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这个真实的新闻:一天,小张驾车到单位,好容易找到了一个停车位,谁知道他停好了车,在打开车门时,没留意,撞到了路边正常走路的孕妇小刘,意外的撞击造成了孕妇小刘的受伤。这一事故后经当地交通部门认定,司机小张承担全部责任。 悲痛欲绝的小刘将肇事司机小张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小张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其中,胎儿流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被告小张则认为,在我们国家的民事赔偿中,小刘的流产类损伤不属于法定伤残等级的评定范围,而且,小刘肚子里的胎儿还没有出生,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人,因此不同意小刘提出的流产损失费的主张。 小张的这一说法有没有道理呢?肚子里的胎儿算不算一个人,有没有民事权利呢? 在我们产房,对于胎儿发育,有一个特殊的分界线,就是怀孕28周,也就是7个月。在产科,28周的胎儿,才进入了严格意义上的围产期。 人们都知道,一个国家的婴儿死亡率代表着国家的健康水平,婴儿死亡率是指婴儿出生后不满周岁死亡人数同出生人数的比率。一般以年度为计算单位,以千分比表示。 衡量一个国家的健康水平有一个指标,就是围产儿死亡率,这是指妊娠28周后出生的活产儿,从出生到生后28天之内死亡人数同出生人数的比率。 在美国,这一分界线更为提前,多数人认为胎儿尽管没有出生,但也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美国就通过反堕胎法案,禁止怀孕20周以上的孕妇堕胎,连乱伦与强奸导致的怀孕也一视同仁。也就是说,5个月的胎儿就算一个独立的生命了,需要加以保护。 我国的法律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的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的,但是,出于对未出生婴儿财产权的保护,未出生婴儿也享有继承权。 也就是说胎儿出生后才享有法律赋予的相关民事权利,这个时候侵犯婴儿的权利需对其承担法律责任,侵犯未出生胎儿的,需对其母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一点来说,孕妇小刘因为司机小张的过错造成了流产,自己身体也受到了损害,提出赔偿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判决。肇事司机小张赔偿原告小刘医疗费6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共计39542元。 因此,法院认为如果仅按原告小刘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14542元进行处理,显然不符实际,也有失公平。所以,唯有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才能达到情理与法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