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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陈千上万 2016-12-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122      

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合肥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下简称民营院团)进一步发展,制定本办法。此办法纳入合肥市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院团,是指由民营资本全额投资兴办,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经本市文化、工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纳税,正常经营且规范演出,具备一定规模和档次,对繁荣本市民间文艺市场和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有相应贡献的文艺表演团体。

第三条 鼓励民营院团注重人才培养、提升专业素质。对每年规范演出达100场的民营院团,给予专业人才相应的补助。

(一)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毕业,在民营院团工作并完成原创剧目的,给予创作者奖补1万元,每个院团每年此项奖励不超过3万元。由院团统一申报领取,及时拨付给专业人才。同一剧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鼓励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毕业生到民营院团就业。民营院团每聘用1名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毕业生(聘用年限不少于3年),工作满1年后给予院团每年5000元奖励,每个院团每年此项奖励不超过3万元。

第四条 民营院团年规范演出达到100场的,给予5万元奖补;当年演出每增加50场,增加1万元。

第五条 鼓励民营院团创星争优,并提供资金支持:

(一)每两年组织1次“合肥市金桂奖民营文艺院团联合展演活动”,采纳专家意见,根据民营院团演出综合水平遴选第一、第二、第三等次,根据活动组织情况遴选优秀组织单位。

(二)民营院团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励的,在文化产业政策扶持民营院团资金额度内,根据当年奖补资金数额给予适当补贴。

(三)开展争创“年度优秀民营院团”活动,每个优秀民营院团给予5万元补助。年度优秀民营院团数量不超过民营院团总数的5%

第六条 鼓励民营院团参与《合肥市公共文化服务政府采购和资助目录》中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

第七条 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为民营院团协调、安排以下事项:

(一)在送戏下乡等民生工程类采购项目中,鼓励、支持民营院团参与竞标。

(二)协调各文化馆(站)、社区文化中心免费优先为辖区民营院团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三)加强对民营院团的宣传报道,适当选择优秀剧(节)目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播放,提升行业形象。

第八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在提供政策支持的同时,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营院团的监管力度,杜绝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本办法与其他性质相同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合肥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正常经营且规范演出”是指,每年按规定在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备案)手续且在本市范围内演出场次不少于100场。每场演出时长一般不低于90分钟,戏曲专场可演出整本大戏或3-5个小戏、折子戏,综艺演出一般不少于13个节目。

《办法》第二条所称“一定规模和档次”是指,民营院团的演职人员不少于20人,以院团聘用合同为依据。

第四条 民营院团申请奖补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院团基本情况及申请奖补的相应项目);

(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证照均应在有效期内;

(三)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四)场租合同或演出合同(含演出时间、场次、地点等内容,均为合肥市范围内的演出);

(五)节目单、演出剧照、现场演出活动全程视频;

(六)《合肥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情况登记表》;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民营院团人才培养奖补申报,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应材料外,还需要提供艺术类毕业证书、身份证件、院团聘用合同(不少于3年)、参加演出活动剧照、节目单、月工资领取单据(不少于12个月)、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满一年等证明材料。

原创剧目扶持资金申报时,还需提供近年内创作的台本(不少于1个)。原创剧目是指新创的全新剧目,不含复制、改编、模仿、抄袭、二次创作或系列作的衍生作品。

第六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合肥市“金桂奖”民营文艺院团联合展演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组织,设置戏曲类、综合类等表演类别,每个类别遴选出1个第一等次、2个第二等次、3个第三等次,分别给予每个2万元、1万元、5000元的资金支持。活动同时遴选出3个优秀组织单位,给予每个1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励的奖补申报,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中宣部、文化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的表彰文件或证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当年获得相关奖励的民营院团,可申请对应奖补,此项为一次性奖补。

第八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争创“年度优秀民营院团”活动,由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合肥市民营文艺院团协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进行推荐,市文化行政部门邀请专家进行审议,经公示后对年度优秀民营院团予以通报。

第九条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635号)规定,建立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牵头,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配合的政策联合审核机制。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参与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提高审核效率,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条 扶持资金应当用于演出直接支出。申报扶持资金的民营院团,应当提供上一年度获得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实施细则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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