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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逆风飞扬68 2016-12-2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1
网络借贷的定性

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包含: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性

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3
监管部门

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登记、备案监管

1、金融监管备案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2、增值电信经营许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3、工商经营范围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借贷主体的实名制管理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6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及审查义务

1、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2、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3、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4、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5、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6、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7、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8、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9、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7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从事业务的负面清单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
小额借贷限额管控

1、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3、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9
信息安全管理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10
单一融资项目的募集期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1
网络借贷信息数据备份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12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1、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13
信息披露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6、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4
重大事件处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1、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公告全文详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于2016年8月24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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