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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有6个认识误区 你知道吗?

 郑药师 2016-12-21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比较特殊,只有一家供应商,只能在“来源唯一”、“紧急需求”和“追加订单”的情形下使用,所以难以像其他采购方式一样实现“充分竞争”、“公平公正”……但为了实现政府预期目标,法律法规对这种采购方式作了很多限制性规定,如事前公示、进行报批、组建评审小组等,但笔者以为,并不是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情形中的每一种情形都必须履行上述程序,实践中对该采购方式的使用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

 

误区1  市场上的供应商仅此一家


  很多实操人员认为,单一来源采购,顾名思义,是指国内仅有唯一供应商能够提供相应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实际上,这一理解不全面。财政部74号令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定义是: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与“国内仅有唯一供应商能够提供相应采购标的”是两个不同概念。从法律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来看,相当一部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可提供标的供应商不止一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三种适用情形。


  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上述三种情形,笔者将其简称为“来源唯一”、“紧急需求”和“追加订单”。真正只有唯一供应商能够提供相应标的的,只有第一种情形。在第二、第三种适用情形中,市场上有很多供应商可以提供相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只是出于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更适合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而已。

  

误区2  必须履行报批程序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容易产生腐败行为,因此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求采购人对所有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都必须事先向当地财政部门报批。个人认为,这一做法不符合立法本意。


  财政部74号令第三条规定,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或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此处的“可以”,意即法律赋予了采购人自由选择采购方式的权利,而无须向采购监管部门报批。


  结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上述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如采购人认为其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则可以自行决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无须进行报批。

  

误区3  必须经过事前公示


  一些人士认为,凡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都必须经过采购方式公示的环节。实际上,这一理解也是有偏颇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这一规定意味着只有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属于“来源唯一”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才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进行采购方式的公示。


  反之,如属于“紧急需求”和“追加订单”的情形,或是虽属于“来源唯一”情形但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法律未要求采购人进行公示。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购人对所有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行公示,这一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误区4  必须组建评审小组


  一些人士认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和其他采购项目一样,均须组建评审小组,以对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成交供应商。实际上,这一理解是不正确的。


  财政部74号令第七条规定针对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组建作了相应规定,要求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且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


  但是,该法条未要求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当组建评审小组。该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发现,法律未要求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必须组建评审小组,其参与协商的人员也无须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特定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此外,法律也未要求必须编制采购文件和采购响应文件,这与其他采购方式区别较大。

  

误区5  必须进行协商谈判


  很多人士认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都必须进行协商谈判。个人理解,法律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行协商谈判的规定,是针对属于“来源唯一”情形的采购项目而言的。


  对于其他情形的采购项目来说,有的不太现实,如时间紧迫的“紧急需求”类采购项目;而有的必要性不太充分,如采购价格早已确定的“追加订单”类采购项目。

  

误区6  采购人必定处于谈判劣势


  一般认为,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由于协商谈判的对象为特定的供应商,因此定价权往往受制于该供应商。如何在单一来源采购中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这一直是困扰采购人的重大难题。


  实际上,这一难题也有相应的破解之道。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对于“来源唯一”采购项目而言,采购人应事先做好市场调研,设法了解该供应商向其他客户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售价,或采用成本测算法确定价格谈判底线。


  对于“紧急需求”、“追加订单”等“假性单一”采购项目,一般不进行价格谈判。如在采购过程中依然采用协商谈判形式确定价格的,采购人可以事先从市场上了解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平均价格,以确定价格谈判的底线,设法赢得价格谈判的主动地位。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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