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代理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需要五份法律意见书。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再去办案机关与侦查人员沟通,随即就应该提交第一份法律意见书。这份法律意见书,辩护律师根据自己询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初步案情与侦查人员的简单案情介绍相结合,向侦查机关提出本案是否有罪、是否构成本罪、有哪些从轻或减轻情节。此时辩护律师没有阅卷,但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如何询问”、“嫌疑人如何回答”,来推测出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是否达得到批准逮捕的条件。
辩护律师在本案移交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应该在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约见侦查人员后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法律意见书。在这份法律意见书中,辩护律师应该重点围绕“是否批准逮捕”展开论述。虽然辩护律师不能阅卷,但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可以阅卷,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是帮助批准逮捕的检察官下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心。绝大部分的无罪案件都是在此阶段争取到不批准逮捕,这份法律意见书颇具有含金量。
辩护律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可以就“羁押必要性”问题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在这第三份法律意见书中,辩护律师应该围绕本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收监羁押展开论述。鉴于我国羁押实行了“白名单”与“黑名单”并用的特殊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授予了检察院宽松的“自由裁量权”,辩护律师说服检察官成为说服艺术的核心部分。冤假错案的责任风险在批准逮捕阶段从侦查机关移交给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降低检察机关责任风险的补救措施,那些存疑案件更容易被接受。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完整阅卷。此时辩护律师认真阅卷后应该与犯罪嫌疑人核实关键案情,然后制作第四份法律意见书。这份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任务是就本案不构成犯罪、关键证据错漏等问题与公诉机关进行交流。对于那些可以补证的关键证据错漏,熟练的辩护律师往往会“视而不见”。对于那些无法通过补充侦查获取的关键证据错漏,辩护律师应该将其作为建议“不起诉”的重要依据。辩护律师没有义务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