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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解聘教师应充分说明理由

 thw8080 2016-12-26

本文原刊于《检察日报》2016年9月7日第7版;

转载自“规制与公法”(ReguLaw)公众号。


  据报道,某大学“常任轨”教授茆先生被校方拒绝续聘、9名硕博连读生前途未卜。其实,高校既然实行教师聘任制,那么,校方就有权在合同到期之际不再续聘某教师,而且亦有权在合同期内解聘某教师。但是,不再续聘或者解聘教师,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履行充分说明理由义务,并切实保护相关学生的信赖利益。


  按涉事大学的说法,茆先生所在学院是不予续聘实质的意思决定主体,而形成该意思决定的要素有三:其一是外审意见;其二是茆先生进校以来在科研等方面的表现;其三是该学院对前两者进行了“结合”及“综合评议”的判断。作出不再续聘的决定,将严重影响茆先生的利益,校方应当履行充分说明理由义务,或者责令学院充分说明理由。然而,遗憾的是,校方没有更详细的解释,而且在茆先生对校方给出的理由提出质疑之后,校方依然怠于正面回应,而相关间接回应也难以自洽。


  茆先生认为自己的科研水平和综合表现完全可以通过学校的各类考核,而且远超既定任务要求。可是,该大学人事处长称,对“常任轨”教师的指标要求只是申请“常任轨”教职的门槛,“考核结果要参考海外同行评议的情况,由学校最后确定”。但是,相关内容是否写在了聘任合同里?是否形成了明文规定?是否让合同当事人茆先生等充分知晓了?同行评议的情况如何?学校是怎样“最后确定”的?这些都有待弄清楚。如果只是为应对茆先生的个案而临时杜撰出来的,则难免涉嫌权力滥用。既然是聘任制,并将相关指标要求标明了,那么,就应当按照既定的约定办事儿。


  茆先生认为,学校拒绝续聘的真实原因,是他曾实名举报几位院长、教授存在行为不端的问题,故要求公开考核标准以及专家意见。涉及拒绝续聘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校方本应积极正面回应,如果其目的正当,也应该很容易予以回应。可是,该大学没有正面回应。据该校一不愿透露姓名的领导称,学校不可能向茆先生公开具体是哪位专家给出哪些意见,“很多学校都是这样,我们得保护那些进行评议的专家。这也是一种契约精神”。的确应当倡导“契约精神”,而“很多学校都是这样”,这恰恰揭示了相关问题的普遍性。


  这里需要兼顾被评教师的知情权和对评审专家的保密义务两种法益。评价机制中既然导入匿名评审制,就得保守秘密,不得将参评专家的信息披露。可是,校方就应当公开据以形成不予续聘决定的事实和依据。既然是专家给出的专业评审意见,就应当摆出来,让同为专家的茆先生心服口服。茆先生并没有要求“公开具体是哪位专家”,而只是“要求公开考核标准以及专家意见”。两种法益是可以做到兼顾的。简而言之,除了一般不宜“公开具体是哪位专家”之外,高校解聘教师的所有标准、依据乃至决定形成的全部过程都应当公开,即便涉及相关保密事项的,也应当确立有限公开的机制,对解聘或者不予续聘进行充分的理由说明。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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