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找律师:我们努力普法,希望亲能打赏个订阅~】 借条,是我们生活交往中最简单的一个合同,虽然简单,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写。 借条事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且大家都想通过借条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所以在书写借条时就有可能为对方设置陷阱,这时就需要我们多多注意,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别人有机可乘,给自己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那么究竟借条中有哪些陷阱呢?
有事找律师: (一)名称问题 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案例:王某向陈某借款10000元。在陈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陈某,陈某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某。 后陈某向王某索款时,王某不认账。陈某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某所写。 后经法院查证,王某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语言歧义 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案例:李某借叶某100000元,向叶某出具借条一份。 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叶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叶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叶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叶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六)自书借条 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 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 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 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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