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交通事故中具有持续性、稳定性、被动性等特征的违法行为属于被动型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其交通违法行为已经存在但短时难以消除且呈稳态或静态,当该行为能够被对方及时发觉的,在交通事故中起较小作用或者不起作用;当该被动型违法行为在对方难以及时发觉的,则在交通事故中起较大以上作用。 (三)在交通事故中具有暗藏险情和两重性特征的过错行为属于隐蔽型过错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在不同的交通事故中会起不同作用的过错行为,该行为虽然未违反让行通行规定但往往隐藏着驾驶人安全驾驶能力的缺失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缺陷的隐患等危险,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发生作用时,在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没有发生作用时(即表现为正常交通状态时),则在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或不起作用。 第七条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以车让人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车让人的原则以车方对行人动态的注意程度和遇到险情采取的避让措施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为评判标准。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特征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的行为所属类型及其作用大小确定事故责任;事故各方均无过错的,按意外事故处理;基本事实无法查证的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当事各方都有作用大的过错行为,应视为作用基本相当,各方承担同等责任。若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是隐蔽型的,隐蔽型的一方作用相对较大,另外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作用相对较小。当事各方都有作用大的相同过错行为存在,若其中一方还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则该方的作用相对较大,他方作用相对较小。 第十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有过错一方为全部责任。 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大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小的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减轻逃逸的当事人一至二档事故责任。 第十二条 遇有本规则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规则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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