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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考前必背要点(考前看看提高15分)

 阿波呲的 2016-12-29

田博士团队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执业医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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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

第一单元 卫生法概述

考点1★★ 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的渊源亦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来源于哪些法,其表现形式及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卫生规章、卫生标准卫生国际条约。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立法的依据,也是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考点2★★★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卫生保护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总的要求。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5.患者自主原则:患者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患者自主原则包括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

第二单元 卫生法法律责任

考点1★★★ 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1. 卫生民事责任的概念 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医药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医药卫生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卫生民事责任的特征

(1)主要是财产责任; (2)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 (3)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4)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考点

考点2★★★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考点3★★ 卫生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两种。

考点4★★★ 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考点5★★★ 卫生行政处分的种类

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

考点6 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只能由犯罪行为人承担,具有不可转移性;只能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定程序予以追究。

考点7★★ 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

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即刑罚,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强制方法。

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第三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考点1执业医师法的实施时间和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

考点2★★ 执业医师的概念和职责

《执业医师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也适用本法。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考点3★★★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基本要求:医学专业。

中专、大专:工作1年准考:执业助理医师。

本科——工作1年准考:执业医师。

大专——已取得助理资格,工作2年准考:执业医师。

中专——已取得助理资格,工作5年准考:执业医师。

考点4★★★ 执业医师注册的条件及办理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考点5★★ 医师的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点6★★ 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承担民事责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违法相关规定,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考点1★★ 药品的法定含义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考点2★★ 药品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药品含义中所包括的内容。

2.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要求: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3)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考点3★★★ 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情形

假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考点4★★★ 劣药和按劣药论处的情形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考点5★★ 特殊药品的分类

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四类,通常简称为“毒、麻、精、放”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考点6★★★ 特殊药品的的处方量

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考点7★★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相关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考点8★★★ 处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五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考点1★★★ 我国对传染病防治实行的方针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考点2★★★ 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传染病防治法》将37种急、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六单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考点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为《应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6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考点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考点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与报告情形

1.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2.突发事件的报告情形和报告时限要求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单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考点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时间和制定目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其制定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考点2★★ 医疗事故的概念和处理原则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考点3★★★ 医疗事故的分级

根据给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

2.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3.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4.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考点4★★ 发生医疗事故后的报告程序

医生——科室负责人——本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本机构负责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考点5 医疗事故处置中患者的权利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考点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考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实施时间和制定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管理的行政法规。

考点2★★★ 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考点3 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原则与中医药现代化

1.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2.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3.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考点4★★ 《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规定

1.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2)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2.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单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考点1★★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人员。

考点2★★★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1.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3.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4.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5.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6.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7.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8.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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