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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纠纷典型案例 6 则|天同码 107

 望云1120 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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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并公开发售。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于每周三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文后附天同码 106 篇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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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2015年第3辑、第4辑,2016年第1辑(总第55-57辑)部分执行纠纷典型案例。 


规则要述

01 . 探望权执行中,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载明探望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其处以迟延履行金。

02 . 迟延履行期限超十年的,应按最高五年期利率计息

再审结案的,已执行款应按最后确定的本金予以扣减,迟延履行超十年的,应适用最高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03 . 虽已办预抵押登记,仍不产生优先受偿的物权效力

预抵押登记属于一种可期待权利,不等同于正式的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权未成立,不产生优先受偿的物权效力。

04 . 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有条件地强制执行

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执行其“唯一住房”。

05 . 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第三人异议成立应具备三条件

第三人只有在对被执行人房产实际占有、已付全款、未办过户无过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情况下,法院才不得查封。

06 . 代位权债权,不属其他申请执行人能参与分配债权

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其他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详解


01 . 探望权执行中,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载明探望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其处以迟延履行金。

标签:执行|特殊标的|探望权|迟延履行金

案情简介:2014年,被判离婚并抚养孩子的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绝让胡某行使探望权。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②《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载明探望权的生效民事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行为的,法院可强制其履行。对不可替代的须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应按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本案事实,裁定徐某按每迟延履行一次支付300元的标准支付胡某迟延履行金。

实务要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载明探望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关于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规定,处以迟延履行金。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4)沪一中执复议字第43号“徐某与胡某执行复议案”,见《探望权执行中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徐某某与胡某某执行复议案评析》(康邓承,上海一中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201503/55:128)。

 

02 . 迟延履行期限超十年的,应按最高五年期利率计息

再审结案的,已执行款应按最后确定的本金予以扣减,迟延履行超十年的,应适用最高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标签:执行|利息|迟延履行|利率

案情简介:2007年,二审判决工贸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8万余元及利息,工贸公司另承担诉讼费、审计费、评估费若干。2008年3月24日,工贸公司缴纳执行款10万元。2011年8月,经建筑公司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工贸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5万余元,“利息从2001年5月1日起计算”。有关迟延履行期限及利息计算基数、利率如何确定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①执行裁定已明确,诉讼费不作为执行标的计入执行款,故案件受理费退费事宜不属于本案执行事项,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审计费、评估费非判决确定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均不能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②依生效判决,工贸公司应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本金的利息从2001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已执行款应予扣减,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中国人民银行最高贷款利率标准为5年以上贷款利率,故工贸公司归还本金8万余元及部分利息后,剩余本金7万余元计息时应适用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实务要点:再审结案导致执行法院两次执行并对利息分段计算情形,已执行款项应按最后判决确定的本金予以扣减,判决确定利息起算点至付清时超过5年,应适用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监字第185号“上海安暨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百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见《上海安暨实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评析》(潘勇锋,最高院执行局;审判长赵晋山,代理审判员潘勇锋、刘慧卓),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503/55:87)。

 

03 . 虽已办预抵押登记,仍不产生优先受偿的物权效力

预抵押登记属于一种可期待权利,不等同于正式的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权未成立,不产生优先受偿的物权效力。

标签:抵押|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2015年,因汤某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约定的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义务,银行申请处置汤某办理预抵押登记、产权仍在开发公司名下的商品房并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①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故预抵押登记属于预备登记,具有临时性,只产生一种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并不具有物权效力。②《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故预告登记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一种准物权,或“次抵押权”,其效力弱于担保物权,但优于债权。本案中,依当事人约定,银行应清楚其需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在正式的抵押登记办理前,其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预抵押登记属预备登记,属于一种可期待权利,并不等同于正式的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权未成立,不产生优先受偿的物权效力。

案例索引:福建武夷山法院(2015)武敏初字第381号“某银行与汤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银行对预抵押登记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与汤某、高某、武夷山市忠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评析》(祝金妹,福建武夷山法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201503/55:151)。×

 

04 . 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有条件地强制执行

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执行其“唯一住房”。

标签:执行|房屋|唯一住房

案情简介:2010年,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郭某给付制剂厂货款17万余元,郭某妻即杨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封郭某名下178平方米房产后,郭某、杨某以该房系其唯一住房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确认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要依据法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调查情况来判断。只有在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才考虑对其唯一住房进行细致审查,要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过多套房产、实际占有但未登记在其名下房产进行认真全面调查,以确定是否属于唯一住房。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方式:完善换房执行模式,确保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利;提供临时住房,给予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缓冲期间;适度提留部分款项,确保被执行人生存权利;给予被执行人迁出房屋的宽限期;同时,注重解释说服及案后回访工作。当事人对是否属于“唯一住房”存在异议的,应召开各方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以保证当事人获得救济机会。③本案中,被查封房屋远远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面积标准,故裁定驳回郭某、杨某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房屋拍卖款依法预留部分作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的费用。预留费用参照本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即每人居住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并考虑了当时市场的建筑成本,酌情确定。剩余执行款按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实务要点: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执行其“唯一住房”。

案例索引:广东中山第二法院(2010)中二法执字第1662-3号“某制剂厂与郭某等执行纠纷案”,见《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中山市黄圃镇盈信助剂厂申请执行郭某、杨某案评析》(李世寅,广东中山第二法院),载《执行工作指导·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201503/55:146)。

 

05 . 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第三人异议成立应具备三条件

第三人只有在对被执行人房产实际占有、已付全款、未办过户无过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情况下,法院才不得查封。

标签:执行|房屋|案外人异议|以房抵债|物权期待权

案情简介:2014年,依银行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苗某名下房屋。何某以其在2012年通过以房抵债方式购买该房屋并入住、因限购未办过户为由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①《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何某虽与被执行人苗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并未完成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故案外人何某并未取得争议房产所有权。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依该规定,买受人只有在已支付全款、实际占有财产、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存在过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全款下,法院才不得查封,已经查封的,应予解封。③本案中,何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购房款,在应知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情况下与苗某签订购房协议导致无法办理过户,何某对争议房产未办过户登记存在过错。因何某情况不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予以解封的三个条件,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该争议房产采取执行措施,故裁定驳回何某异议。

实务要点:第三人只有在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实际占有、已支付全款、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存在过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情况下,法院才不得查封,已经查封的,应予解封。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镇海法院(2015)甬镇执异字第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周某等执行纠纷案”,见《二手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谢朝宏,浙江宁波镇海区法院),载《执行工作指导·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201504/56:193)。

 

06 . 代位权债权,不属其他申请执行人能参与分配债权

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其他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不予支持。

标签:执行|特殊标的|代位权债权

案情简介:2014年,生效判决分别确认实业公司、王某对陈某享有400万元债权。2015年,实业公司查找到吴某欠陈某400万元债权后,提起代位权诉讼,生效判决吴某支付实业公司400万元。实业公司据此申请扣划吴某400万元执行款时,王某提出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其中200万元。

法院认为:①代位权系具有形成权特质的广义上的财产管理权,代位权诉讼一旦胜诉,即发生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的效果,直接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本案中,经过代位权诉讼,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并判令吴某向实业公司给付400万元,事实上已发生如同债的法定移转效果,该4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已特定化为实业公司与吴某之间的关系,而与陈某无关。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依该规定,须是同一被执行人始有参与分配可能,即参与分配要件须系同一被执行人。实业公司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为吴某,王某申请执行的是陈某,两案显非同一被执行人。故王某申请参与分配该400万元款项,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③衡诸创设代位权制度立法目的,行使代位权效果应归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其他债权人不得参与分配。本案中,实业公司积极行使代位权,有利于纠纷及时快速解决,消除债权债务关系不稳定状态,相较实业公司,王某无异于权利上的睡眠者,实业公司理应受到法律格外垂顾而优先保护。

实务要点: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其他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秦淮区法院“某实业公司与陈某、吴某执行纠纷案”,见《代位权债权能否参与分配》(夏从杰,江苏南京秦淮区法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201601/57:142)

核校: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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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7期|432 条民商裁判规则汇编

48期|分支机构担保裁判规则 8 条

49期|商事审判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8 条

50期|保证类型裁判规则 10 条

51期|担保范围裁判规则 9 条 

52期|保证合同效力裁判规则 10 条

53期|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裁判规则 6 条

54期|担保财产转移法律后果裁判规则 9 条

55期|保证担保管辖裁判规则 15 条

56期|保证担保诉讼程序裁判规则 12 条

57期|保证担保证据规则 15 条

58期|房地一体抵押裁判规则 12 条

59期|特殊抵押登记裁判规则 4 条

60期|抵押物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6 条

61期|抵押权物上代位裁判规则 8 条

62期|抵押物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8 条

63期|抵押登记瑕疵裁判规则 8 条

64期|抵押转让裁判规则 12 条

65期|抵押置换裁判规则 4 条

66期|抵押租赁裁判规则 6 条

67期|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 12 条

68期|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 7 条(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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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期|民间借贷,还是真的房屋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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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期股票质押裁判规则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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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期|房产权约定:是不是赠与 ·  外 8 则

83期|人民法院案例选最新裁判规则 7 条

84期|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裁判规则 12 条

85期|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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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期|民事指导裁判规则 7 条

88期|殊质押物裁判规则 7 条

89期|民事裁判规则 7 条

90期|人民法院案例选 7条民事裁判规则

91期|消费者权益、机动车等民事裁判规则 7 条

92期|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 民事裁判规则 8 条

93期|民事审判指导案例 · 裁判规则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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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期|机动车与交通事故裁判规则 6 条

97期|继承纠纷裁判规则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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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期|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1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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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期|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虽未登记,仍发生物权变更(外八篇)

103期|机动车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12 则

104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5则

105期|民事指导案例 6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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