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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文章

 kaka1978 2017-01-03

2016年年末,一则天津“老太”摆射击摊却被判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新闻引发热议。很多法律界人士质疑,公安部关于“枪支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一律认定为枪支”的规定不妥。舆论则有相当一部分认为,“老太”摆个射击摊儿不算啥大事儿,怎么突然就给判刑了呢?为什么别的类似的事情就不判刑呢?

就此事,通过微博粉丝的帮助,我辗转联系到天津法院系统的相关人员,就此事进行了了解。由于司法系统管理要求严格,无法透露其姓名和职务,旨在让大家了解一下审理的背景。

本来新闻不应带有个人观点,但为了避免洗地嫌疑,我首先表个态,我仅代表个人情感认为,量刑过重,支持被告人依法上诉。

「简要情况」

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天津河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是在1215号。被告人现年51岁,并不是什么“老太”。法院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案件是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完以后当庭就是宣判了,29号向被告人和辩护人分别送达了判决书。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是34年。律师在为被告人做辩护的时?候,对于案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法官部分采纳了律师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但是对于辩护人提出来的?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合议庭没有采纳。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赵春华一案没有法定从轻的情节”。」

相关人士解释说,因为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在5支以上的,就应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持有6支。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比如说像自首、立功之?类的情节都没有,所以从法官来讲,因为涉枪犯?罪属于那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官从这个角度认为不适宜适用缓刑。

有舆论认为,被告人是一个比较贫穷的摆气球射击摊主,法院为什么在具体的审判过程当中不考虑呢?相关人士解释说,主审法官在审理的时候,还是过多注意这是涉枪犯罪。而且摆什么摊并不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节。

摆摊现场
摆摊现场

关于公安提供的仿真枪鉴定标准,有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合理。这位受访者则明确表示不赞同“标准是公安部制定的,它作为一种行政性的规定,?和刑事侦查是有所区别的,这个不应该是法院所采信的”的观点。他认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包括鉴定在内的侦查行为做出规定并适用是没问题的。

「关于其它判例。」

有很多舆论认为,有其他案例也是仿真枪,但是判缓刑了。相关人士介绍:“这个实际就存在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要换另一?个法官,很有可能就更倾向于这种案件判缓刑。举例来说,?同样的一个行为,一个人认为性质非常?恶劣,但另外一个人可能就认为性质不是非常恶劣。虽然部分罪名有了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但毕竟法官也是人,在依法的范围内有自己的好恶、价值取向。这起案件的量刑仍属于自由裁量范围。具体在这起案件中,是两个主审法官,?一个人民陪审员共同合议的结果。

「舆论反馈不佳」

很多舆论认为,一个打气球的摊位,有必要判这么重吗?相关人士认为,玩具枪伤人常常发生,被告人摆摊的地方是人员稠密地区,摊位并不合法,危险性极大的存在。

我询问,检索中国裁判文书,因为摆气球,设地摊,被这种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十四个案例当中,九  个是缓刑,两个是管制,北京曾经?判处三起实刑,这些信息有相关了解吗?

相关人士解释说,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最高院经常也会下发一些指导性案例,但这起案件并没有指导判例,所以法官还是根据法条,结合审判过程中认定的事实来做出罚当其罪的判决,?其它案例只是参考。对于网传摊主是因为保护费没交被抓,据了解法院并不了解相关情况,辩护律师也没有提及。

我询问:有很多人说这个司法机关枪支认定标准是错误的,认为比如说这个国际上通行的,发射?动能是多少焦耳远高于国内,而且还提到公安部发布的这种枪支致伤力的鉴定判据,以及枪支管理法,?它没有修改,所以造成了有损了司法的公正,一些?无罪的判了有罪,轻罪重判了。

相关人士解释说:“对于鉴定问题,首先它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技术性问题,?规定是1.8焦耳每平方厘米,这是中国的规定,国外怎么样,国内的判决不会具体参考,不能说因为哪个国家法律是怎样就必须要像它靠拢。而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报告,法院实际上进行了审核,它的鉴定结论是刑诉法所规定证据中的一种。没有相反的证据能够推翻这个鉴定结论,法官就采纳了这个证据。

有声音指此时审判委员会应该出现。这位人士则解释:按照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审判运行机制改革的要求,明确提出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审判运行机制改革方面,给法官赋予审判权,同时相应的也对 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权限正在进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方向是减少对个案的研究或处置。他认为,对于鉴定结论是否采纳还是法官的权力,属于权力范围之内的。

最后我问到,引发这么大的舆论,审判有没有什么问题呢?

他表示,网上的评论并没有对这个判决认定事实提出任何的异议。同时,被告人和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证据都没有提出异议。法官也是根据案件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可以说法官在这个案件中对于事实的认定是没有错误的。法官是严格依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相关的规定,结合着案件的事实来做出的在法定的幅度之内的量刑。

iiiiiiiiii

笔者手记: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这篇文章写的很谨慎,因为涉及法院的事情,文字总是显得生涩,咬文嚼字。

司法的正义和普通人理解的正义不同,司法的正义是一种有限的正义,他取决于当庭的证据,以及相应的法条,并不是大众觉得你看这人挺可怜,应该轻判,然后法官就轻判了,如果都那样去做,法律条文将沦为一纸空文。

具体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认为表现不够好,没有提出取保候审,也没有找出更多证据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当庭也没提出什么疑议,所以法庭的审理显得非常顺畅。

法院29号宣判,新闻29号出来,这实际上是当事人希望得到舆论的帮助。新闻发酵后,也的确达到了这个效果,据了解,主审法官受到了不小的压力,他本人也很意外,认为自己并没有判错,都是依法裁决的。

很多人觉得司法很双标,这个抓了那个不抓,我不想去具体研究哪个案例了,其实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当下,立场和情绪目前常常是决定人们思维的主要趋向,在这种状态下,真相显得并不重要,大多问题是没法理性探讨的。

客观来说,身为跑了六年公检法的记者,我深知,的确存在过一些干扰司法的现象,托人找关系,上级给下级指示。但凡是打过官司的人,几乎没有不去想办法找找关系的,而经济条件好的人请的律师厉害,也确实一定程度决定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以维护到什么程度。

这些客观现实的存在,确实令公众产生对司法不公的质疑。加上新闻中51岁的妇女赵春华给舆论的感觉无权无势,家庭生活困难,所以进一步造成了舆论对司法的不满和反感,认定司法选择性执法。

最后要说:

对于受访人的身份,由于“你懂得”的因素,再三争取也未能获准披露,这多少降低了文章的权威性,令人遗憾。不过作为我本人,忙了半夜,只为给大家提供更多另一方的信息,也算尽力了。

当前国家正处在建立法制社会进程中,我认为舆论关注是好事,我个人从情感上也觉得判的重了,但是法律角度又的确没什么可挑剔的。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所有人都应该尊重法律,如果法官没有错误,就应该尊重他,而不应该用舆论影响司法。

据了解,目前与赵春华及其他8家一同在天津大悲院码头摆射击摊的商贩13人,其中部分司法程序也在进行中。赵春华虽然在媒体上宣布提出上诉,截止目前法院还没接到上诉书。

总结我的观点:

法律的正义与普通人理解的正义不同,他是一种“有限”的正义,仍以证据和法律条文来决定一切。仅就个人意见认为判的过重,希望二审法院能考虑具体情节再做判定,但也绝不要由于舆论的影响干扰结果,法官仍要独立判断,否则将是司法的悲哀。另建议有关公安部门讨论一下仿真枪的标准,给公众释疑。

最后,无论结果如何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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