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聊城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入额考试试题(B) —行政部分 本试题为根据所给材料撰写一份一审判决书,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注意事项: 1.请根据所报审判业务类别撰写判决书; 2.请在试题与答题纸上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单位、姓名和准考证号码; 3.应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题上作答的一律无效;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才可以开始答题;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场; 6.严禁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2016年 刑事案例、民事案例各两个,行政案例一个。请按照答题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答题。 根据所给材料撰写一份一审行政判决书。 材料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中交罚(2016)01号 路邦运输公司: 经我局查明:2016年4月4日,你单位驾驶员张新亮驾驶冀D0006货车,在S333公路寅寺镇界牌处涉嫌超载运输。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后,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但张新亮锁住车门,不配合被告执法人员的道路运输检查,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持续30分钟,干扰正常的执法秩序,后经超限设备检测,认定该车辆运载的铁粉超限132%。上述逃避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8000元。共计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向鲁中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鲁中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鲁中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2016年4月24日 材料二: 行政起诉状 原告路邦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曲魏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书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树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鲁中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鲁中市市中区晨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俊,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诉讼请求:1.撤销鲁中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2016年4月24日作出的鲁中交罚(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赔偿原告营运损失1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车辆并未超载,驾驶员主动配合被告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被告认定原告车辆超载并逃避检查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违反了法律关于行政处罚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的规定,剥夺了原告申请听证的权利,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告在检查现场单独执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并赔偿原告的营运损失1万元。 此致 鲁中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路邦运输公司 2016年5月6日 材料三: 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以1-2号法律依据证明被告工作人员不能单独上路执法。
材料四: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鲁中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鲁中市市中区晨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齐,局长。 就原告路邦运输公司诉我局2016年4月24日作出的鲁中交罚(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我局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对超限及超载运输行为具有行政执法权,有权作出行政处罚。2016年4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在辖区道路管理巡查过程中发现,原告驾驶员张新亮驾驶的货车涉嫌超载,要求驾驶员停车接受调查。原告驾驶员不配合检查,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干扰正常的执法秩序,后经超限设备检测,认定该车辆超载事实成立。我局依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此致 鲁中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鲁中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2016年5月16日
材料五: 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清单 1.现场笔录。 2.对张新亮的两份询问笔录。 3.勘验(检查)笔录。 4.治超站过磅单。 5.张新亮自书的事情经过。 6.现场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7.路邦运输公司委托张新亮的委托书。 8.立案审批表。 9.陈述申辩书。 10.送达回证。 11.执法证。 以1-11号证据证明被诉处罚决定合法。
材料六: 鲁中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 (摘录) (2016)鲁01行初3号 开庭时间:2016年6月15日 审判长:刘国栋审判员:赵志强、王国庆 书记员:李颖 审判长:现在开庭。路邦运输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鲁中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处罚一案,我院于5月8日立案受理,于5月10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被告的答辩期已届满,可以开庭。 参加今天庭审的有原告路邦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树军,被告鲁中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朱俊。 审判长: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鲁中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鲁中交罚(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职权依据。 原告:对被告的4号证据有异议,治超站过磅单显示的超载情况与实际不符,原告的车辆并没有超载。对被告的6号证据有异议,拍摄的内容断断续续,不能反映被告执法的全部过程。对被告的9号证据有异议,陈述申辩书没有公司盖章,不能证明原告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和公安机关联合进行执法,其单独进行检查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被告提供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过磅单、违法行为人陈述、视听资料、委托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存在超载和逃避检查行为,依法应受到处罚。被告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原告主张其不存在违法行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不成立。张新亮系原告委托人,其在陈述申辩书上签字同意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法应视为原告放弃了上述权利。原告认为被告无权单独执法,系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误解。
材料七: 法律条文 1.《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超限和超载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时,运输经营者、驾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实施超限和超载运输检查。 2.《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车辆强行冲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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