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减持股票,无扣缴人要自行纳税
一香港企业减持股票纳税4200多万元
2016.12.16中国税务报
傅志成 杨萌 付晓君 徐永良 本报记者 董晓岩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国税局在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日常管理时发现,非居民企业L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卖出其持有的境内企业W公司1900万股股票,取得巨额收益。经多次与企业沟通,宣传税收法规,企业最终申报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281.93万元,为金华市首例非居民企业转让A股股票征税案例。
大股东大减持,引起税务人员关注
2015年上半年股市行情火爆,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套利,形成大规模减持潮。金华市婺城区税务人员出于职业敏感,认为大规模减持可能涉及非居民企业税收,因此在那段时期特别留意本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动态。
2015年6月,非居民企业L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W公司股票1900万股,取得收入43600万元。了解到股票减持情况后,税务人员认真审核分析了申报资料,由于此次股权转让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无法确定受让方,因此无扣缴义务人,于是请W公司协助通知L公司自行申报税款。
税企多次沟通,税款缴纳方式确定
为维护税收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及服务纳税人,税务人员多次与企业沟通。双方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票转让所得能否适用税收优惠。
L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根据内陆和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在股票转让之前,L公司每年取得W公司年度分红配息均减按5%税率纳税,享受了税收优惠。于是,L公司提出本次股票转让也减按5%税率纳税的要求。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陆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财产收益没有按5%税率征收的条款。
2.股权转让成本的确定。
W公司股票发行时每股股票面额为1元,L公司认为计算投资成本时应按每股1元计算。而税务机关在全面梳理W公司公开的资料后发现,W公司曾有过2次送配股。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股权成本价,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因此,税务机关认为,股票成本价不是按股票面额计算,而应以实际投资额计算。经W公司股份发行和2次送配股后,L公司共持有其股票16103万股,结合分红送配,每股成本应为0.38元。
3.扣缴义务人。
此次股票转让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无法确定受让方,因此无扣缴义务人,只能由L公司自行申报缴纳。
经税务人员多次向企业宣传有关税收法规,L公司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并积极配合税款申报入库。此次转让中,L公司共取得收入43600万元,扣除佣金、印花税及投资成本后,实际减持收益42819.27万元,应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281.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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