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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不再有效 工商称其违法

 流浪者的7号街 2017-01-06

  从你的钱包中拿出商家发给的优惠券、会员卡,从街头促销员手中拿过一张张促销传单,不知你是否注意到,上面大多会印有一句话,“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在你消费遇到纠纷时,会因为这样的一句话被商家“打回”。你是否知道,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不再归商家所有。近日,记者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最终解释权坑爹

  在合肥一家本土网站工作的李女士,就曾遇到一次消费纠纷。

  李女士称,她的朋友给了她一张20元的代金券,可在大东门附近的一家餐饮店使用。李女士带着几个朋友一起去吃饭,其中一个朋友在店外买了一瓶饮料,并没有开封喝。“结账的时候,商家却告诉我们不能使用这张优惠券,原因是我们自带酒水了。”

  李女士一行人与该店经理理论,“后来仔细一看,上面的确是写了自带酒水不能使用此消费券,另外还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李女士告诉记者。

  “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就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我们也就只能付上20块钱现金。”

  走访:最终解释权“健在”

  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不再归商家所有。

  近日,记者在省城三里庵、步行街、三孝口附近搜集了8张街头派送的优惠券、会员卡,发现其中有三家商家在券上、卡上明确打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

  另外一张火锅店的传单上,原本是有“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却被用黑笔划去。余下的四张优惠券,只有三张找不到“最终解释权”,还有一张快餐店在推出每天特价菜的菜单末尾,写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

  律师:并非商家说了算

  对于这种现象,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的黄莉莉律师表示,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此也已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可以这样理解,最终解释权就是商家对自己霸王条款设的一条后路。如果商家没有明示优惠券如何使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也没有写清楚使用的方法和条件,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可以维权的。一般优惠券都会附上条件,消费者接受了优惠券,则表示了同意接受商家订下的条件。因此,消费者应该谨慎对待优惠券。”

  工商:“最终解释”无效

  记者从合肥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一位负责人那里了解到,会员卡、优惠券及店堂告示,是一种格式条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合同法》第四十条也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中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该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商家不能使用最终解释权,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另外,在优惠券或者店堂内标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也是不允许的,有的商家玩文字游戏,加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事实上,这个法律范围如何鉴定,本身就不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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