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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问题形成和解决的原则

 冰山逸角 2016-12-21
改变-问题形成和解决的原则
第二序改变:强调解决问题本身,而非对问题的追本溯源。
请不要企图在书中找到一帖可立即采用的药方,这是阅读本书的重要原则。
尝试去训练自己捕捉住某个互动的过程,回想关系脉络中发生了“什么”及“如何”发生,而不是事后自以为是地去解释“为什么”;带着书中“问题形成”的观点与自己的经验对话,这种平行移动的参照方式要比企图借着去分析因果掌握解决之道,会多一些反映思索的空间。
第二序改变的发展不来自执著地求变,而来自共享协同的开放态度。这一种共享协同的开放态度需要的不是一种掌控全局的全能者,而是知道探索的方法,能与人协同探索的人。
为了掌握‘改变’的种种不可捉摸的特性,有一件事显得非常重要,就是必须区分事实以及关于事实的前提。”
逻辑类型与系统层次的概念,对人生课题有着重要的贡献:个人生命因承受社会压制而被迫往内压扭或往外爆裂的表现状态,是否有机会(不论他意识与否)将不同体制层次的对待印记,还原地安置于不同逻辑层次的位置是一个发展的契机点!
变的规律与道理是需要仔细分辨与对待的能力。
探索未知,固然勇敢;质疑已知,更需勇气。 ——卡斯帕(Kaspar)
本书所要探讨的是:问题如何产生,问题为何持续存在,问题又如何得以解决。其重点在于探究一种悖论的现象,即遵循常理与“合乎逻辑”的行为导致失败,而“不合逻辑”与“非理性”的行动,反而使形势的变化如其所愿。
“真诚”最近成为一个口号,但这个口号本身即代表一种虚伪,因为喊话的人其实,心里想的是:只有一种“正确”的世界观,通常也就是指他自己的观点。他们似乎还抱持一种想法,即“操控”不但要不得,而且可以避免。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人能证明他自己可以做到不去操控。我们实在很难想象,在别人面前的任何行为,如何能避免透露自己对彼此关系的观点,因而不至于影响到那个人。问题不在于如何避免影响和操控.而是在于如何对之进行最佳的理解与运用,以有益于患者。
第一编 变与不变
变得愈多,愈是不变。——法国谚语
问题的发生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源自事物的天性,而是因人而异、依观点而定。
人的知觉和思想都是相对的,必须通过比较和对照才能运作。
对于这些理论的应用,仍达不到数学的严谨性。各位读者应视之为通过模拟来进行例证的一项努力。
根据群论,群具有下列特性:
a群由具有某一共同特征的成员(members)所组成,至于成员的实际本质为何,乃不相关的事,不在这一理论的考虑之内。即允许在群之内产生无数的变化(事实上,有所谓无限的群),但是任何成员或成员的组合,都无法置身于系统之外。
b群的另一个特性是,成员可以以各种不同的顺序来组合,而组合的结果仍然相同。过程允许变化,但是结果不变。
c每一个群皆包括一恒等成员(identitv memher),其特性为:任何一位其他成员写该恒等成员组合,其结果仍为该成员自身。也就是说,恒等成员保存了另一成员的本身。这一概念的重点,在于某成员可能有所行动但却不造成任何改变。
d.最后,在任一符合群概念的系统中,我们发现,每一成员皆有其相对或相反成员,任一成员跟它的这个相反成员组合,结果为恒等成员。
逻辑类型理论:人类是所有个体集合成的种类,但是人类本身并非一个个体。这两者属于不同层次,若想以其中一个来解释另一个,势必导致荒谬和混淆。
从逻辑类型理论的推论,我们可以得到两个重要结论:(1)逻辑层次必须严格区分,以免矛盾混淆。(2)从一个层次转到较高一个层次(即从成员转到种类)需要一个换挡、一种跳跃、一个超越或转型——一言以蔽之,即一种“变”。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
极端重要,因为“变”提供了一个跳出系统之外的方式。
群论提供我们一个架构,以思索一种变化,该銮化可以在某系统之内发生,但系统本身维持不变。逻辑类型理论对于种类之内,也就是其成员之间发生的事,并不在意,但是这一理论提供我们一个架构,以考虑成员和种类的关系,以及由某一逻辑层次转到更高一个层次所蕴涵的奇特改变。如果我们接受这两种理论之间的这一基本区分,那么应该有两种不同的改变:一种改变发生在某一系统之内,而系统本身维持不变;另一种改变发生时,则改变了系统本身。前一种为第一序改变,后一种改变为第二序改变即改变之改变。
群只在第一序改变的层次上维持不变(即在成员之间变化的层次上,在这里,事物的确愈是变化,愈是维持不变),但是并不排斥第二序改变层次上的变化(即控制其结构或内部秩序的规则的变化)。因此,群论和逻辑类型理论看来不只是兼容的,甚至也是互补的。
第二序改变总不改其不连续或逻辑跳跃的特性。第二序改变在实际问题上所呈现的是一种不合逻辑与悖论。
群论实践解释:
系统之内可以发生许多第一序改变的现象,但是因为其结构维持不变,所以产生不了第二序改变。
在有限的可能行为范围内,不同的行为可以组合成不同的系列,但是却导致相同的结果。
一般而言,群的第二个特性所蕴涵的不变现象.常见于一种情况,即一系列变化的因果关系是循环式的,而非直线式的。
恒等成员的含义为:基本上,当它跟别的成员组合在一起,其结果为第一序的零变化。
表面上看来,当一个事物被它的对立事物取而代之,我们实在很难想象还有更激烈的变化。但是往更深一层推进,马上可以看出来,我们的经验世界,显然是由一对对相反的事物组成的。严格地说,实在界的任何方面,因为其对立者的存在,而获得实质与具体的内容。
对于变化,一个最常见的错误推论便是,若某物为恶,其对立者必为善。
在日常的人类事务中,对于零改变的后见之明,可能使冷静之后的头脑得出一个可悲的结论:“如果当初一切顺其自然,结果可能会更好。”但是这种领悟绝非必然;通常,恒等成员这一奇特的“零”效果,因为“看不见”,反而影响深远。
任何一个群的特性,或任何特性的组合,都无法产生第二序改变。一个系统可能发生一切可能的内部变化(不论有多少),却不会造成系统本身的变化(即第二序改变),此即陷入没有结局的游戏。该系统无法从内部产生改变自身所需的条件,也无法产生改变自身规则的规则。的确,在许多游戏的架构中,都已设计好一个终局,游戏迟早会结束。不论结局是愉快还是痛苦,这些游戏至少不会导致人类冲突深处必定出现的恶性循环。没有结局的游戏,正如其名称所蕴涵的:这些游戏之所以永无止境,因为自身并未包含如何结束的规定。结束
不是该游戏的一部分,也不是该群的一个成员。结束乃后设于该游戏,它和游戏里的任何动作(任何第一序改变)属于不同的逻辑类型。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第二序改变是一种日常现象,绝非不可能发生的事,人们的确会发现新的解决方法,社会有机体的确能够自我修正,自然界总会找到新的适应方式。第二序改变的发生,通常被视为无法控制,甚至是无法理解之事。但我们的经验是,第二序改变只有在由第一序改变的观点,亦即从系统之内来看,才是不可预测的、突然的、不合逻辑的,等等。事实也是如此。如前文所述,第二序改变是从外部引进系统之内,因此是个新面孔,不能靠第一序改变的种种来解释。但是从系统之外来看,这只不过是控制系统整体的前提(在群论上,即组合规则)之改变罢了。该前提自身,当然可能保持群的不变特性,而这些前提的任何变化,势必从更高的一个层次(这一层次即后后设于原来的系统,亦即后设于控制该系统整体的前提)引进。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实际与关键性的重点——若想在原来的系统之内造成变化,只要进入其后设层次即可。
用更富哲学意味的话来说,有两种显然不同的情况。其一,我们视自己如游戏中的兵卒,而称其规则为不变的实体:其二,我们视自己为游戏的玩家,深知规则之所以“真实”,乃由于我们的创造或接受,我们也可以改变这些规则。后者是可以改变游戏规则的人,而前者则只是无力地受困于现实中。
但是这一切的背后还有一个预设,即我们对宇宙的逻辑结构已有所理解,且必须使问题的逻辑层次分明。逻辑类型理论清楚地指出,我们不可以用讨论成员的语言来讨论其种类,否则将造成逻辑层次的误置,而导致逻辑诡论那令人迷惑的困境。此种层次误置发生的方式有两种:不是误将某一成员的特性归诸其种类(或两者对凋),就是忽略了种类和成员之间的极大差异,将两者视作同属一个抽象层次来处理。
一切理论皆日其前提而必然有其极限。
第2编 问题的形成
根据群论,如果单一行动不足以改正偏离现象,只要持续加强同一行动,似乎终将获得预期的效果。但是“出乎意料之外地”当解决之道成为问题时,并未带来预期的改变,“解决方案”反倒严重地制造了问题——事实上到最后却成为两种罪恶中最严重的。“持续加强同一行动”的解决方案(如法律抑制)不但是两个问题中的较大者,甚至其本身就是问题所在,因为若无这一“解决方案”,也就不会有问题的存在。
在某种情况下,新问题的产生,纯粹是因为改变既存问题的方式的错误,而这种问题形成的方式,可能发生在人类生活的任何层次——个人、两人、家庭、社会,等等。
在许多情况下,常态的偏离可以利用其对立者加以恢复常态。在控制论上,这只是一种负反馈现象,可以使一个系统重新获得并维持其内部稳定。
在许多情况下,系统内在的第一序改变潜能,足以应对变动,而其结构则维持不变。
区分困难和问题
困难是一种不可欲的状态,可以通过一般的行动来解决,不必运用解决问题的特殊技巧;或者,更常指的是一种不可欲而相当普遍的生活状态,因为无解(至少目前是如此),所以必须接受。
“问题”,指的是因处理困难不当而造成的僵局、停顿、死结,等等。
基本上,处理不当的方式有下列三种:
a企图以否定问题存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应当有所行动,但无人采取行动。
b.企图改变某种困难,而该困难以现实的观点来看,不是无法改变,就是根本不存在:
不应当采取行动,却采取了行动。
c犯了逻辑层次误置的错误,而导致为没有结局的游戏。这可能有两种情形:其一,试图以第一序改变改变某种状况,而该状况必须从更高一级的逻辑层次才得以改变。第二种情形正好相反,当第一序改变即足吼解决困难时,却试图促成第二序改变:在错误的层次上采取行动。
以否认问题存在的方式来处理困难的情境
在人际关系上否认了无法否认的问题(这些问题本身很可能在意识中),比单纯成为一种心理内在防御的否认机制,通常会造成更严重和显著的后果。
事情总有一定的极限,回避或否认问题,必然对现实造成曲解。当副作用大于好处,人们便转至另一极端。
“公开的秘密”:秘密之所以为公开,因为每个人都巳知道了;而秘密之所以为秘密,是因为每个人都认为没有其他人知道。
当人们不只否认问题的存在,甚至否认自己在否认时,那么我们刚才所描述的情况将变得更危险,更容易造成病态。
人们很容易将规则和制定这些规则所依据的具体条件分开,然后英雄式地反抗这一掏空了的规则,认为这不过是恶意或偏见的表达。
处理问题的不当方式之一,就是对问题视而不见。对于这种否认的方式,我们借用了可怕的简化一词。简化的后果有二:其一,谁承认问题的存在,将被视为疯子或坏人,更别说企图解决问题了。其二,因处理不当而制造出来的新“问题”,使原本需要改变的问题变得极为错综复杂。
人类的问题愈是悬而未决(而仍维持该群的结构),愈容易恶化。简化可能使原来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的确是很可怕。
乌托邦症候群
我们一味追求不可能的事物,却使那些可能得到的东西变成不可能。——罗伯特·阿德里
过度简化者对于一个问题可以熟视无睹,而跟他相对的另一极端—一乌托邦主义者——则是无中生有:问题明明无解,他却坚信有解决之道。
简化者跟乌托邦主义者在追求—十没有问题的世界——一方根本不承认某些困难的存在,另一方虽然承认有这些困难,但认为基本上这不是正常的现象,因此也不能获得解决。
“简化者”和“乌托邦主义者”之间有一个基本的 不同:前者否认问题的存在,后者虽然见到了问题,而且公开承认并强烈地抨击该问题,但 是他所采取的方式根本达不到目标。
乌托邦症候群:试图以乌托邦来改变现况,所导致的后果往往使问题陷于胶着状态,甚至愈变愈糟。人们面对问题时,如果自认已经找到(或可以找到)最终的、最完满的解决办法,很容易就陷入极端主义。人一旦有了这种想法,当然就会努力去实现他的想法,否则他就是对自己不忠实了。因此而引发的行为,我们称之为乌托邦症候群。
乌托邦症候群可能以下列三种形态出现。
第一种类型可以称之为“内射式”。它所呈现的,是更直接属于精神病的、而非社会性的现象。因为这些现象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当事人苦于无法达成自己的目标,而觉得是个人有所欠缺所导致的结果。如果那个目标是乌托邦式的,那么这个设定目标的动作本身便导致一种情况,亦即目标无法达成,他不会怪罪于目标的理想性,而只能怪自己无能:我的生命应该更丰富,更有收获,而我却生活在平凡和无聊之中;我对生命应该有强烈的感受,可是我却无法从内心唤醒这些感受。这一困境可能使人“退出社会”——忧郁、退缩,甚至自杀。
乌托邦症候群的第二种类型的人,并未因为没有能力实现乌托邦式的改变责备自己,反而会沉溺于一种比较无害的、几乎是儿戏的拖拉之中。他们觉得,目标既然十分遥远,这一趟旅程也将备为艰辛,而长途旅行是需要长期准备的。至于是否能够达到目标,或一旦达到目标,是否值得如此长途跋涉的恼人问题,则暂时可以不必细究。
在日常生活之中,当一个人不把人生视为一个行进的过程,而真的以为“抵达目的地”完全不成问题,这种乌托邦主义将成为一个大问题。例如,大众相信一个神话,认为人生的许多重要转折都是毫无问题、非常愉快的经验。但是,众所周知,所有这些人生的转折,通常都给人们带来不快、困扰和失望。
第三种乌托邦症候群的形式主要是“投射式”的。这一形式最重要的成分是一种道德的、主持正义的立场。抱持这种态度的人认为自己站在真理的一边,肩负着改变世界的神圣使命。他们最初是通过各种方式企图说服别人,认为只要说得够清楚,所有的好人都将见到真理 于是,那些不认同真理,或对真理置之不理的人,就被视为坏人。推演到最后,则变成必须消灭这些坏人,才能维护全人类的利益。
乌托邦症候群的另一个重要成分,就是轻视历史的教训,对历史的用处更是嗤之以鼻。这种态度,还可以使人觉得自己的痛苦和世界的可悲,是独特的、前所未有的、无可比拟的灾难。
企图以改造自我或改造世界来完成一个不切实际的理想,这种改变的方式又跟某些不可改变的困难纠缠在一起,从而形成问题。但有时候人们也会认为“困难不存在”才是问题,必须加以纠正,直至最后才发现自己在处理一个并不是问题的问题。
负面的乌托邦:事情愈是美好顺利,其实愈糟糕,因此非把它弄得困难重重不可。正面的乌托邦觉得“没问题”,负面的乌托邦则认为“问题无解”,两者都将人生中常见的困难和快乐视为反常的现象。
乌托邦症候群诸多方面的共通点是,患者认为他们所根据的前提比现实还要真实。
为了掌握“改变”的种种不可捉摸的特性,有一件事显得非常重要,就是必须区分事实以及关于事实的前提。
解决方案本身可能就是问题的所在。
乌托邦主义者对“改变”的企图,往往把自己陷入值局,他们无法清楚区分难题与“问题”,也无法区分“问题”与“解决方法”。乌托邦的不可达成,是一个假性问题,但是它所带来的痛苦却是真实的。
人们根据某个前提而认为事物应当如何,这与事物的“本来面目”是有所差距的。从理论上来说,人们可以借着改变现实,以符合他们所持的前提。但是很可能在同样多的情况下,人们对于事物的实际状况根本无法加以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认为他所假设的“可能”(即“应当如何”的状态)比现实还要真实,虽然他力求改变,也等于是缘术求鱼。因此,正是这个“应当如何”的前提成为了问题。需要改变的是这个前提,而不是事物“实际的”状况。拿掉乌托邦式的前提,实际的状况或许还可以令人忍受呢!因此,这里牵涉一种“改变”的错误处理方式:即试图以第一序改变来应付那种第二序改变才能解决的问题。
悖 论
逻辑类型理论的主要公理,即:凡牵涉到某集合(种类)所有成员的,不可能是该集合的一个成员。如被动的服从与自动自发。
就悖论这一点而言,压制的社会跟宽容的社会之间,没有实质的差别,只有程度上的不同。没有一个社会可以纵容偏差的行为,或者不会企图改变那些反对社会规范和社会结构的人。
人际之间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个秘密协议,且以讨价还价的形式出现:“你为我做这个,我就为你做那个。”除非人们接受这种一物换一物的交易,以及人际关系的互相回报为人生舞台的一部分,否则势必造成许多问题。
第3编 问题的解决
哲学的目的是什么?——为围在瓶中的苍蝇指出一条出路。 一维特根斯坦
自发性的改变与被认为可用来解释它的既存理论之间,的确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表达或解释某件事情需要我们在逻辑层次上更往上一阶。我们不可能在同一层次上完成对一件事情的解释;“解释是需要使用后设语言的,但是这一后设语言却不必 然是现成存在的。”“去影响改变”是一件事,“去沟通有关改变的事”是另一件事。简言之,这是正确逻辑类型和创造一个足够的后设语言的问题。
改变的引发有时只是因为一件微小的偶发事件,这和所谓专业的解决方法是一点也扯不上关系的。
决定性的行动(不管机智或不智)都引发了所要的解决之道——特别是,这些行动都是直接应对困难本身,而不只是讨论困难为什么会发生。
第二序改变的几个原则。
1.第二序改变的应用范畴针对的正是那些第一序改变中的问题解决方案:因为从第二序改变的观点来看,这些解央方案正是问题无法解决的关键之处。
2.第一序改变常是基于一般常理而产生的策略,而第二序改变的方法往往是令人不可思议、不可预料,而且超乎常理的;在第二序改变的过程中,常存在着令人困惑不解或矛盾的元素。
3.第二序改变的解决方法是处理此时此地的情境;它直接处理问题的结果而不是探究问题发生的假设性原因,重要的是问题是什么而不是为什么。
4.第二序改变的方法是让问题情境超脱于人们在尝试解决问题时掉入的悖论纠结的陷阱,并且将问题置于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框架之中
我们可以只处理此时此地所存在的问题情境,而毋须去了解为什么问题会阻那种形式发
生。而且就算我们不知道问题的根源和演变,我们依然能够去解决问题。
少问为什么而着重于是什么是较有利于研究人类为的。
改变不仅可以不经由彻悟,而且只有极少数的个人行为或社会改变是对问题的起源有所彻悟而发生的。
与过去历史的因果关系是一种迷人但却不正确的迷思。
过去与现在的行为间存在者一个因果关系,但是既然过去的事件证明着是不能改变的,所以我们要不就是被迫放弃“改变是可能的”的个体的希望,要不就是进入一种预设。
要分辨一个系统(个人、家庭、社会等)的优劣,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该系统是否能自行产生改变,或是它已卡在一个无法自行停止的无止境的游戏之中。
对于原因的探究可能只会导致永不休止的探究。
第一序的改变:只要问题的解决思考是以不是“A”就是“非A”的二分法来寻求答案,就将落入二选一的谬误中,陷于不是一就是二的选择困境里。
第二序改变的原则是“不是‘A’,也不是‘非A’。这是一个古老的原则。
不再局限于同一种类的选择,他开始去质疑并拒绝原先拥有的受限于同种类中所作的选择,从而去思考能解决问题的各种逻辑种类,不再局限于原先的种类之中。这就是第二序改变的本质。
重新框定是指将人们赖以理解或经验某种情境的概念与情绪的假设或观点,改变成另一组同样也能“符合事实”(甚至更好)的设定,经过这一转换,该情境对人们的意义已全然改变。重新框定的机制并未涉及情绪的变化,而是当情境并未变化时,人们赋予该情境的意义已经改变了,以至于结果也不一样了(但具体的事实仍然维持不变)。
任何意见(或是所赋予的意义、观点)是对该意见或观点这一客体的后设层次,亦即另一较高的逻辑层次。
区分现实与真实
任何一件事,只有当它符合对现实的定义时,它才是真实的,而这些定义正是人们所设定的。 真实是有足够多数的人都同意称它为“真实”的事物——只是这个事实常被大家忘记,所以到后来,这个大家同意的定义,却被人们经验成外在的“客观存在”的“现实”了。不过,这种在大家共同同意之下而被具体化定义形成的“真实”,对不同的人也有程度上的差别。
重新框定是在“一个后设真实”的层面上操作,我们力图指出的是,即使一个情境的客观条件远超出人们的控制,改变仍是可能发生的。
种类是具有特定的共通特质的成员或所有项的集合体,但一种既定种类中的成员甚少只属于一种种类。一名成员可以是不同种类的一个构成分子。因为种类并不是一个可触摸的确实客体,而是概念,是人们心灵所建构出来的。我们指定一个客体为某一特定种类,是学习来昀或者说它是选择的后果,它不是不可改变的真理。
重新框定是一种达到“第二序改变”的技术,用最抽象的说法:重新框定强调将一个客体(事物)的种类成员改变成另一相等有效的种类成员;或者说,将这一新的种类成员引进我们的概念中,并使我们能用这一种新的观点去理解事物。在这里,我们再次地拒绝去问为什么会这样的传统企图,而来看看重新框定涉及了哪些人类的经验:
l我们对世界的经验是建立在我们将所知道客体(事物)分成不同的种类之上的。这些种类是人们在心理上建构出来的,所以人们建构出来了一整套现实的秩序,而这些秩序并非客体本身所具有的。种类的形成不只是基于客体(事物)的物理属性,而且决定于这些事物对我们的意义及价值的程度。
2.一旦某一客体被人们概念化成为一既定种类的一个成员,人们便很难把它视为同时属于另一种类的成员。这一客体的种类成员就被称为“实体”;因此,任何人若将这一客体视为或当成另一种类的分子,这个人不是疯子就是坏人。更进一步地,由这一简化的假设往前推进到另一简化的假设——执着固定在这一对“实体”的假设,不只是健康正确的,同时是“诚实”、“真诚”的——那么那些不这样来界定实体的人则是不诚实、不真诚的。“我不能玩游戏”是当这些玩着“不玩游戏”的游戏者,被另一种可阻取代自己原有观点之种类成员威胁或对抗时,最常使用的辩解理由。
3是什么使得重新框定成为达成改变的有救工具呢?一旦我们觉知到另一种类成分后,便无法轻易回到原来的格局或是先前对“实体”的设定之中。
困惑是达成第二序改变的重要步骤。
悖论通常是由该情境当事人双方所共同建构的。只要这个问题被视为是一种心理的或情绪的症状,这一概念架构本身就使得解决办法无法产生。这个症状遂演变成一件个人无法控制的事,或是应该靠意志力去克服的事件。针对这一悖论,成功的重新框定必须要能使这一问题由原先的参照架构离开而进入另一架构,而后者不能包含“不可改变”的启示在内。当
然,不是任何其他的参考架构都能产生这种效果,而是某一个适合当事人思考及对现实归类的方式的参考架构才能发生作用。
成功的重新框定需要将当事人的观点、期望、理由及假设都纳入考虑。简而言之,需要一个能让问题改观的概念架构。
重新框定并不是让我们注意到什么——不是生产什么洞察——而是教我们玩一个 不同的游戏,以使得老把戏不再管用。
针对同一情境提供一个新的定义。
改变的实践包含下列四个步骤的一个程序。这四个步骤是:
1以具体的词语清楚地界定问题;
2.探究截至目前为止已企图运用过的解决对策;
3.对想要达成的具体改变有一个清晰的定义;
4.形成与执行一个能产生这一改变的计划①。
要解决一个问题首要的条件是,它必须是一个“问题”。这么说的意思是指:将一个模糊陈述的问题转换成具体词句的过程,能使我们分辨“假性的问题”和“真正的问题”。
对假性问题的案例而言,澄清与阐明问题并不等于解决之道,只是将抱怨或不满先予以拆解,以免它模糊化了真正的问题。不可否认,问题被澄清之后,一个人有可能将面对一个无法可解的困难,还得学习如何与这一困难共处。假如我们所听到的抱怨与不满并非假性的,而是真正存在的问题的一个表现,那么成功协助对方清晰而具体的陈述问题,便是寻找解决之道的第一个先决条件。
对先前被使用过的解决方法的仔细探察,不仅可以吉诉我们哪一种改变千万不要尝试,同时也指出了对那些维持问题情境不变的因素必须设法改变。
第三个步骤要求的是一个可被具体界定及实际达成的目标,这是对问题解决者的一种安全防护措施,以免问题解决者被困到错误解决之道后,选择了“妥协”而非“解决”问题。除了去寻求“对的或恰当的问题”以及用具体的词语界定目标之外,也要对改变的过程设定一个时间的限制。
前三个步骤是解决问题必须具备的三个初步条件,而改变的实际过程则是在第四步才发生。
几项通则:改变的目标是想达成的解决之道,所选择的策略必须要翻译成当事人自己的“语言”;这就是说,这个策略要以一种当事人能以他自己的方式来“概念化现实”的形式提供给当事人。
另一通则在前面的几个实例中也已清晰地讨论过:“悖论”在问题解决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和它在问题形成中的重要性是一样的。所有人类的问题皆包含了“无可逃避”的这个元素,否则它们就不会成为问题了,特别是对于那些通常被称为症状问题的案例。
经由悖论而产生的第二序改变”——就我们 所知,毫无疑问的是问题解决最优雅的形式。
失败的原因之一是不切现实或不恰当的目标。当得到较多信息后或在治疗过程中,一些改变已经发生了,因而需要修正原先定下的目标。导致失败或困难的第二个原因是所选择的介入方法的性质。如果一个人应用了我们所给予的指导方法,但并没有发生任何正向的改变后果,那么我们的指导显然就是一个错误。若对这砦失败案例加以仔细探索,经常会发现我们对病人指导中的错误,也就可以使我们设计一个改进的计划。这些介入方法的致命弱点在于不论方法多好,必须要成功地影响一个人有动机去实行我们的指导。另一个失败的潜在原因是我们未能利用“语言”来对当事人说明方法,并使他愿意接受与实行这个方法。
事物看来一成不变,但事实上它们却改变了。
多做无益
化暗为名
宣而不隐
小题大做
贝拉克的巧计(变是不变,不变是变:行为方式并未真实操作,信息的传导带给双方对人际现实的重新建构)
利用抗拒(悖论)
何谓“真正的事实”是次要的事,而且它几乎是不可能弄明白。
仁慈的破坏
忽视的好处
学习问题 关联问题
对付乌托邦
魔鬼的约定
只要当事人和治疗者同时处于当事人所设定的框架中,“问题”一定会持续不变的。在同一框架中,也可 以尝试许多种不同的解决方法,但是他们无可避免地会导致相同的后果, 即“零第二序改变”。
用来判断一个方法之价值的唯一可靠的基础,在于应用这一方法后可达成的结果。
常见的问题:
1绝大多数的时候,一个社会系统成员之间的处境、阶层与利益的差异,无法导致一种建设性的互补及有效的合作,反而是持续和阻碍变化发生的僵局——每个人都不快乐但却无能改变。
2只要各方人视他们自己是彼此分开和对称的,多多少少会导致冲突的迅速激化;这种倾向不论是在涉及两个个人、两个国家或种族时都是相似的。
3.正如我们在讨论乌托邦主义的效果时曾提及的,当人们或一个系统企图达到某些定义过高的目标、但却无法实行时,可能会导致相反方向的发展。
“改变”是可以通过集中在微小、具体的目标上,通过缓慢的步骤来有效达成;这种做法要比远大、模糊、看来十分美好但却无人能达成的目标有效得多。
在人类介入行动掌控之外,存在着许多种类的条件和事件都在影响着变与不变:包括自然界的物理与化学历程、地壳的变动与地震、生物性疾病、特定意外事件及其他条件等。我们的观点并不是直接地应用于这些“自然”环境上,而是应用到人们“处理”特定社会环境的方式上。人类行为的世界最需要的正是我们以理解与技术去进一步审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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