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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产规划介绍(七)先前医疗指示

 半刀博客 2016-12-26

先前医疗指示是一份关于医疗的书面陈述,其目的是帮助陷入无能力做出医疗决定的个人提前做出医疗规划,如提前做出接受或者不接受治疗等。先前医疗指示最常见的类型包括两种:先前遗嘱、医疗委托。

一、生前遗嘱

生前遗嘱是关于是否接受延长生命治疗(当个人处于病危或长期无意识时)、接受怎样的治疗、遗嘱执行人等内容的一份法律文件。

 

1、生前遗嘱生效时间。

  (1)个人处于疾病晚期、持续昏迷、植物人状态;

  (2)身体恢复毫无希望;

  (3)自己无能力做出医疗决定。

 

2、生前遗嘱中延长生命的选择。

  (1)要求医生尽最大努力维持生命;

  (2)把人工进食作为唯一维持生命的方式;

  (3)接受各种人工维持生命的方式,包括人工进食。

 

3、州法律对维持生命治疗的规定。

尽管生前遗嘱对医疗事项做出了选择,但美国各州的法律仍然对此有限制性规定。如某些州法律规定,被确诊为长期昏迷的人需要接受60或者90天的治疗之后、被确诊为脑死亡的人需要接受几个小时的治疗之后,医生才可以按照遗嘱所要求的进行治疗;又如某些州法律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禁止按照生前遗嘱进行治疗,甚至规定在怀孕期间,生前遗嘱是无效的。因此,为确定个人遗嘱效力问题,有必要咨询所在州的律师或者相关政府机构。

 

4、州法律对生前遗嘱见证人的规定。

美国有些州法律对订立生前遗嘱的时间、见证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如立遗嘱人不得在住院期间或者在养老院居住期间订立遗嘱等,若在以上情形下订立的遗嘱,则需要有见证人在场(如佐治亚州法律)。

针对见证人的具体规定如下:

   (1)正面规定:在医院订立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医院工作人员的领导或者未参与遗嘱人治疗的人员;在养老院订立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养老院的医疗领导人员或者是其他未参与遗嘱人照顾的医师;

   (2)反面规定:立遗嘱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其他的直系血亲(以上人员的配偶也禁止作为见证人);财产受益人;保险受益人;医疗直接负责人。

 

5、遗嘱确定的最后步骤。

依法确定了订立遗嘱的具体格式、语言之后,最后需要做到的几点如下:

   (1)签署先前指示之前先与医生商量,确保双方完全理解先前指示的内容;此外,医生或许可以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

   (2)遵守州法律关于遗嘱签署、见证人的规定;

   (3)把已经签署的指示的复印件提供给医生、医院、执行人、家人、律师及其他重要的人。

 

 6、先前指示效力的终止。

在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恢复后,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终止生前遗嘱的效力。终止其效力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不过相比较而言,书面的方式更具有证明力。此外,遗嘱人撤销遗嘱效力之后还需要通知执行人或者与遗嘱相关的第三方。

二、医疗委托

多数人会认为生前遗嘱足以解决个人无意识状态中的医疗问题,但这只是对生前遗嘱与医疗委托的共性的一个认识,因为生前遗嘱适用于病危、长期无意识的情形,而医疗委托适用于因小事故或者小疾病而无意识的情形。当发生后一种情形时,通过医疗委托可以使个人的医疗决定得以贯彻,不过委托的前提是个人经医生鉴定为无能力做出医疗决定的人。

 

1、受托人医疗决定权(对治疗、服务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知情后同意;知情后拒绝同意;知情后撤销同意。

 

2、影响受托人选择的因素:年龄、精神状态、是否了解委托人、宗教信仰、是否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等。

 

3、受托人可选择的范围:配偶、合伙人、关系亲密的亲戚等其他可信任的人。

 

4、受托人的种类:第一顺序受托人、第二顺序受托人(为防止意见不统一,不存在共同受托人)。

 

医疗委托与先前遗嘱都是先前医疗指示的方式,都是为医疗方面的决定而进行设定的,许多州的法律是允许二者同时出现在一份文件上,因为他们彼此间是不冲突的:先前遗嘱是就生命的维持与否设立的、医疗委托是就暂时无意识后的医疗决定设立的。


在财产规划中,先前遗嘱与医疗委托是比较复杂的部分,需要认真对待。

(未完待续···)


注:本系列文章参考Enodare publishing《Estate Planning Essential》


律维维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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