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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通报2016年1

 老柏参陆零 2016-12-30
2016年1-11月各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以及与司法机关联动的情况,并公布地方环保部门查处的示范性、典型性案例。环境保护部对1-11月份案件数量在前五位的浙江、江苏、广东、福建、安徽五地提出表扬。同时,对执法力度不断加强,11月份案件数量跃居全国前五名的陕西省提出表扬。1-11月,案件较少的海南、青海、宁夏、天津、上海等地以及大气环境质量差的石家庄、安阳、焦作、邯郸、衡水等城市还需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说,11月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206件,罚款数额6382.9万元;查封、扣押案件1379件;限产、停产案件1010件;移送行政拘留552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21件。

  1-11月,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798件,罚款数额达75012.82万元,查封、扣押案件7413件,限产、停产案件4410件,移送行政拘留3274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725起。

  田为勇表示,与去年同期相比,各类案件数量均有所上升,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量上升31%,适用查封、扣押案件数量上升100%,适用限产、停产案件数量上升76%,移送拘留案件数量上升89%,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上升17%

  田为勇说,1-10月份案件数量为零的8个城市,11月份均开始有适用配套办法的案件,案件总数为43件。截止到11月底,全国所有地级城市均有适用《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的案件。

  附件1:典型案例

  案例一

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贵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倾倒废硫酸案

  一、案情简介

  20164月15日,干河子罗江断面出现死鱼,绵阳市安州区环境执法人员沿干河子开展全面排查,416450分,在安州区秀水镇柏林村五组安州区秀水贵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川F15203的槽罐运输车正在通过管道直接将槽车内废硫酸排入干河子河道,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并关闭阀门。

  二、调查处理经过

  415日上午1030分,绵阳市安州区环保局接德阳市罗江县环保局电话通报,反映干河子下游罗江段(垒水河段)河道内出现少量死鱼。经罗江县监测站检测,水质出现异常,发现水体总磷超标。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力量全面排查。416日凌晨4:50分,在安州区秀水镇柏林村河坝边一还在修建的工地围墙内发现涉事槽罐车正在通过暗管偷排,废硫酸来自涪城区的绵阳金峰化工厂。2016416日上午,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涪城区、安州区环境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当事人分别开展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三、适用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情况

  贵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正在法院审判,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绵阳金峰化工厂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如实记载废硫酸经营情况,未设置废机油识别标志和未向环保部门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款、第七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绵阳市涪城区金峰化工厂共处罚款2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的相关规定,安州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至区公安局。

  四、移送查处情况

  119日,由绵阳市高新区法院对贵荣贸易公司李某及共同犯罪涪城区金峰化工公司谢某等6名涉案人员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了审判。

  案例二

广西南宁9·28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荣和五金厂位于横县校椅镇原水泥厂区内,该厂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由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共同出资和经营,其中钟柏超出资400多万元,股份为45%;何谢学出资20万元,股份为37%;林木秀出资42万元,股份为18%荣和五金厂2015年12月开始建设两条冶炼铅锭窑炉,于20163月建成并投入使用。两条冶炼铅锭窑炉以为废铅蓄电池为原材料冶炼铅锭。

  截止2016年927日,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共12954.7吨,所获产值共9936.4万元,非法所得共888.4万元。

  二、案情及违法事实

  20169月27,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统一部署下,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安局共出动150多名执法人员,40台执法车辆,联合查处南宁市横县校椅镇原水泥厂区内荣和五金厂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窝点。在荣和五金厂屯废铅蓄电池窝点,现场查获废铅蓄电池共 326.7吨,其中湿式废铅蓄电池168.22 吨,干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158.5吨。同时查获飞灰120.1吨,已拆解的电瓶芯82.9吨、电瓶壳99.0吨、电瓶盖45.3吨、电瓶头2.2吨、碎塑料颗粒36.3吨,煤141.9吨、铁销31.3吨(煤及铁销未列入查封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当场控制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人员 5名,传唤28人,经现场采样监测,该窝点污水总排口总铅浓度为12.0 mg/L,超过标准1.0mg/L 12倍。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连夜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该窝点的废水废液进行采样监测等,完成了对违法事实的证据固定工作,并将废铅蓄电池原厂封存,并派人24小时对厂区进行看守。

  三、适用法律依据

  经调查,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创办的荣和五金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类别HW49,危险废物代码900-044-49)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并向异地转移废铅蓄电池。

  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横县环保局于2016年11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横环罚字〔20165号),对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处以罚款20万元。同时荣和五金厂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横县环保局于2016年122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横环罚听字〔20166号),拟对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88.4万元;罚款2665.2万元。

  四、移送查处情况

  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创办的荣和五金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3吨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横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于20161013日将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卷材料移送横县公安局,横县公安局于当日受理,并于20161014日立案侦查。

  附件2:

201611月份执行情况区域分布表

省份

        

按日连续处罚

查封、扣押

限产、停产

移送拘留

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数

金额/万元

北京

1

13.5

47

0

0

0

天津

2

81.7658

9

5

3

3

河北

1

5

2

5

22

5

山西

11

217

49

23

13

1

内蒙古

10

1427

27

11

15

2

辽宁

8

954.299

25

14

25

6

吉林

8

28.9934

2

13

4

0

黑龙江

1

250

0

4

0

0

上海

0

0

8

4

0

4

江苏

57

830.35

212

202

36

20

浙江

9

68.8034

120

12

45

31

安徽

5

453.2

133

192

32

5

福建

19

519.3344

287

82

54

28

江西

8

66.8346

49

69

25

6

山东

6

77.3921

6

28

51

13

河南

6

63.9868

26

92

14

7

湖北

5

49.94807

56

26

20

10

湖南

7

70.91408

10

20

35

10

广东

2

25.1653

80

13

31

36

广西

2

26.05

11

6

13

2

海南

0

0

0

0

0

0

重庆

3

39

6

7

10

8

四川

3

38.67445

17

65

25

6

贵州

4

82.22

3

3

28

2

云南

3

49

9

17

10

0

西藏

0

0

0

0

0

0

陕西

7

153.14

116

60

22

7

甘肃

2

180

31

21

5

2

青海

3

260.69

2

2

1

0

宁夏

0

0

0

3

0

0

新疆

13

350.66

35

10

13

5

兵团

0

0

1

1

0

2

总计

206

6382.921

1379

1010

552

221

  附件3:

20161-11月份月调度情况区域分布表

省份

        

按日连续处罚

查封、扣押

限产、停产

移送拘留

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数

金额/万元

北京

4

90.25

228

0

2

2

天津

4

270.5108

27

5

6

36

河北

16

3399.859

24

22

174

70

山西

40

2643.152

171

247

107

25

内蒙古

74

7086.92

171

175

135

7

辽宁

73

11093.58

87

56

92

47

吉林

29

2199.21

19

26

51

6

黑龙江

36

4077.511

23

52

22

1

上海

3

245

51

14

5

24

江苏

109

4862.27

669

830

208

201

浙江

50

793.2675

1161

304

505

392

安徽

13

1483.084

532

710

109

37

福建

42

615.3228

1033

147

242

161

江西

18

1772.199

181

190

136

29

山东

44

3317.781

264

177

380

161

河南

47

12962.52

619

267

112

55

湖北

35

2077.853

260

195

124

29

湖南

15

389.8927

92

83

166

45

广东

43

10058.12

1018

269

176

271

广西

10

635.9767

18

52

39

6

海南

2

1.55171

14

0

0

0

重庆

5

129

45

34

65

49

四川

14

219.2246

82

145

111

18

贵州

11

232.0149

53

21

104

11

云南

3

49

27

39

37

3

西藏

0

0

0

0

0

0

陕西

12

373.14

306

110

100

21

甘肃

5

1161.199

102

156

14

4

青海

6

657.2644

4

4

4

1

宁夏

3

218.75

5

31

12

3

新疆

25

1762.096

124

48

36

8

兵团

7

135.3

3

1

0

2

总计

798

75012.82

7413

4410

3274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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