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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战成:企业注销可以绕过税务直接工商?

 刘刘4615 2016-12-28
原创 2016-12-28 徐战成 小税官杂记

昨天,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网站公布了工商总局2016年12月26日印发的《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不得不说,这真是一个逆天的文件,它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注销可以不经过税务注销直接工商注销

 

例如:“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这里的“登记机关”,是否包括税务登记机关?还是仅指工商登记机关?结合全文表述,它仅指工商机关。因为后面有这样的表述:

 

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上述两段的意思已经很明确了,简易注销时,直接来我工商机关注销就可以了,不需要你税务机关再提供清税证明,你税务机关要是觉得有问题,可以给我留言提出异议。

 

可是,这能是异议留言能解决的事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也就是说,税务注销是工商注销的前置程序,这是作为法律的征管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工商总局用一个也许连规范性文件都算不上的指导意见,能改变征管法规定?

 

不得不承认,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确实有其现实基础。在企业破产终结后,因为欠税、滞纳金和罚款未结清,基层税务机关不敢凭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书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这导致破产案件迟迟不能结案,让法院和税局“积怨已久”。在法院看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中的“原登记机关”仅指工商机关,不包括税务机关。

 

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浙江省国税局今年8月初印发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依申请公开),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后,税收债权未获全额清偿但已经过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裁定书办理注销登记的,国税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予以认可。”在合法范围内,浙江国税先做了表率,不再因为欠税未结清就卡着不给注销,但作为工商注销的前置程序,还是需要来税务机关先办理注销登记的。这个前置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的。作为一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非税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不仅税务机关要遵守,工商、法院也应遵守。工商总局现在搞这个简易注销,是不是不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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