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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录取是否考虑种族因素:美国最高法院再审“平权法案”。

 JEFFWUYG 2016-12-31



新案:阿比盖尔·费舍尔诉德克萨斯大学歧视白人


下星期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听取一个与大学招生政策族裔因素有关的重要案件。

这个案件源于2008年。当时白人学生阿比盖尔·费舍尔申请德克萨斯大学奥斯丁分校未被录取,因为她的高中成绩未达到前10%,而该校招收的75%的学生要符合这个条件,剩下的25%的名额保留给其他包括有特殊考虑因素的学生。

不过费舍尔认为她的成绩符合剩余的25%录取名额条件但仍未被录取,而一些比她成绩低的少数族裔学生却被录取了。

她后来把学校告上法庭,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成为一起引发高度关注的案件。

2013年最高法院决定把案件退回到上诉法庭要求重新考虑。

后来上诉法庭认定德克萨斯大学的招生政策并没有违法。

最高法院今年6月决定再次听取这个案件本身就是一个重要决定,也再度激起了两方就平权措施的争论。


亚裔:起诉哈佛歧视亚裔


美国亚裔团体也非常关注案件发展,因为亚裔也常常指控一些大学实行种族配额,使得亚裔学生受到歧视。

一些亚裔社团今年向教育部和司法部提出行政申诉,要求调查哈佛大学招生政策中的族裔背景考虑把很多优秀的亚裔学生排除在外,可能违反了1964年美国民权法案和宪法第14修正案保护的族裔平等。

教育部7月间驳回了这项申诉,理由是这项申诉和目前一起尚未结束的诉讼案的依据类似。

201411,学生促进公平招生政策组织(Studentsfor Admissions)提出了法律诉讼,控告哈佛招生政策对亚裔学生不公平;哈佛大学律师提出动议,要求将案件推迟到最高法院就费舍尔案作出裁决后进行审理。

批评人士说平权法案的本意是照顾少数族裔,但是却导致许多学业优秀的亚裔学生反而不能录取。因此平权法案不仅引起白人不满也受到很多亚裔团体和个人的抗议。


历史:平权法案、最高法院的态度变化、州政府态度


最高法院未来就费舍尔诉得克萨斯大学案不管做出什么样的裁决,都会对平权法案以及美国大学招生政策产生深远影响。

平权法(Affirmative Action,直译‘肯定性行动’)是美国1960年代民权运动的产物,目的是帮助曾遭受歧视的族裔,在教育和就业领域得到种族配额。

联邦最高法院的第一个里程碑裁决是1978年的白人学生巴克诉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案。该校当时设定配额,100个学生名额当中保留16个位置给少数族裔。

这个案件最后由最高法院裁定巴克胜诉,但同时裁定学校招生时可以有条件地考虑种族因素,并且否定了硬性配额的做法。


2003年,最高法院再次就教育领域平权法作出重大裁决,九位大法官以五比四的票数维持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招生时考虑族裔因素,保持多元化学生结构;但同时以六比三否决了该大学本科招生时给黑人、拉丁裔、美印第安人背景的学生加20分的做法。


当时的大法官之一桑德拉·奥康纳支持密西根大学法学院的招生政策,不过她说了一句至今被广为引用的话:“希望25年以后我们将不再需要用族裔照顾的做法来实现这个目标。”


大法官们认为密西根大学本科学院给少数族裔加分的做法违反了宪法保护的平等权利。


密西根州2006年通过全民公决,修改州宪法,禁止以种族、性别、国籍为基础的优待政策。


2014年,最高法院以六比二裁定维护密西根州禁止公立大学招生以族裔为考虑因素的修宪案。


这项裁决被认为是执行了数十年的平权政策所遭遇的挫败。


六名大法官判定密西根州的修宪案有效。大法官的多数意见认为,除非是蓄意歧视,涉及少数族裔的政策应该由选民而不是法庭来决定。


大法官埃琳娜·卡根因为在联邦司法部任职期间曾处理平权问题而回避。另外两位女性大法官索妮娅·索托马约尔和鲁思·巴德·金斯堡发表了异议。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写道,“制止以种族为基础的歧视的方式是公开和坦率地谈论种族话题,并且在应用宪法时注意到几个世纪的种族歧视所造成的不幸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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