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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后应如何给予其党政处分?

 治墨之剑 2017-01-04

  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否均应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自治区纪委审理室答:

 

  应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分:

 

  一、行政处分方面


  (一)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06年1月1日之前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废止)》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期间, 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在2007年6月1日以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一律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二) 对事业单位中除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在2012年9月1日以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在2012年9月1日之前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 的精神,结合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党纪处分方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编辑:杨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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