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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食药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更有智慧

 lovey6868 2017-01-05

□ 刘鹏

从经济学上分析,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市场失灵,是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开展监管的重要依据,因此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与披露是至关重要的监管工具。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巧妙而透明的监管信息披露,有助于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对于监管工作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然而,2013年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公开调查表明,有83.6%受访者认为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不充分,在2016年3月,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中心与支持中心发布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透明度观察报告:2014-2015年度》,发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整体现状不佳,这催生了刚刚出台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改善我国食药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食药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规范化。

信息公开应注重动态性和便捷性

如何界定食药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不仅仅要基于监管工作的实践,更要从社会公众的有效需求出发。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办法》将产品注册、生产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都置于监管信息公开的范围,这些信息当然是监管信息公开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但从字面上看更多的会被理解为监管静态信息的公布,即一次性或结果性、相对固定的监管行为信息的公布。然而,许多基于公众需求的调查表明,公众对于监管动态信息需求更大,即随着监管行为不断调整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动态信息的公布,而基于第三方的评估报告显示,这些动态监管信息的公布频次、更新的幅度都较低,导致信息公开的整体效果显得迟滞。为此,建议《办法》能够在监管信息界定上,更加突出监管部门对动态信息及其定期及时更新的要求,并在列举部分增加“食品风险警示、追溯和召回”等内容。

此外,信息公开即便能够做到内容全面及时,但如果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公开的渠道成本太高,客观上就会极大减低他们获取这些信息的积极性。从目前我国食药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渠道来看,虽然已经呈现出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相互融合的趋势,特别是利用手机应用软件的移动端口信息获取开始成为可能,但公众仍然反映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获取渠道不够便捷的问题,例如监管信息搜集费时费力、信息内容过于专业而晦涩难懂等问题。为此,建议在《办法》修订中,食药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应当明确“用户友好”(user-friendly)原则,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对监管信息加以有效整合,并通过通俗易懂、可读性高的方式公开,同时要注重不同用户群体对信息公开的不同需求。

应增强申请公开与信息互动的力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分了政府主动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类型,国务院办公厅也曾经颁布过《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由此可见依申请公开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从目前《办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政府主动的信息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似乎着墨不多。而从地方监管部门的数据显示,自从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监管职能划入食药监部门之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数急速上升。食品药品信息依申请公开作为一种维护和实现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手段,已越来越多地受到广大公众关注,如何做好食品药品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已成为各级监管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例如食药安全监管信息的依申请公开的主体、程序、渠道、回复内容及时限、保密审查等内容与主动公开是否都完全一致,还是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办法》应当给出说明和规范。

从多年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来看,政府与社会民众在信息公开相关方面缺乏互动,回应性缺失,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建议《办法》能够在信息公开的政府与民众互动和及时回应方面做出进一步的要求。

建立设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复核机制

为了保障信息公开不会危害到国家安全、商业安全、工作安全以及个人隐私,《办法》对可能涉及到以上方面的信息公开设置了保密审查和专家研究制度,这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和内容也是一致的,但从实践过程来看,在实际的信息公开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方面处理不好,这一点从北大发布的观察报告中也可以看出,食品安全监管透明度随着行政层级下降而递减。

为此,建议在保留保密审查和专家研究机制的基础上,能够增加一个环节,即省级以下食药监管部门在因为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等问题而不宜公开而要进行信息保密审查的时候,需要向上一级食药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上一级食药监管部门复核批准之后才可以实施,从而为基层监管部门的保密审查机制再增加一道专业复核的手续,避免其因为其它原因或缺乏专业判断力而滥用此项条款。

明确信息公开对于辟谣的作用

一直以来,食药安全监管一直都是不实谣言的高发区和重灾区。根据中国社科院研究报告统计,当前食品安全谣言占到我国各类网络谣言的45%,位居谣言内容榜首。很多谣言传播的事实证明,网络舆情就是一个阵地和真空,如果政府合法的真实信息不去占领,不实的社会谣言就会充斥其中,在这个时候往往需要监管部门出来通过发布真实的监管信息来主动辟谣。

谣言不仅止于智者,而是止于真相。为此,建议《办法》能够明确信息公开对于辟谣的积极作用,明确地方监管部门在面临不实谣言挑战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开相关监管信息的义务,免除其不必要的后顾之忧,在公开内容上不仅包括常规性的食药安全监管信息,甚至在经过上一级监管部门专业研判和复核之后,可以将一部分依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也予以公开,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制止谣言盛行、树立监管部门的威信,从而更好地开展食药安全风险沟通,使得信息公开能够成为政府智慧监管(smart regulation)的重要工具。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导;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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