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建设的农业项目,种植户能不能变卖设施?如果不能,这一行为是否违法?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有一民营企业,自2004年开始,流转了900亩承包地建设大棚蔬菜基地,每年不断扩大,直到2012年建成,总投资800多万元,包括公司自筹及逐年分批次申请的省、市农业项目资金。该民营企业只干了四年,2013年,将大棚蔬菜基地有偿转让给种植户陈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不久,陈某变卖了大棚钢架、薄膜等设施,再将土地流转给第三人种植中药材。

根据《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农业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文件还规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安徽省农委菜篮子工程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省里文件不可能规定得非常具体。不过,经营人变卖财政资金支持建设项目的设施,肯定不行。否则,涉嫌套取项目资金。

套取国家资金,可以认定为诈骗罪。有关法律专家表示,刑法规定的诈骗罪量刑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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