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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军事体制及军队建制

 吕居居 2016-12-21
军事

  卫所制为在全国各地军事要地设立卫所驻军,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从征调发,无事则还归卫所。军队来源为世袭的军户,由每户派一人为正丁至卫所当兵,军人在卫所中轮流戊守以及屯田,屯田所得以供给军队及将官等所需。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明宣宗以后渐无法维持,军人生活水平及社会地位日渐低下,逃兵也逐渐增加,军备因此逐渐废驰。

  在嘉靖年间,应付倭寇之乱时,将领戚继光在浙江地区采用招募民兵加以训练的方式,来取代不堪的卫所兵。正因为明朝正规军卫所军的不堪用,故这些民兵,成为在明朝后期逐渐担负起维持明朝有效统治的作战部队,而其中最为有名的就是戚继光的召募以浙江人为主的戚家军、李成梁李如松父子麾下的辽东铁骑及袁崇焕所召募以辽东人为主的关宁铁骑。

明朝军事体制

  明朝改革元朝军事制度,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卫所制:皇帝独揽军事大权,全国要地设立卫所,军丁世代相继,给养仰赖屯田.此制在维护明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军队的统辖与卫所制朱元璋统一全国后,采纳刘基建议,立军卫法,在全国建立卫所,控扼要害.中央设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为五军(即中、左、右、前、后军)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关,掌管全国卫所军籍.征讨、镇戍、训练等则听命于兵部.遇有战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调军,任命领兵官,发给印信,率领从卫所调发的军队出征.战争结束,领兵官缴印于朝,官军各回卫所.这种统军权与调军权分离和将不专军、军不私将的制度,旨在保证皇帝对全国军队的控制.在地方,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置指挥使,为地方统兵长官.都司之下,在冲要地区的府(含直辖州)、县(州)置卫或设所.一般卫由卫指挥使率领,辖5个千户所,共5600人;千户所由千户率领,辖10个百户所,共1120人,百户所由百户带领,辖2个总旗,共112人;总旗辖5个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都司、卫所,共设都司17个、行都司3个、留守司1个、内外卫329个、守御千户所65个.兵额最多时达270余万人.

  以下是明朝的军事领导制度.

  以中央军事领导机关来说,起义时期,朱元璋以都元帅身份自主行枢密院事,亲自指挥全盘军事,以后,改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设大都督一人,名义上是“节制中外诸军事”,其实,一切大小军政,包括军官任免、军队调遣、战役指挥、战略考虑等,都由都元帅决定,大都督府不过是主持后勤给养.军丁军户管理、考绩、马政等日常事务.大都督当然也要统军作战,但只能奉命进止,不许擅作主张.当时,朱元璋在行中书省内设户、礼、刑、工四部,独不设吏、兵二部,正说明人事和军事大权不容假借于人.即使如此,到吴元年(公元1364年)还是对此作了部分的调整,虽然仍保留大都督府,但裁免去大都督一职不设,改设左、右都督、同知都督、副都督、佥都督若干人,均为大都督府的长官.很显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众设多官而分其事权.

  明王朝建立后,在中书省下的六部已有兵部,这对一个统一的封建大帝国来说,是实不可少的.明初,将原来由大部督府掌管的武官任免、考绩、荫袭、军队的训练、后勤给养、军丁军户管理等军事行政工作划归兵部掌管,大都督府仅保留统率全国军队的职权.

  到洪武十三年(公元1680年),在撤废中书省的同时,朱元璋也宣布彻底改组大都督府,将大都督府分设为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中书省和大都督府的同时大变动,是当时明王朝中央军政制度大改组的两翼,其重要意义实不相上下.当时还规定,五军都督府互不统辖,应该分别与兵部直接联系工作,而统一奏请皇帝裁定.每一个都督府内又都设有一小群都督,计有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副都督等,俱为负责官员,由朝廷指定各都督府分别统率全国各都司、卫、所,不得随便变动.至仇,统军的部门便一分而为五,领导人更是由一个增加到好几十个.任何统军的都督都绝不可能率本部军兵与朝廷对抗了.

  其实,任何一个都督府及其中的任何一个都督,连率领本部军兵的权力也是没有的.因为明王朝还规定: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都督府有统军之权而无出兵之令.有军事行动时,兵部奏请委派某一都督府某一都督率兵出战,而分调其他各都司、卫、所的兵丁归其指挥.军事行动结束,将帅即归回原都督府,兵丁归回原工所建制.这种体制显然是为了防范军权旁落,是为了对将帅们的职权有意掣时,其必然结果是,要付出大大削弱自己军事威力的代价.

  明代军队的建制

  明代设在地方统率军队的部门分为都指挥使司、卫、所三级.

  都指挥使司又叫都司,是负责一个地区统率军队的领导性机关,辖有若干个卫和所.都指挥使司是省一级“三司”之一,设都指挥使一人,都指挥同知二人,都指挥佥事四人,还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僚佐胥吏.全国各个都指挥使司分别辖属五军都督府领导.明代的国防制度

  明代镇戍制度,凡边塞,沿海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要害地方,平时都设重兵镇戍.而永乐以后,建都北京,三面近塞,故边防尤重.当时边防,动起鸭绿江,西抵嘉峪关,绵洹万里,分地守御.初设辽东,宣府,大同,延妥四镇,继设宁夏,甘肃,蓟州三镇,又以山西镇巡统驭偏头三关,陕西镇巡统驭固原,亦称二镇,是为九边.其沿海一带,则自广东乐会接越南界五千里抵闽,又二千里抵浙,又二千里抵南直隶,又千八百里抵山东,又千二百里逾庐龙抵辽东,又千三百余里抵鸭绿江,故海防亦重.自嘉靖中,倭寇肆掠,前后共设七镇,而守备,把总分守巡徼会哨的不下数百员.至于西南四川,云南,贵州,湖广,广西等省少数民族地区,也都扼险设镇戍守,以行对少数民族的镇压政策.计明万历,天启间,全国共设蓟州,昌平,辽东,保定,宣府,大同,山西,延妥,宁夏,甘肃,陕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湖广,广东,浙江,福建,山东等二十镇.其中属东北,西北边防的共十一镇,属东南海防的共四镇,属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共五镇.因为明代建立镇戍的用意,原是为的要厚集兵力保卫国防而设的,至于对镇压内陆人民,备有一般兵防便可以应付,所以腹里省分如安徽,江西,河南等省,都不设重镇.这个镇戍制度,有一个优良的功能,便是平时镇戍重兵于要害,到有事的时候,既免临时争调,得以逸待劳,而诸镇声势联络,易收应援夹击之功,复可节省兵力.明代边防,海防,远的万里,近的也数千里,而置兵不多,防戍暇整,即深得此制的功用.

  明代军队的官职叙述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明初的统治者也特别注意对军队的管理和建设.朱元璋建立了卫所制度.《明史·兵志》云:“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在军事上重要的地方设卫,次要的地方设所.当时明朝约有军队二百万,都编置在卫所中,大抵每112人编为一个百户所,1,120人编为一个千户所,5,600人为一卫.卫所的军官称卫指挥、千户、百户.军户皆另立军籍,是世袭的.精锐的军队多驻在京师,朱元璋在南京一带设有48个卫,有军士20余万人,朱棣在北京设72个卫.洪武二十六年(1393),共设都司17个、行都司3个、留守司1个、内外卫329个、守御千户所65个.兵额最多时达270余万人.

  明代初年置行枢密院,太祖自领之.又置诸翼统军元帅府.不久,罢枢密院,改置大都督府,以朱文正为大都督,统领中外诸军事,下设司马、参军、经历、都事等官.明代定制,大都督府、大都督为从一品,又有左、右都督,正二品;同知都督,从二品;副都督,正三品,佥都督,从三品;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统军元帅府元帅正三品,同知元帅从三品,副使正四品,经历正七品,知事从八品,照磨正九品.不久罢统军元帅府.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在废丞相制的同时,为防止军权的过分集中,也废大都督府,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别管理京师及各地卫所.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以中军都督府断事官为五军断事官.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置五军十卫参军府,设左、右参军.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五军各设左、右断事2人,提控案牍1人,并从九品.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升五军断事官为正五品,总治五军刑狱.分为五司,每司设稽仁、稽义、稽礼、稽智、稽信5人,均为正七品,各理其军之刑狱.同时,朱元璋为了防范统军将领的专权,又规定五军都督府对军队无调遣权,其调遣之权由皇帝直接掌管;兵部在军队中虽有任免、升调、训练之权,但不统兵.每逢战事,由皇帝临时委派专人担任总兵官,统率卫所部队出征,战事结束,总兵归还将印,军队归还卫所.兵权始终掌握在皇帝手中,这是朱元璋从军事上加强和巩固皇权的重要措施.

  在京各卫,称为京卫.京卫有上直卫,南京卫,北京卫,品秩相同.各有掌印、佥书.上直卫的亲军指挥使司有26个卫,即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以上12卫,洪武中置),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以上10卫,永乐中置)、腾骧左卫、腾骧右卫、武骧左卫、武骧右卫(以上4卫,宣德八年置).其中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常以勋戚都督领之,恩荫寄禄无常员.凡朝会,巡幸,则具卤簿仪仗,率领大汉将军(共1,507员)等侍从扈行.宿卫则分番入直.锦衣卫名为宿卫扈从,实则假侦事之权,以欺压平民及一般官员,最为专横跋扈,特异于其他各卫.留守5卫:旧为都镇抚司,总领禁卫,先属于中书省,后改隶大都督府,设都镇抚(从四品),副镇抚(从五品),知事(从八品).旋即改称宿卫镇抚司,设宿卫镇抚,宿卫知事.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改留守卫指挥使司,专领军马守御各城门,及巡警皇城与城垣造作之事.后升为留守都卫,统辖天策、豹韬、飞熊、鹰扬、江阴、广洋、横海、龙江、水军左、右10卫.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复为留守卫,与天策等8卫,俱为亲军指挥使司(惟水军左右卫为指挥使司)并隶大都督府.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改为留守中卫,增置留守左、右、前、后4卫,仍为亲军.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始分隶五都督府.

  南京另有一套军职:

  南京设守备1人,协同守备1人,参赞机务1人.守备,以公、侯、伯充任,兼领中军都督府事.协同守备,以侯、伯、都督充之,领五府事.参赞机务,以南京兵部尚书领之,其治所在中府,掌南都一切留守、防护之事.

  南京五都督府为: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不全设.其掌印、佥书,皆以勋爵及三等都督充任.分掌南京卫所,以达于南京兵部.

  南京卫指挥使司,王府护卫指挥使司:设官皆如北京卫司.

  都指挥使司为明代地区军事总机构,长官有都指挥使1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2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4人(正三品),其属有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狱司司狱(从九品),仓库、草场、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挥使司,设官与都指挥使司同.长官之中有一人统司事,称掌印,简称都司,位次在布、按两司之上.《明史·职官志五》说:“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

  卫指挥使司设官与京卫同.外卫皆统于都司及行都司.卫以下为千户所,千户所又辖百户所.千户所有正千户1人(正五品),副千户2人(从五品),镇抚2人(从六品).其属吏目1人.千户所辖百户所10个,共有百户10人(正六品),总旗20人,小旗100人.刑狱则归镇抚掌管.凡卫所皆隶于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自卫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袭,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称后来变为空头的官阶,而统兵之官则须别加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名目.《明史·职官志五》:“总镇一方者为镇守,独镇一路者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为守备,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备倭等名.凡总兵、副总兵一职均须有公、侯、伯、都督爵衔者充任.其总兵挂印称将军者,云南曰征南将军,大同曰征西将军,湖广曰平蛮将军,两广曰征蛮将军……其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儹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挂印.宣德间,又设山西、陕西二总兵.嘉靖间,分设广东、广西、贵州、湖广二总兵为四,改设福建、保定副总兵为总兵,又添设浙江总兵.万历间,又在临洮、山海增设总兵.至明代末年,总兵官增置繁多,不可胜记.总兵在明代本为无品级之差委,至清代则为正二品的正规武职.

  此外,还有军民府、土州、土县,其官员设置,与府、州、县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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