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22号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专题解读
第一节、增值税会计处理的五大关注点 第二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第一节、增值税会计处理的五大关注点
一、二级会计科目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1、“应交增值税” 2、“未交增值税” 3、“预交增值税” 4、“待抵扣进项税额” 5、“待认证进项税额” 6、“待转销项税额” 7、“增值税留抵税额” 8、“简易计税” 9、“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0、“代扣代交增值税”
提示:取消一个二级科目“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三级科目的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 1、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 3、已交税金 4、转出未交增值税 5、减免税款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 8、出口退税 9、进项税额转出 10、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及核算范围的调整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原规定:“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 四、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1、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的内容: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2、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3、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五、22号文件法律时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
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情形1、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情形2、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二)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第一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成本费用或资产科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第二步:22号文件疏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三步:经税务机关认证后 应: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当月购进存货用于简易计税,当月使用完毕。 案例:甲公司2016年12月购进一批建筑材料(水泥)1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票。该水泥已经于12月全部用于房屋的维修,维修的房屋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对外经营租赁,简易征收。由于发票收到时间较晚,2016年12月未认证,是2017年1月通过认证的。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我们的会计分录应该这样做: 2016年12月: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0 2017年1月: 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17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00 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调整2016年度的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17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还涉及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调整,严格来说还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是不是把一个简单的问题极度复杂化了呢? 2、当月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同样道理,如果购进的货物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果专用发票不能在当月认证的话,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事,尤其是在跨年涉及企业所得税或涉及个人所得税时会很麻烦。 3、购进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购进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按准则规定本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上述规定直接与固定资产准则相悖。无形资产也是同样道理。 固定资产在入账后的次月就要开始折旧,这时又要对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调整,无疑是增加了不必要的核算工作和会计账务调整。 总之,感觉上述规定还有值得继续改进的地方。
(三)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第一步:取得时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第二步: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建议认证后一次性计入“进项税额”科目,然后40%再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可以想想,区别在哪里?】 举例:2016年6月,纳税人购进办公楼办公用,金额10000万元,进项税额1100万元,分1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6月所属期抵扣1100*60%=660万元,另440万待2017年6月抵。 1、6月购进办公楼时: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 贷:银行存款 11100 2、7月起计提折旧,每月折旧金额 10000÷20÷12=41.67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办公楼 41.67 3、若未改变用途,2017年6月,剩余40%部分达到允许抵扣条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 4、若2016年10月,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了。 (1)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66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0 (2)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 10000 万元-10000 万元÷( 10×12)×4〕÷10000 万元=96.67%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 万元×96.67%=1063.33 万元 1063.33 万元>660 万元,660 万元应于 2016 年 11 月申报期申报 10 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该 660 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核算。剩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额处理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1063.33 万元-660 万元=403.33 万元,该 403.33 万元应于转变用途当期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403.3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3.33 (3)2017年6月,剩余部分达到允许抵扣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6.67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6.6 (四)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案例:甲公司采购一批材料已经入库,发票未取得也未支付货款,合同价税合计117万元。
(五)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小规模建筑总包方取得分包方建筑发票呢?和简易计税道理一样一样的,这里不完整。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06万 6增 第一步:购买时 借: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6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第二步: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情形1:会计收入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一般计税方法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情形2:会计收入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如:建筑业完工后结算价款。 第一步:会计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第二步:发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 情形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会计收入时间 例如:建筑业预收款。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1、一般纳税人 借: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三)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一般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情形2: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 第一步: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收入 第二步: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待转销项税额的金额 借:收入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文件争议:何时转销项税额?还是直接确认销项税额?
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经纪代理服务,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租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4.客运场站服务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旅游服务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账务处理 情形1、非金融商品转让差额业务 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第一步: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第二步: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
情形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月末,如果产生转让损失: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3、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四、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1、月份终了,将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份终了,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月份终了,将当月预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发布后,这个科目也没用了,封存吧 1、实现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销售额不满3万(或季销售额不满9万)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十、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一)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 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新增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实行“免、抵、退”办法的 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 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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