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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入罪的建议

 芳芳律师 2016-12-21
浅谈“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入罪的建议
              

 

浅谈“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入罪的建议

 

        作者:陈素芳律师   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民进会员

               四川省法学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会理事会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     
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或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但是,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并没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令工伤职工因主张工伤待遇的漫长维权且受挫的案件,无论是发生在身边的,还是通过“百度”等搜索,因工伤劳动者为主张工伤待遇款难的案例举不胜数。这不仅令工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还令用人单位拖欠工伤待遇成为了一种管理常态,主张了不道德因素。这明显与我国倡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导思想是不相一致的。为此,有必要将“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定性为刑事犯罪,以使工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能早日兑现。

 一、重视拒不支付工伤待遇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保障“民生”的必要手段。

1、据调查得知:中、小、微型企业的工伤劳动者,能及时享受到工伤待遇的不到百分之十,但现有法律、法规并没对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给予有效的法律制裁。当前,各级部门重视劳动者的拖欠劳动报酬被拖欠、克扣,利用综合手段与措施对清欠劳动者的工资,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这也几乎成了各政府机关每年年终前都要做的重点工作之一。令近几年发生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明显减少。但是,对于工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被拖欠、拒付的事宜,却不容乐观,就连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卫士”——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对此情形也无法启动劳动监察程序,因为,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没将“用人单位拖欠、拒付工伤待遇款”纳入劳动监察职责范围。在立法出现漏洞的情形下,令用人单位可以毫不畏惧地拖欠、拒付工伤待遇。

2、工伤劳动者为主张工伤待遇往往需要历经5年多的漫长维权之路,但等来的结果并不是能及时兑现。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主张工伤待遇款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实践中,工伤劳动者为获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往往也要花3年多时间,后因主张工伤待遇款须经仲裁、法院一审、二审阶段,也要历经近2年的漫长维权之路,才能得到一份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待遇款的生效判决书。但这结果并不能就此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当劳动者满怀希望地捧着这份历经近5年的维权之路才得到的生效判决书,要求用人单位按判决书支付工伤待遇款时,却因用人单位早已人去楼空,或因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也所剩无几。这样的现状,只要深入基层去调查走访曾经代理过过劳动争议案件的维权律师,他们都会很无奈地讲述“工伤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难,主张工伤待遇款更难”的辛酸维权历程!

3、拖欠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性远远低于拖欠、拒不支付工伤待遇。虽然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给社会、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的危害性,但单纯的拖欠劳动报酬,只要劳动者身体健康,仍然可以凭劳力、智慧挣钱维持生计。但是,工伤劳动者的命运却不容乐观,他们本已受伤致残,令劳动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不但就业难,就连因继续治疗需要的费用也无法得到解决、家庭基本生存也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劳动能力大部分、完全丧失的劳动者,不但就业的门槛被阻挡,由于生活不能自理职能依靠家人或聘请专业护理人员来照顾余生,这无疑对其本人、家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的营销。但是,我国现目前只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有的人可能会说,凭生效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追究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的刑事责任呀,但是,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拒绝执行才行。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则用人单位就应向工伤劳动者支付工伤待遇。同时,工伤待遇的各项目的计算标准也是有明确规定的,这是不需要工伤劳动者历经长达2年的仲裁、诉讼之路来实现工伤待遇,这足以表明用人单位有恶意拖欠支付工伤待遇款的情形。

为此,笔者认为将拖欠、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入罪,既是保护劳动者的现实需要、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大势所趋。同时,工伤劳动者因工致残,也是具有特殊性的一类的贫困群体,他们也是真正需要精准扶贫的对象。

  二、对拖欠、拒不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建议

 1、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并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2、国家及政府部门应重视劳动者工伤待遇被拖欠、拒付的情形,并制定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加大监督、检察和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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