李秀娟、奉细发与李松柏、梁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松柏应承担4746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梁晔在被告李松柏无力赔偿时承担垫付责任。
由于李松柏、梁晔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钱红英、奉春丽、李秀娟、奉细发向阳朔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肇事车辆所挂的车牌号系假军牌牌号,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被执行人李松柏身份证件、驾驶证也全部系伪造,无法查明其财产及身份情况;另一被执行人梁晔在案件发生后,也玩起了“失踪”,有意逃避责任。种种规避行为致使该案的执行工作一时陷入了困境。
今年4月初,执行法院经多方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梁晔户籍已迁至深圳,其在广州市某银行有存款5000元,在深圳市某银行有开户。考虑到申请人钱红英夫妇特殊情况,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其中一个儿子被本案当事人撞死,另外两个儿子也因故去世,如再久拖不决,可能会对申请人的身心造成更大的伤害,执行法院决定加大执行力度,争取早日将该案执结。413日,执行法院执行干警一行三人连夜奔赴广州,在取得当地法院的协助后,划拨了被执行人梁晔的银行存款5000元。此后又立即赶赴深圳,历时二天查询了30多家银行及证券、保险类公司,最终查到其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有账户并有价值近8万元的股票,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并划拨其资金。据此,一起长达近十年的“马拉松案”得以成功执结。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充分考虑到申请人的特殊情况,不辞劳苦,千里追踪,远赴广东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桂林市临桂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桂林永福胜君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桂林市临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桂林永福县胜君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二审生效判决,由桂林永福县胜君贸易有限公司归还桂林市临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02万元及相关利息。
判决生效后,桂林市临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永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福法院于20112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永福县胜君贸易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6月底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曝光后不久,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自20117月起每月给付1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人直至全部清偿。执行法院据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取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本案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给付法院的执行费用外,没有兑现和解协议的任何内容。不但分文未付,还与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玩起了“躲猫猫”,拒接电话,音讯全无。被执行人此种以和解方式结案而实际上并未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且情节严重。经向院领导请示,永福县人民法院果断采取措施,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为尽快执结本案,执行法院拟采取拘留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对公司处罚款的处罚措施,同时对公司财产依法采取拍卖的强制变现措施。为此,执行法院于2011915日向被执行人的财产保管人送达了拍卖裁定及罚款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认识到情节的严重性,当即与执行法院取得联系,自认错误;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取得对方谅解,并将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合计140万元给付完毕。该起案件,经历多次反复与曲折,最终在执行法院果断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和采取强有力执行措施后,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以和解方式结案而实际上并未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本案的处理,对于假借和解规避执行的不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教育宣传作用。
 
10、刘文隆与梁有全、高胜林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刘文隆与梁有全、高胜林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灵川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梁有全、高胜林在201135日前分批给付刘文隆欠款110万元及利息25.5万。由于梁有全、高胜林未履行协议内容,刘文隆遂向灵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经调查发现,梁有全、高胜林在陆川县从事房地产多年,现为当地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多处房产、存款、汽车及公司股份,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灵川县人民法院及时与陆川县法院取得联系,并决定异地执行。201196日,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陆川县执行时,被执行人不但派人故意刁难执行人员,还在执行人员办理银行冻结、扣划手续时,指使其手下将存款取走,导致法院在办理冻结手续后发现账上存款明显减少。
针对被执行人此种明显规避执行的恶劣行为,经得市中院批准,灵川人民法院与陆川县人民法院协同作战,成功围堵并控置了被执行人梁有全,并对梁有全当即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被执行人梁有全在被司法拘留后,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表示坚决予以悔改,并如期向刘文隆履行了124.6万元还款义务。案件执行终结。
【典型意义】 由于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执行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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