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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三亿文库

 刷牙姐 2017-01-02

承担赔偿责任。

(1)责任分担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则按照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来确定。

(2)网状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则按照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来确定。

(3)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不论损害发生于哪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适用统一的责任规定。

3、我国没有参加多式联运公约。在多式联运问题上,依我国《海商法》,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为网状责任制。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海上保险的保险单

1、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又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投保单上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保险单经被保险人背书,即随同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一起转让给受让人,事先事后均无须通知保险人。

2、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它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保险责任起讫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承保责任的起讫,均采用 “仓至仓条款”。(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索赔期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不超过2年。

三、承保的风险

1、一般海上风险(海难):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恶劣气候、雷电、

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

(2)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与其他固体物如流冰、码头碰撞,以

及失踪、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或其他类似事故。

2、外来风险(一般可以预防):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四、损失

1、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货物烧尽、船舶沉没、货物沉入海底)

2、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3、共同海损★: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何

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构成条件:A.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B.做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

C.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 D.牺牲和费用是合理的; E.有效果

4、单独海损: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货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单独费用: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施救费用、救助费用)

五、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基本险别

1、平安险(FPA):A、在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 水等自然灾害,造成被保货物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B、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只要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无论之前或之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D、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货物损、或减少损失, 所采取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是,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

F、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途中港口或避难港停靠,由此引起的装卸货 物、仓储、运送货物的特别费用。

G、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救助费。

H、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该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PA/WA):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R):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外来原因(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①偷窃、提货不着险(偷窃、整件未交)

②淡水雨淋险(雨水、淡水、雪溶水、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舱汗)

③渗漏险(流质、半流质、油类货物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引起的腐烂变质造成的损失)

④短量险(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损失和实际重量短缺,不包括自然损耗) ⑤混杂、沾污险(混进杂质或被沾污,影响货物质量)

⑥碰损、破碎险(金属、木质等货物因碰撞、挤压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或易碎性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不当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⑦串味险(食用物品、化妆品原料等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由于配载不当) ⑧受潮受热险(因气温突然变化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受潮或受热) ⑨钩损险(袋装、箱装或捆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使用手钩、吊钩致使包装破裂或直接钩破货

物所造成的损失及其对包装进行修理或调换所支出的费用)

⑩包装破裂险(搬运或装卸不慎造成包装破裂,及因继续运输安全的需要修补或调换包装所支出的费用)

ⅱ锈损险(运输过程中生锈,保险期内发生) ,保险人一般不就裸装的金属材料承保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

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

3、特殊附加险: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罢工险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六、代位求偿权和委付

1、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疏忽或过失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2、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当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赔付全部保险金额。仅适用于推定全损。

第六章 国际支付

一、汇付

1、概念:指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付与卖方的支付方式

2、类型:①信汇(银行开出付款委托书,通过邮政转交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

款)、②电汇(电报或电传等电子通讯方式)、③票汇(买方向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然后将其所购买的银行汇票寄交卖方,再由卖方或其指定人持该银行汇票向卖方所在地银行提示汇票并要求付款,并由卖方所在地银行买入该银行汇票,向持票人付款)

二、托收

1、概念:指卖方开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交与其所在地银行,并委托其所在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2、类型:A、光票托收:仅凭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由托收银行代委托人收取商业汇票

项下款项。商业汇票仅附诸如收款清单或发票等资金单据的托收,亦视为光票托

收。

B、跟单托收-凭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连同所附的包括代表货物物权的单证在

内的商业单据,由托收银行代委托人收取商业汇票项下款项。可以分为:

(1)、付款交单:以付款人支付汇票项下款项为条件,向付款人交付资金单据和所附的商业单据

(2)、承兑交单:委托人开具远期汇票并附相关商业单据,由托收银行代为收取汇票项下款项;付款人见到汇票并审查汇票所附商业单据无误后承兑该汇票,取得汇票所附的商业单据,并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项下款项

3、银行不负责审查单据,不负责买方是否付款,不负责货物的真实情况

三、信用证

1、概念:指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和指示,开证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在一定条件下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凭证。

2、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信用证应注意的问题

①信用证自身构成一种独立的交易关系。信用证关系虽然可能以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但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自成一体的、独立的交易关系。

②信用证交易表现为纯粹的单据买卖。银行没有能力亦没有义务审查与信用证相关的基础交易关系,而仅仅是审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的条款规定相一致。 ③信用证在性质上属于银行信用,而非商业信用。信用证所承载的银行担保是是第一责任,即使付款人拒绝付款或破产、死亡,开证行仍然须向受益人履行其保证付款的义务。与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同,银行的一般担保文件所表明的是第二位的担保付款责任。 ④信用证支付落空

第七章 国际贸易管制

一、国际贸易管制

1、概念:指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了特定的经济和政治目的,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国际条约,限制外国或非成员国产品进口或本国产品出口的法律制度。

2、法律特征:①就其实质而言体现了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对进出口贸易的直接干预。通常 表现为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与进出口商(跨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纵向管理关系。 ②是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了特定的政治和经济目的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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