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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深度!资产管理营改增重大挑战:追溯交税和保本理财重复交税成难题

 黄肥虎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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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申明丨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创始人孙海波(bankkaw),副院长刘诚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网站和其他公众号转载。

资产管理营改增重大挑战:追溯交税和保本理财重复交税成难题

2016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在资管行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140号文对资管行业的上述部分问题做出了解释和明确,但金融监管研究院在解读过程中发现对于保本型资管产品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非保本资管产品由资管人缴纳增值税合情合理

140号文第1条和第4条分别指出“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资管产品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非保本型资管产品如果是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此种征税方式逻辑清晰,税收合理。因为各层被投资产品均为非保本资管产品的情况下,只有最后一层底层资产的管理人需要就应税部分缴纳增值税。上一层的管理人(同时也是投资人)如果投资标的资产都是非保本资产管理计划,那么在获取收益的时候均为免税。

比如银行自营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委托券商设立定向资管计划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之所以要设置为2层SPV结构,主要是为了规避中证登去年7月开始实施的银行委托通过券商基金开户需要出具自有资金证明,且投资范围受限)。

上述结构中,底层资产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畴(只有债券回购利息收入免税),所以券商需要为定向资管计划的利息(或者叫回购差价)收入交增值税。但券商资管上一层管理人信托计划不需要交增值税,因为券商资管计划肯定不能提供保本承诺。同样银行也不需要为相应收入交增值税,因为信托计划也不可能在合同中明确保本承诺。

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才豁免金融商品转让

140号文第1条明确了“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投资人购买了非保本资管产品,分为3种情况,第1种持有至到期取得非保本收益;第2种是提前向资产管理人赎回取得非保本收益;第3种是向资产管理人之外的第三方转让资管产品。而140号文第2条明确“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第1种毫无疑问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对于第2种则有争议,但并不妨碍140号文第1条提到的非保本资管产品持有期间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人免收增值税情形。第3种情况实际是属于第2种获得收益后再向第三方转让金融资产,多数情况下是平价转让,对投资人而言销售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0,如果转让后有销售额,则对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保本资管产品可能存在双重征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金融服务,第1点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保本资管产品而言,投资人相当于发放了一笔贷款给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及持有期间获得利息收入。好在目前的保本资管产品只有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公司发行的保本型基金,其他资管产品都不能合同约定保本。

所以,按照36号文,所有的保本银行理财或保本基金(公募基金少量保本基金)的投资人需要就投资利息收入缴纳6%增值税。而104号文第4条又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不区分保本型和非保本型资管产品,那么从文件精神来看,所有的类型的资管产品都应该由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此以来就出现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以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为列,因为理财属于spv,资产端投资会产生正收益,假设投资的是不能免税的金融商品,则对资产的增值部分需要交纳增值税。而投资人获得税后的投资收益后,还需要继续按照贷款服务再交一次增值税。当然这里投资人只是针对非金融机构,如果是金融机构则又能因为同业存款而免收增值税。因为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的要求,同业存款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交增值税。

有人可能问,银行投资他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为何视作为存放同业,因为不论发行银行投资何标的,本金的信用风险均由发行银行提供了承诺担保,从会计上也需要将SPV并入资产负债表。也就是发行银行负债端吸收了存款,资产端对标的进行投资。目前保本理财的市场规模大概在5万亿左右。保本理财根据银监会2014年39号文的要求,以及1104报表填报要求纳入表内核算:意味着所有保本理财,银行在自身业务经营过程中,对应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就已经交过增值税了。

目前银行发行保本理财及银行同业认购保本理财的情况比较普遍,对发行银行而言,往往是资产负债冲规模,突破央行各地协调的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存款利率上限要求。对购买行而言,其目的往往是借通道投非标,如果银行A为农村金融机构,但银行A不具备二级监管评级等要求,无法直接投非标或除银行理财以外的资管计划,银行A可能利用银行B作为通道间接投资非标。

征税落地近在眼前资管人颇为烦恼

104号文第18条“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则是让银行和券商、基金等从业人员最苦恼的一条。该文件2016年12月22号发布,本身还有很多需要解释的地方,现在却要从2016年5月1号开始执行,等于要往前追溯近8个月。但现实中很多应税收益已经兑付给投资人,或者即便没有兑付给投资人,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特定情境下的收益率(如上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或底层比如是信托贷款有明确收益率,只要底层资产不发生违约,收益率确定),不属于保本承诺,但只要不发生条款约定部分事项也是确定性需要支付给上一层投资人。此时最后一层管理人如果自己承担6%增值税肯定不公平。

对于很多同业业务通道而言,通道费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二很正常,但6%增值税成本如果按照底层资产每年5%收益率来计算也有千分之三。这也是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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