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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法院12日公布2011年审结重大民商事案件(2012.1.12)

 新屏轩 2016-12-21
 
2011年,在全市众多民商事案件中,商标侵害、企业名称权等维权类案件较为典型,用法律武器维权已成为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常态。2012112日,哈尔滨市法院对一年来审结的重大民商事案件进行了盘点。
 
股东另立门户撬走原公司生意
原公司诉其侵犯企业名称权
案情:壹盛公司(化名)张某原系胜一公司(化名)股东,张某于200922日退出胜一公司,数日后将胜一公司的资料、印章交给了胜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2009224日前后,其股份由任某接收。胜一公司的老客户洛阳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洛阳公司)收到两份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因公司发展需要,胜一公司于2009218日起更名为壹盛公司,账号、电话号码作了变更,其中一份加盖壹盛公司印章。洛阳公司遂将应与胜一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与壹盛公司签订。随后壹盛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洛阳公司也将应付款记入壹盛公司名下,三份合同的利润总计为13万元。
不久,胜一公司即发现,壹盛公司在自己不知情情况下,私用本公司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向老客户洛阳公司发出企业信息变更通知,并借机与其签订了原应属于自己的订货合同。为挽回损失,胜一公司将壹盛公司诉至道里区法院,要求壹盛公司停止侵害,返还合同经营利润13万元。
壹盛公司辩称,胜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壹盛公司侵害其名称权,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驳回胜一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法院一审认为,“通知”并非胜一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更名亦非客观事实。壹盛公司称“通知”系双方一致意思表示,证据不足,亦不符合常理。壹盛公司因该“通知”夺取了本属于胜一公司的缔结合同的机会,侵犯了胜一公司的名称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判决被告壹盛公司赔偿原告胜一公司损失1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壹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字员太疏忽100敲成160
原告将错就错诉状求补偿被驳回
案情:20086月,原告杨某与被告哈尔滨某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后双方对协议约定的每平方米补偿费用发生争议,原告称协议约定是每平方米160元。被告称:由于打字员疏忽,错将100元打成160元,但此项数额及协议总额均系按100元计算所得。现原告仅依据单价打字错误而起诉,明显证据不足,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香坊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被告按照每平方米160元的价格履行协议。
判决:经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撤回上诉。
 
一个要停租 一个要续租
房主房客对簿公堂
案情:200532日,陆某与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陆某将房屋租赁给孙某,租期20年(200561日至202561日)。后两人一个要续租,一个要停租。
判决:经市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将《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至2012531日止,如在此期间遇政府拆迁征收租赁房屋,该合同履行至拆迁征收之日止。
 
一个要重建 一个要加固
产权人建筑商大打官司
案情:20028月,原告哈尔滨某上市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后,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告随即投入使用。20086月,原告发现厂房主梁部分出现裂缝。根据鉴定结论,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对该楼拆除重建,而被告则主张加固维修。
判决:经过对账确认,双方同意以未付的工程款抵付赔偿款项一部分。最后,被告赔偿原告420万元,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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