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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地位

 好吃好看分子 2016-12-23

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指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生活中,不少餐饮行业、服务行业和辅助工业、农业生产的中小企业均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在实践中,不乏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情况。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既非法人,也非自然人,那么它在诉讼中的地位究竟如何认识呢?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地位

1、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是对法人组织的难以企及的社会经济生活部分必不可少的补充。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解散与法人相比不必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程序,这种聚散灵活的经营方式,在激烈的竞争中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使其有较强的商业信誉。

由上文的叙述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享有独特的优越性。在某些特有的市场细分领域,个人独资企业对于推动市场的繁荣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应首先充分肯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继而深化对其诉讼地位的认识。

二、与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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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地位不同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经营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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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人不同

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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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个体工商户:就承担的责任性质而言,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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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收管理不同

首先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务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额或定率征收;而对于一人有限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账征收。

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讲,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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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个人独资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活动。首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实体。这种组织上的独立性为企业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奠定了基础,因为只有独立的实体才能为意思表示。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并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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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企业的财产是企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由两部分组成,即投资者的投资和企业盈利后追加。这两部分财产在财务制度上是独立于投资者个人其他财产的。在财产独立性上,企业在不违反投资者意志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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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也可由投资人承担。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却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这意味着,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地位

我们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的有关规定中,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

在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与法人、自然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在市场的分工机制中,发挥着自己独有的作用。可见,《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这一兜底性条款,是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与此同时,在最高法颁布的一系列适用意见中,将其他组织解释为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综上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在诉讼中既可以充当原告,也可以充当被告,还可以与投资人担任共同被告。对于这一说法,我们的认识是。依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其独立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资不抵债时,投资人再以其个人资产对其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具有自身资产独立性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即拥有了民事责任能力,足以在诉讼中担任原告和被告。同时,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补充责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作为共同被告,参与到相关的民事诉讼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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