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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发布十大反规避执行案例(2011.12.4.)

 新屏轩 2016-12-21
 
规避执行行为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设置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在法院执行工作中,一些案件当事人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时保障债权人 的合法权利。但也有一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规避执行,严重影响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实现,干扰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开展,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对此,合肥两级法院积极采取反制措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全方位、多渠道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成效显著。特刊发部分案例
 
案例一 自觉履行案例——严某申请执行合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某人力资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严某与合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某人力资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经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因严某在工作期间,左臂被设备压伤,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严某劳动功能障碍为三级。故判令合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某人力资源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严某481294.4元。
二、案件执行情况
案经严某申请,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8月立案执行。严某因自身损伤严重,且案经仲裁及两审审理耗时较长,其间,未能获得任何赔偿款,生活十分窘困。执行法官立即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的现实情况,要求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赔偿款项。经法院耐心说服,九天后,被执行人合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第一笔赔偿款20万元支付给了申请人严某。并表示严某作为其公司员工,因工受伤,公司一定会对其负责,愿意承担全部义务。一个月后,该公司代理人主动来到法院,将第二笔赔偿款20万元支付给了严某。不久又将剩余8万多元款项全部支付给了申请人严某。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二 拒不清算规避执行案例——上海某景观绿化公司申请执行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某景观绿化公司与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因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给付上海某景观绿化公司工程款1811390.92元,并自20051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款清息止。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诉讼期间,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登报公告清算。200821日,上海某景观绿化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以清算为由,申请延期执行、中止执行,并承诺20093月底前完成清算,待清算完成后即支付相应款项。但承诺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未提供清算报告,并再次以正在清算为由申请继续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历时近四年未完成清算,并未就资产产权争议或债权债务发生其他诉讼或仲裁。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经过引导,上海某景观绿化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拒不履行法定清算责任,恶意损害其合法权益,导致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要求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的六个股东对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安徽某建筑公司等六股东对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院强大的执行压力下,最终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股东之一被执行人合肥某置业公司履行了义务。
 
案例三 股东抽逃注册资金规避执行案例——巢湖某广告策划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拖欠合同款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巢湖某广告策划传媒有限公司与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拖欠合同款纠纷一案,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令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七日内一次性退还巢湖某广告策划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11333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同年120日,巢湖某广告策划传媒有限公司向居巢区人民法院(现巢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调查,该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下落不明,且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登记。后经执行人员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周某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已将公司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并悄然停业,有意规避法院的执行。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执行人员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系统查到了以周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新公司,并从相关登记情况中获悉该新公司成立时间与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关停时间基本一致。另,从银行往来明细记录发现被执行人曾将一笔20万元款项汇向不明账户,停留几天后即汇入周某现在开办的新公司的账户。大量证据表明周某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故意规避法院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将周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周某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了全部债务。
 
案例四 非法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案例——巢湖市某信用社申请执行巢湖市某棉业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巢湖市某信用社诉巢湖市某棉业有限公司、徐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令巢湖市某棉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巢湖市某信用社借款135万元及利息;信用社有权就棉业公司及徐某某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在诉讼中,徐某某于20101123日向房产部门谎称房产证丢失,利用市、区两级房产部门抵押档案信息不共享,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补办了新的房产证,并增加了共有人薛某某(系徐某某配偶),同时隐瞒房产已经抵押的事实,将该房屋对外出售。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上述规避执行情况后,迅速对新房产证项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了房产部门,房产部门随即将新证追回予以注销并恢复原房产证号,同时承诺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依法处置抵押房产。及时、高效的反规避措施避免了房产通过非法处置而流失。
 
案例五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执行案例——肖某等61人申请执行安徽某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肖某等61人与安徽某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确定安徽某乳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肖某等61人生活费137984元,经济补偿401200元,并为肖某等61人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后经诉讼,法院判决确认了安徽某乳业有限公司的有关义务。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安徽某乳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肖某等61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发现,安徽某乳业有限公司已自行清算,并在案件审理期间,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公司剩余财产已经分配完毕。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经调查,安徽某乳业有限公司三股东在清算期间,明知其与肖某等61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正在法院审理,尚未处理完毕,却在清算报告中称所有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并对工商登记机关虚假报告公司债务清偿情况,使公司得以注销登记。同时,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应该优先支付的肖某等61人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予以支付,而是支付了其股东之一的合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款往来9308445.95元,构成逃避债务。根据上述事实,执行法院依法裁定追加安徽某乳业有限公司的三股东为被执行人。对此,作为股东之一的合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就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释明,并对肖某等61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社会影响进行了分析,合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最终与肖某等61人进行协调并履行完毕。
 
案例六 逃避经营责任规避执行案例——铜陵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庐江县某选矿厂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情基本情况
铜陵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庐江县某选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庐江县某选矿厂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铜陵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庐江县某选矿厂未自觉履行,铜陵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庐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庐江县某选矿厂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庐江县某选矿厂已经停产,财产已被处置,企业无银行资金记录。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法院深入调查发现,该企业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李某系该独资企业业主,且李某之夫王某也系该企业的实际经营者,该独资企业实为家庭共同经营。遂依法裁定追加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依法冻结李某之夫王某的银行存款25万元。王某以不是本案被执行人为由提出异议,经执行法院审查和上级法院复议均裁定驳回异议,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案例七 拒不进行财产申报规避执行案例——安徽某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安徽某饲料有限公司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自愿调解。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刘某欠安徽某饲料公司饲料款23425元,于2010630日前偿还10000元,同年1230日前偿还13425元。逾期,因刘某未自觉履行,安徽某饲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刘某拒接电话,下落不明,其家人称:“刘某从事养殖业失败,已外出打工。”法院调查走访得知,刘某并未外出打工,正在为其养殖场即将拆迁做准备工作。经法律宣传,刘某来到法院,但称市场不景气造成其养殖亏损,现在无力偿还欠款。对此,执行法院宽限其在一个月内履行义务,并责令其三日内向法院报告其个人和家庭财产状况。同时,执行法院展开对刘某个人及家庭财产情况的详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并非刘某所说无力偿还,刘某不仅有住房,还有价值不菲的门面房在从事经营,同时,为了能让自己的养殖场在拆迁中升值,刘某还将很多资金投放到养殖场的改造上。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一个月的宽限履行期限届满,刘某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经说服教育无效后,执行法院宣布了前期的调查结果,并决定以刘某拒绝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为由,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在强大的司法权威下,刘某让其家人将执行款送到了去看守所的路上。
 
案例八 无偿转让房产规避执行案例——钟某等人申请执行罗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徐某与罗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罗某给付钟某、徐某赔偿款共计72万元。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因罗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钟某、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罗某无固定职业,名下无任何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所住房屋在其父亲名下,执行一度陷于僵局。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执行中,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原先长期跑货运,家境宽裕。对此,法院通过悬赏举报等方式加大对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的收集。很快,法院接到举报,称被执行人所住房屋系其自己出资所建。根据举报线索,执行法院立即组织调查,证实房屋确系被执行人出资所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均为被执行人名义,该案在一审判决后,被执行人将房屋登记在其父亲名下。执行法院立即向房产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房产部门查证属实后,依法撤销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法院当即将该房屋予以查封。在法院的强大攻势面前,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承诺向申请人给付赔偿款。该案最终顺利执结。
 
案例九 协议离婚规避执行案例——周某、陈某申请执行鲍某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陈某申请执行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判令鲍某15日内分别归还周某本息合计48050元,陈某本息合计115680元。嗣后,因鲍某未履行义务,周某、陈某向庐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在执行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鲍某名下无财产登记,且外出不归,其前妻张某声称与鲍某已于20073月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各一份。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财产归张某所有,所有债务归鲍某承担。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双方离婚时,约定财产归女方张某所有,债务归男方鲍某承担,是恶意躲避债务的违法行为。之后,经过多次耐心的思想工作和法律解释工作,张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主动筹款分期偿还了该笔债务。
 
案例十 虚假履行规避执行案例——滕某申请执行季某合伙协议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滕某与季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审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季某一次性支付滕某172000元,逾期则承担违约金50000元。因季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中,执行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季某名下有任何财产,但查明其系安徽省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法官耐心释法,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中约定安徽省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自愿为被执行人季某的还款提供执行担保。此后,因季某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执行法院依法裁定追加担保人安徽省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法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准备对安徽省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迫于压力,季某向法院提交银行现金支票一张,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安徽省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与银行核对,发现该账户已被提现9万元,剩余金额仅为300多元。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对被执行人以空头支票欺骗法院,并提前提现,恶意转移担保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依法决定对安徽省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拘留十五天。拘留后,被执行人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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