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为广大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者和参与者,构建学习交流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和风险管理的最好平台。 这是我们共同的目标,期待您的参与和关注。 联系电话:028-8627 4998 工程款支付条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一、工程款支付条款 工程款包括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还规定了预付款制度,并赋予了承包人利息请求权、停工权以及追究建设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我国招投标过程中,对于合同价格的确定通常采用的是固定总价的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因为具体情况发生了变化,而导致承包人的工程量不断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实际支付的工程款远大于合同价格。所以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支付的合同中,中标合同款项与合同价格的这种差异往往会产生纠纷。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约定工程款价格,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应当注意约定工程量变化时的合同总价变更方式和计算标准。 二、按月进度付款的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应明确预定报送进度款的时间以及建设单位审核的时间,建设单位逾期审核的,应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工程量。
2、应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支付的时间
3、应约定未按期足额付款的违约责任。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在利率较低而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有些发包人宁愿支付利息而不付款,而如果约定一个比利息高的违约金,则发包人摄于高额的违约金,会较为主动地支付工程款。即使其未支付,承包人在起诉时,也能取得一定的违约金收入。约定违约金时,也要注意不要过高,因为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过高,经对方申请法院可以调整,我们建议违约金比例在每日0.5‰-0.8‰比较合适,既能起到对发包人的威慑作用,一般也不会被法院调整。 三、按形象进度付款的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对形象进度的描述应准确到位。
2、两个付款形象进度之间差距不应过远。
3、应明确形象进度完成后多少天内付款。
4、多个单体工程的,可考虑分别按形象付款。 工程分多个单体,各单体的施工进度可能出现不一致,但支付条款未考虑,仍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分包单位进场施工,但经过几个月的施工,发现工程实际情况和原先设想的情况有差距,原来以为该工程约在两个八月内即可施工完毕,垫资款项也很快回收,但实际工程施工已超过5个月(预应力工程施工是需要总包企业配合,提供工作面),工程量还不到一半即400万元,而超过400万元的部分,合同未约定工程进度款,该分包单位将面临垫资的时间远超过其预期时间,公司面临流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且因双方约定的工期只是“暂定”,在总包单位按合同支付的情况下,分包单位也没有解除合同的合适理由。 就上述的合同条款分析来看,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时间还是很清楚明确的,有可操作性,但对于该分包单位来说,其未能准确评估工程情况及自身垫资承受水平,所设置的付款条件超出其能力,并最终引发企业风险。 四、不宜约定的内容 1、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未付,发包人仅承担利息,施工单位不得停工,如此约定对施工单位极为不利。 2、避免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认为繁琐。 合同一般约定为当月25号前申报,次月5号前支付,但有些发包人规定了严格而繁琐的审批程序。监理审核到发包人现场审核,再到工程的审核,造价部门的审核、分管副总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核,等等,认为拖延支付时间。在合同约定中应避免发包人内部审核的约定,审核系发包人内部事务,对于合同双方来说,施工单位递交后一半应在10日内支付,至于如何审核,仅是发包人的内部事务。 工程款申报、审批支付应注意的问题 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规定 一、严格按月申报工程量 垫资施工阶段,不存在支付工程款时,施工企业仍应严格按月申报工程完成量,交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确定,以证明垫资量,在万一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计算利息的依据;特别是垫资约定有利息的,垫资期间的利息应分别以每月完成量为基数计算。 二、及时申请付款 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对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在付款条件成就室及时向发包单位申请付款,如未及时申请付款,因工程建设进度主要由承包单位掌握,发包单位可以以不知道付款条件以成就为由进行抗辩。 三、变更价款的确定 发生设计变更或其他导致价款变更的情形,如双方对此有约定,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解决;双方对变更价款的确定无约定的,施工企业一般应在施工前和发包人对价款提前协商并取得签证;对于发包人拖延签证的,承包人应取得证据,否则将来该部分价款有不能得到清偿的危险。
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可采取的措施 一、催告 发包人资信差、履约能力差,要求施工企业进行垫资建设;或者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但工程款支付缓慢,严重滞期,对承包人申报的月进度量随意审核或拒不审核等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占用施工企业资金的情况屡见不鲜的。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首先应当书面催告,催告的内容依据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款。 催告函应注意如下问题:
二、部分或全面停工 施工企业应在停工前向发包人致停工函声明,如在一定期限内发包方仍不能支付工程欠款,工程将于某年某月某日停止施工。 停工之后,施工企业应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向发包方提出办理停工补偿协议,如果协议不成或发包方不予回复,则在一定期限内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工作,并做好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以减少自身损失。不要抱着停工多长时间,发包方就得补偿多长时间人员、机械损失的想法。 如发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做出明确判断,施工企业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企业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答复。 三、协商变更价款 建设单位提出推迟支付应付工程款的,经双方协商可达成迟延支付的协议书,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变更造价方式,如增加造价、改变收费标准、减少或不预留保修金等方式,利用建设单位资金暂时困难来改变合同条件,来达到增加收益、达到“共赢”的目的。 摘自《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法律实务》 作者/陈宽山 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专注致力于为广大建设工程企业提供专业工程法律服务,包括:诉讼仲裁案件代理、建筑企业或工程项目专业法律顾问服务、建筑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培训服务、建筑业“营改增”体系建设与培训服务。 联系电话:028-8627 79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