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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银行人请注意:这80条财务红线千万别碰!(建议收藏)

 薰衣草一2012 2016-12-30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收集整理了中纪委、中办、国办以及财政部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细则,从经费管理、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出差、临时出国、公务用车改革、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等7个方面进行梳理,形成了《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这《80条》非常具体可对照,“文化交行”经整理后编发,以飨读者。




经费管理---



《请勿越禁》,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劳钜能绘制


 1  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  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  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  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  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公务接待---



《抵制诱惑,拒绝腐败》,交通银行武汉金融服务中心熊丹妮绘制


 10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会议活动---



《反腐倡廉,每个人都有责任》,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长春分中心崔立莹绘制


 25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  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  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  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  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公务出差---



《没缝怎么叮》,交通银行南宁金融服务中心覃竺娴绘制


 42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临时出国---



《损公肥私》,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李宗熙绘制


 51  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  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  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  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  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公务用车---



《不可迷失》,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王琛琛绘制


 67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  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  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办公用房---



《同握合规桨,共行交行舟》,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王康绘制


 72  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  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  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  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  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附:交行员工失范行为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员工失范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员工失范行为,预防、控制和化解道德风险与操作风险,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案件和违规行为发生,保障员工健康成长。根据银监会和交通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失范行为是指违反或偏离银行员工行为规范或合规规则,有可能对银行经营、资产、声誉等方面带来潜在风险或转化为案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交通银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以及派遣制员工。本办法所称各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各基层营业机构和机关各部门。

第四条 员工失范行为管理原则。

(一)主动管理原则。员工行为的管理,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应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思想、法纪、职业道德教育和绩效考核,通过提醒、诫勉和心理疏导,预防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分级管理原则。员工失范行为的排查,实行分级管理方式,逐级检查,层层负责。

(三)及时处理原则。经营管理单位或员工发现员工失范行为应及时报告,各经营管理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调查和处置,化解风险隐患。

第五条 失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连续出现业务差错或事故的;

(二)沉迷网络游戏、网上聊天,影响工作的;

(三)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日常消费与个人及家庭收入明显不符的;

(四)从事与本人(家庭)收入明显不符的大额炒股、炒房、炒期货、炒外汇或购买彩票等风险投资、投机活动的;

(五)经常向他人借钱或大额透支不能正常还款的;

(六)家庭关系紧张,夫妻矛盾突出,或无故长期不回住所居住的。

(七)经常与社会闲杂人员、被银行辞退人员交往的;

(八)违规或越权操作,接受或要求他人帮助其违规办理业务,或有意回避监督的;

(九)本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未经批准兼职,从事第二职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参与合法证券买卖之外的投资入股的;

(十)与本人工作岗位相关或有利害关系的本行客户发生借贷行为,或参与客户间交易、高利贷借款、民间资金融通,或出借个人账户,借用客户账户办理业务的;

(十一)向客户或合作单位(索)收取各种形式回扣、佣金、手续费不入账的;

(十二)本人或近亲属参与洗钱、地下钱庄、“黄赌毒”等非法活动的;

(十三)其它失范行为。

第六条 员工失范行为风险等级:

员工失范行为风险级别分为1-3 级:最高风险级别为3 级,最低风险级别为1 级。3 级为重大失范,2 级为严重失范,1 级为一般失范。

(一)重大失范,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行纪行规,其行为已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严重失范,是指员工违反行规行纪,行为可能对银行经营、资产、声誉等带来风险的。

(三)一般失范,是指员工行为不符合本行员工行为准则或社会道德要求,暂不构成对银行经营、资产、声誉等负面影响的。

第七条 员工失范行为管理工作由纪委牵头,监察室、人力资源部、员工工作部、审计部、保卫部等协同负责。

第八条 总行各部门职责。

(一)监察室负责员工失范行为的分析、排查和处置等工作:

1.制定和完善员工失范行为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指导和督促全行开展员工失范行为排查工作;

3.组织、协调、指导重大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化解工作,必要时直接参与调查;

4.分析员工失范行为动向,报告员工失范行为排查、核查、处置信息,通报有关情况。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

1.完善员工行为规范;

2.协助或参与重大失范行为的核查和处置。

(三)员工工作部(工会办)负责:

1.建立和完善员工家访、谈心制度;

2.组织员工思想状况调查,了解员工思想动态;

3.帮助解决员工实际困难,缓解工作压力。

(四)其他管理监督部门负责:

1.向监察室移交检查发现的员工严重或重大失范行为;

2.协助或参与重大失范行为的核查。

第九条 分支机构管理部门职责。

(一)监察室负责:

1.畅通信息渠道,设立公开的员工失范行为反映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和各经营管理单位的报告;

2.组织实施员工失范行为的排查,了解掌握员工失范行为动向,向上级行报告员工失范行为排查情况;

3.核查和处置员工失范事件,跟踪化解情况,建立员工失范行为档案;

4.会同有关部门分析员工失范行为发生的原因、特征和规律,梳理各类信息,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监察室通报获知的员工失范行为信息,移交或提供相关资料,参与失范行为的处置。

(三)员工工作部(工会)负责组织对员工家访,进行问卷调查;向监察室通报信息,参与失范行为的处置。

(四)其他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管理,关注和了解员工行为,对员工失范行为,应向所在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提出,对严重或重大失范行为,应及时向监察室通报,制定并落实本条线整改措施,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条 经营管理单位职责。

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员工行为的管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员工失范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通过日常管理、谈心、家访,了解掌握员工思想、家庭生活、兴趣爱好、交友等情况;接受员工的情况反映,做好引导教育、警示提醒和预防监管工作,对严重或重大失范行为,在初步了解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报告;配合做好失范行为分析、排查和处置。

谈心或家访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遇特殊情况,如员工思想情绪发生较大波动、发现有不良嗜好、发生家庭纠纷或其他重大情况,必须及时进行谈心和家访,并认真做好访谈记录。

第十一条 分行监察室接到失范行为(举)报告后,应做好登记,提出核实、核查意见,经行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失范行为核查中应密切配合,各自履行职责:

(一)监察室负责对失范事件的调查,包括谈话取证、界定性质、认定责任等。

(二)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所涉业务的调查,包括核实账册、评估风险等。

第十三条 对失范行为核查一般应在接报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违纪违规违法的应转入立案调查程序。

第十四条 核查结束后,应形成核查报告,包括事件由来、主要事实、调查结论、处置意见等。对经营管理单位或员工报告的失范行为,处置后应向单位或员工反馈。

第十五条 员工失范行为的处置:对员工一般失范行为要进行谈话提醒,落实专人帮辅,督促改正;对员工失范行为可能带来风险的,应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限期纠正,或采取轮岗、调离等措施;对涉嫌违纪违规的,应及时采取离岗、待岗、停职等措施,查清问题,依纪依规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各行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员工失范行为的排查。主要方式:与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人、兼职纪检监察员或会计主管谈话,了解失范行为动向,必要时与员工谈话或调阅监控录像等。

第十七条 省直分行监察室应每年向总行监察室书面报告员工失范行为排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含省辖行情况)、分析排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难点和问题等。

第十八条 建立员工失范行为核查档案,内容包括《交通银行员工失范行为核查记录表》(见附件)、员工失范行为调查报告、有关证据材料等。

第十九条 员工发现他人失范行为,应向本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或监察部门报告。

对主动报告员工失范行为,有效防范案件及其他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按照《举报违法违纪违规经营行为奖励办法》(交银办〔2005〕134 号)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了解掌握员工失范行为信息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交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交银发〔2007〕9 号)规定,追究责任或问责:

(一)明知员工严重或重大失范行为不反映、不报告,延误挽回银行经营、资产、声誉或其它方面损失的;

(二)泄漏员工失范行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阻碍核查工作,故意泄露反映人身份,或对反映人打击报复的;

(四)接受被查人财物或其他好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二条 各行应把员工失范行为管理列入机构部门绩效考核和机构部门负责人述职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行党委宣传部供稿)

出品︱帅  师   编辑︱毛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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